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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292603
国家药监局要求修订莲必治注射液说明书
http://www.100md.com 2006年11月20日 《中国中医药报》 第2638期
     (记者张东风)根据对莲必治注射液的安全性评价,为保证临床用药安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对莲必治注射液说明书进行修订。

    莲必治注射液临床用于细菌性痢疾、肺炎、急性扁桃体炎的治疗,2005年第8期《药品不良反应信息通报》曾提醒,“莲必治注射液有引起急性肾功能损害的风险,是产品说明书中未提示的新发现的不良反应”。

    《通知》要求莲必治注射液说明书将“不良反应”项修改为“现有资料提示,本品可能引起皮疹、头晕、胃肠道反应、过敏样反应等,少数患者可能出现急性肾功能损伤。”“禁忌”项修改为“(1)肾功能不全者禁用。(2)对本品有过敏史者禁用。”“注意事项”项修改为“(1)老年人、儿童、孕妇、哺乳期妇女及有肾脏疾病的患者应慎用。(2)本品不宜与氨基糖苷类药物及其他可能造成肾损害的药物合用。(3)用药期间注意监测肾功能。如果出现肾功能损伤情况,应立即停药,并作相应处理。(4)用药过程中建议尽量多饮水。(5)本品不宜与其他药物在同一容器中混合使用。(6)发现药液出现浑浊、沉淀、变色等现象时不能使用。”“药物相互作用”项修改为“应尽可能避免本品与其它具有肾毒性药物,如氨基糖苷类等有肾损害药物的联合使用。”

    《通知》要求涉及该品种的药品生产企业,于《通知》印发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修订药品说明书的药品补充申请。自补充申请批准之日起出厂的药品不得再使用原药品说明书。补充申请批准之日前已出厂的药品,准许其在药品有效期内继续销售使用。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将修订的内容立即通知到相关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等单位和部门,并尽快对已出厂的药品说明书予以更换。由于未及时更换说明书而引起的不良后果,由药品生产企业负责。,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