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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医疗机构药品配备须备案
http://www.100md.com 2006年11月9日 《中国医药报》 2006.11.09
     本报湖北讯 近日,宜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出台《宜昌市城区〈基层医疗机构药品配备备案表〉验收标准》,对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机构与管理制度,药品质量管理人员及培训,药品存放设施与设备,药品购进与验收、储存与养护、出库与运输、发药与服务等做出详尽规定。

    此次医疗机构药品配备备案工作将由宜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宜昌市卫生局联合开展。各基层医疗机构应向所在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各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基层医疗机构药品配备备案申报资料、现场验收的初审工作,由宜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审查备案。备案工作结束后,各基层医疗机构应将《药品配备备案表》在本单位醒目处悬挂公示,不得擅自超出目录配备和使用药品。对未经备案,擅自采购、储存、使用药品或超出本机构诊疗范围配备、采购、储存、使用药品的行为,有关部门将依据《湖北省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做出处理。

    (周宗善),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