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人体器官精神损害赔偿案医院胜诉
本报讯 最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省首例人体器官精神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原告赣州市大余县居民黄某认为大余县人民医院、赣南医学院利用自己死去女儿的脏器制作人体标本获利,侵犯了死者家属的权利,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15万元,法庭对原告诉求不予支持,判黄某败诉。
2001年9月8日,黄某的女儿因病在大余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为查清死因,医院经家属同意将死者尸体送往赣南医学院解剖。尸体解剖后,院方一直没有归还死者部分器官给其家属。黄某认为,赣南医学院利用其女儿脏器制作人体标本获利,侵犯了自己的权利,起诉至大余县人民法院,要求医院和赣南医学院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我国目前尚无尸检工作完成以后对所检材质处置的相应规定,大余县人民医院通过大余县卫生局申请尸检并协助赣南医学院进行尸检,赣南医学院在完成尸检工作后,对所检脏器进行了保存,两被告的行为均没有过错,原告方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赣南医学院除尸检之外还利用该脏器从事其他获利活动,因此,原告主张被告侵权不成立,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随后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赣南医学院做出尸体解剖报告后,黄某未提出权利主张要求返还被检器官,赣南医学院行为并无不当,维持原判。 (小云)
医药经济报2006年 医院周刊第41期, 百拇医药
2001年9月8日,黄某的女儿因病在大余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为查清死因,医院经家属同意将死者尸体送往赣南医学院解剖。尸体解剖后,院方一直没有归还死者部分器官给其家属。黄某认为,赣南医学院利用其女儿脏器制作人体标本获利,侵犯了自己的权利,起诉至大余县人民法院,要求医院和赣南医学院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我国目前尚无尸检工作完成以后对所检材质处置的相应规定,大余县人民医院通过大余县卫生局申请尸检并协助赣南医学院进行尸检,赣南医学院在完成尸检工作后,对所检脏器进行了保存,两被告的行为均没有过错,原告方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赣南医学院除尸检之外还利用该脏器从事其他获利活动,因此,原告主张被告侵权不成立,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随后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赣南医学院做出尸体解剖报告后,黄某未提出权利主张要求返还被检器官,赣南医学院行为并无不当,维持原判。 (小云)
医药经济报2006年 医院周刊第41期,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