病人住院遭捆绑受伤
据新华社电 首例精神病人刘国洋状告内蒙古第三医院人身伤害案,日前由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内蒙古第三医院赔偿刘国洋医疗费、就医住宿费、就医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共计3618.37元。
据介绍,刘国洋因患偏执型分裂症于2005年4月28日入住内蒙古精神卫生中心即内蒙古第三医院,同年5月2日下午4时许,刘
国洋在父亲刘崇礼陪护下要求到住院病房楼外草坪中散步,向值班医生李浩军请假未准,刘国洋与李浩军发生争执,李浩军采取强制性保护措施,与护士们一起将刘国洋拖回病房将其固定在床上。不久,刘国洋右臂部、右侧臀部、双下肢出现皮下淤血、青紫、肿胀情况,并在内蒙古医院进行检查和治疗。后经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国洋身体下部损伤与外伤有因果关系。
随后,刘国洋以医生李浩军对其实施殴打行为导致身体受伤,精神病严重恶化为由,将内蒙古第三医院和李浩军告上法庭,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内蒙古第三医院赔偿刘国洋医疗费、精神抚慰金共计5939.75元。两方都上诉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百拇医药
据介绍,刘国洋因患偏执型分裂症于2005年4月28日入住内蒙古精神卫生中心即内蒙古第三医院,同年5月2日下午4时许,刘
国洋在父亲刘崇礼陪护下要求到住院病房楼外草坪中散步,向值班医生李浩军请假未准,刘国洋与李浩军发生争执,李浩军采取强制性保护措施,与护士们一起将刘国洋拖回病房将其固定在床上。不久,刘国洋右臂部、右侧臀部、双下肢出现皮下淤血、青紫、肿胀情况,并在内蒙古医院进行检查和治疗。后经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国洋身体下部损伤与外伤有因果关系。
随后,刘国洋以医生李浩军对其实施殴打行为导致身体受伤,精神病严重恶化为由,将内蒙古第三医院和李浩军告上法庭,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内蒙古第三医院赔偿刘国洋医疗费、精神抚慰金共计5939.75元。两方都上诉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