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代表行为准则将出台
“医药代表是正当的职业。医药代表介绍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指导合理用药,是国际通行的做法。”中国化学制药工业协会拟订的《医药代表行为准则》,给医药代表职业身份以充分的肯定。在此之前,舆论似乎已将这个职业灰色化。
该协会周燕秘书长介绍说,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制定该《准则》。《准则》的讨论稿在网上征求意见已经结束,各方的意见已经汇集,个别问题还要召开研讨会。
《准则》中把医药代表的基本职能规定为科学地向医生和医疗机构推介药品,正确宣传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辅助医疗机构合理用药;收集所推介药品的不良反应,及时向生产企业反馈,提出有效措施及处置办法,认真了解临床需求,提供科学的药学服务。
《准则》对医药代表的从业资格做了明确的界定。要求他们具有大专以上医学、药学和相关专业学历资格或接受过专业培训达到相当业务水平,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为人民健康勇于负责,诚信可靠,经过上岗前培训并取得资格认证,是制药企业聘用的正式职工。根据《准则》要求,医药代表需参加相关行业协会组织的专业培训,通过考试,合格者发给有相关政府部门盖章认可的证书,持证上岗。每两年须参加继续教育,考评合格方可继续上岗。根据制药企业规模和已上市的药品数量,酌情确定医药代表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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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对医药代表的行为作了明确的界定,并制定了严格的监督处罚措施。对于严重违法、违规的医药代表,撤消其资格,收回证书,5年内不得再注册。对于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严重违规企业,将建立不良记录和曝光制度。
周燕表示,此《准则》对在我国境内设厂的制药企业医药代表都有约束力。但据知,早在1999年,研制开发制药企业协会(RDPAC)就制定了约束40余家在华开展业务的外资公司《药品推广行为准则》,并对这些企业的医药代表进行培训和认证。RDPAC相关负责人介绍说,今年年底阿斯利康、辉瑞等制药公司的200名药品销售人员参加培训和考试,明年将会把这一培训全面铺开。
医药代表应持证上岗
1920年,德国拜耳公司设立了面向医生推广药品的专业医药代表制,这种基于学术推广的营销模式逐渐成为新药营销的主流模式。1989年以后,这种营销模式被外资企业引入国内。
, 百拇医药
在国外,医药代表是一个规范的职业。药品非日常商品,仅通过广告或药品宣传册的简单介绍,无法完整而清楚地传达全部信息及使用方法,而且在药学与医学日益分开的时代,很多临床医生对层出不穷的新药也缺乏了解,不清楚这些药品在临床上的使用效果,以及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医药代表的职责是科学地向医生和医疗机构推介新药,正确宣传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指导临床合理用药,搜集药品的不良反应并及时反馈给制药企业,这是国际通行的做法。
在很多国家,医药代表都需要认证或注册,这一方面方便了对医药代表的管理,防止商业贿赂;另一方面也对医药代表整体水平和素质设了一个门槛。
我国尽管引入了医药代表制度,但却未引进与之相适应的监督机制,导致医药代表行业出现了一些严重问题:一是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二是促销、销售行为极不规范;三是直接参与商业贿赂。这样的医药代表完全背离了学术推广的范围,扰乱了医药市场秩序,抬高了医疗费用,甚至危及群众用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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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如何规范医药代表的行为呢?笔者认为:
一是要完善立法,要有《医药代表行为准则》,也要完善《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等配套规章制度。
二是要准入注册,持证上岗。
三是要行业自律、加强培训。在相关政府部门的指导、监督、协调下,行业协会要定期对医药代表进行政策、法律、业务知识、职业道德培训,在促进行业自律,建立诚信体系工作中发挥作用。
四是要个人建档,网络管理。建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完善网站数据库系统,实行医药代表不良行为记录制度,将全国获准注册的医药代表相关信息资料载入互联网,通过网络接受社会的查询和监督。
五是要健全管理,明确药企责任。说到底,医药代表只是制药企业药品销售行为的执行者,是否以商业贿赂的方式销售药品,并不是由医药代表决定的,而是公司的管理层和决策层决定的,因此药企自身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格自律。, 百拇医药
该协会周燕秘书长介绍说,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制定该《准则》。《准则》的讨论稿在网上征求意见已经结束,各方的意见已经汇集,个别问题还要召开研讨会。
《准则》中把医药代表的基本职能规定为科学地向医生和医疗机构推介药品,正确宣传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辅助医疗机构合理用药;收集所推介药品的不良反应,及时向生产企业反馈,提出有效措施及处置办法,认真了解临床需求,提供科学的药学服务。
《准则》对医药代表的从业资格做了明确的界定。要求他们具有大专以上医学、药学和相关专业学历资格或接受过专业培训达到相当业务水平,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为人民健康勇于负责,诚信可靠,经过上岗前培训并取得资格认证,是制药企业聘用的正式职工。根据《准则》要求,医药代表需参加相关行业协会组织的专业培训,通过考试,合格者发给有相关政府部门盖章认可的证书,持证上岗。每两年须参加继续教育,考评合格方可继续上岗。根据制药企业规模和已上市的药品数量,酌情确定医药代表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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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对医药代表的行为作了明确的界定,并制定了严格的监督处罚措施。对于严重违法、违规的医药代表,撤消其资格,收回证书,5年内不得再注册。对于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严重违规企业,将建立不良记录和曝光制度。
周燕表示,此《准则》对在我国境内设厂的制药企业医药代表都有约束力。但据知,早在1999年,研制开发制药企业协会(RDPAC)就制定了约束40余家在华开展业务的外资公司《药品推广行为准则》,并对这些企业的医药代表进行培训和认证。RDPAC相关负责人介绍说,今年年底阿斯利康、辉瑞等制药公司的200名药品销售人员参加培训和考试,明年将会把这一培训全面铺开。
医药代表应持证上岗
1920年,德国拜耳公司设立了面向医生推广药品的专业医药代表制,这种基于学术推广的营销模式逐渐成为新药营销的主流模式。1989年以后,这种营销模式被外资企业引入国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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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外,医药代表是一个规范的职业。药品非日常商品,仅通过广告或药品宣传册的简单介绍,无法完整而清楚地传达全部信息及使用方法,而且在药学与医学日益分开的时代,很多临床医生对层出不穷的新药也缺乏了解,不清楚这些药品在临床上的使用效果,以及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医药代表的职责是科学地向医生和医疗机构推介新药,正确宣传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指导临床合理用药,搜集药品的不良反应并及时反馈给制药企业,这是国际通行的做法。
在很多国家,医药代表都需要认证或注册,这一方面方便了对医药代表的管理,防止商业贿赂;另一方面也对医药代表整体水平和素质设了一个门槛。
我国尽管引入了医药代表制度,但却未引进与之相适应的监督机制,导致医药代表行业出现了一些严重问题:一是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二是促销、销售行为极不规范;三是直接参与商业贿赂。这样的医药代表完全背离了学术推广的范围,扰乱了医药市场秩序,抬高了医疗费用,甚至危及群众用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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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如何规范医药代表的行为呢?笔者认为:
一是要完善立法,要有《医药代表行为准则》,也要完善《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等配套规章制度。
二是要准入注册,持证上岗。
三是要行业自律、加强培训。在相关政府部门的指导、监督、协调下,行业协会要定期对医药代表进行政策、法律、业务知识、职业道德培训,在促进行业自律,建立诚信体系工作中发挥作用。
四是要个人建档,网络管理。建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完善网站数据库系统,实行医药代表不良行为记录制度,将全国获准注册的医药代表相关信息资料载入互联网,通过网络接受社会的查询和监督。
五是要健全管理,明确药企责任。说到底,医药代表只是制药企业药品销售行为的执行者,是否以商业贿赂的方式销售药品,并不是由医药代表决定的,而是公司的管理层和决策层决定的,因此药企自身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格自律。,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