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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276020
浅议医院“药房托管”
http://www.100md.com 《中华实用医药杂志》 2006年第17期
     所谓“药房托管”,即将医院药房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所有权仍属医院,经营权则交由托管医药公司,经营收入双方分成。根据《南京市医疗机构推行“药房托管”的工作意见》要求,各区县都建立了“药房托管”工作协调小组,拟订了“药房托管”具体方案,“药房托管”工作在全市一、二级医疗机构正积极、稳健、有序地向前推进。目前南京市“药房托管”大体可分为三大类:(1)由单个医疗机构与单个药品经营企业组成的“单独托管”模式;(2)由多家医疗机构分组,委托一家药品经营企业或委托两家药品经营企业(中、西药各一家)组成的“组合托管”模式;(3)由全区或县医疗机构共同委托一个经办机构集中采购的“集中托管”模式。通过栖霞区和雨花台区几家医院1年多实践和操作来看,医院平均处方值明显下降,患者仅药费开支就减少支出30%左右,患者确实得到了实惠,医院门诊人次也大幅度上升。从运作情况来看,也存在一些不足和操作不够严谨的薄弱环节。现分析如下。

     1医疗机构、医药公司和患者三方利益问题

    (1)长期以来,政府对医院财政拨款不足,造成了医院以药养医的习惯,还有医生吃回扣等问题。“药房托管”后医院虽然能从经营方获利30%以上利润,但医院也要让利5%~10%给患者,这样必将影响医院的正常收入,如果财政不支持,医务人员收入和医院的发展必将受到很大影响。况且,光靠“药房托管”很难根治医商之间关系,也可能出现新的不良现象。

    (2)医药公司主持经营,将使其利润最大化,药价虚高现象很难一朝一夕得到解决。药价虚高现象也很难得到控制。

    (3)“药房托管”后者可能在药费上有所下降,但医院为了生存必将在其他费用上增加患者开支如诊断、检查费用等来维持医院的生存。

    2“药房托管”后的地位和责任药品经营权移交给医药公司后,药剂科地位变的模糊了,医院就可能淡化对药品质量监管,如某区现将药剂科管理权也交由医药公司住院代表管理,这实际上变相成了医药分家,医院对药品质量监督将缺位。医院的主体是面向患者,医患纠纷是当前极其尖锐且相当难处理的问题,药品质量、价格、药房服务等都可能成为纠纷主体,医院和医药公司又如何明责也是让人关注的问题。总之,“药房托管”并非一托就灵,但在一定时期内能起到一定的作用。笔者认为解决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必须财政拨款到位,卫生主管部门完善社区医疗服务网点,并加强医生合理用药的监督管理,提高医疗和服务质量,使广大人民群众得到更多的实惠,分享改革的成果。

    作者单位: 211800 江苏南京,南京市浦口区中心医院

    (编辑:齐永), 百拇医药(井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