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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实施生鲜食品新《条例》——清真与非清真不隔区经营罚款最高万元
http://www.100md.com 2006年11月6日 《中国医药报》 2006.11.06
     本报讯 11月1日,《银川市生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开始正式实施。这是宁夏回族自治区首部规范生鲜食品安全管理的条例。该《条例》对回族特色的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也做了特殊的规定要求。

    《条例》要求银川生鲜食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经营生鲜食品的超市内,清真食品和非清真食品须隔区经营,否则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条例》规定,在生鲜食品及其初级加工过程中使用色素、甲醛、吊白块、过氧化氢(双氧水)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由农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生鲜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该《条例》对生鲜食品定义是:“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或者经初级加工的,可供人类食用的生鲜产品,包括蔬菜、瓜果、食用菌、畜禽及其产品和水产品等。”《条例》还对生鲜食品安全监管的范围、原则,生鲜食品的生产、经营、安全监管、法律责任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

    (吴俊),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