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收费等同欺诈?
——医院多收费是否适用消法的欺诈行为须“双倍返还”条款引发争议近日,福建省出现首例患者家属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起诉医院多收费存在欺诈行为的案例,此案因涉及医院多收费是否适用于消法“双倍返还”条款而备受业界关注。在浙江、甘肃、福建等省相继将医疗服务纳入消法调整范围,四川、江苏等地也纷纷将之提上议事日程之时,此案引发的多收费定性之争对医院意义重大。
【案情回放】
医院多收数千元,患方索赔十多万
福建的王某因患晚期膀胱癌,于去年10月26日入住福建某省级医院。12月2日,他被转入重症监护病房,后转院治疗,于今年1月去世。王某在福建某省级医院接受治疗期间,共花费医疗费用14万余元,其中自费10万余元。其家属认为医院采用欺诈手段多收了4000多元,遂向法院提出起诉。
原告认为,患者到被告处接受治疗,双方之间形成医疗服务消费关系。被告在患者病危之际,采用欺诈手段多收取医疗费用,根据消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按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除返还多收取的医疗费用外,还应当按照患者接受医疗服务费用的金额,增加赔偿原告损失10万余元。
被告医院辩称,患者入院后,医院给予其积极、正确的诊治。引发收费纠纷的主要原因是患者家属在结账时违反医保规定,要求院方将就诊费用记入医保账户,由医保中心再次支付,医院按规定拒绝办理,患者家属因此心生不满。医院本着对患者负责的态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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