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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行政机关的权利意识
http://www.100md.com 2006年11月21日 《中国医药报》 2006.11.21
     权利意识总是和“公民”这个词相联系,即“公民的权利意识”,似乎权利意识是公民所独有的。其实,权利意识的主体是多元化的,既包括公民,也包括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等。其中,行政机关的权利意识是一种最不常见的提法,往往为人们所忽视,但它却是至关重要的,是和公民的权利意识息息相关的。

    行政机关的权利意识和其所固有的权力意识不同,它体现了行政机关从“管理者”向“服务者”角色的转变,体现了从使用甚至滥用权力向慎用和约束权力转变的进步。在今后行使权力的过程中,首先应当考虑的是是否侵犯了公民的权利,而不是如何扩张权力,达到威慑效果。

    现代社会中,无论是从“德治”还是“法治”的目标来看,人的利益应当始终摆在一个很高的位置,“尊重人权”是最基本的要求。因此,行政机关应当牢固树立起权利意识,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各项权利能够得到及时、有效、全面的行使,使得社会利益和个体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的协调。

    ■行政机关权利意识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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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而言,权利是指特定的社会成员按照正义原则和法律规定享有的利益和自由。而权利意识就是指特定的社会成员对权利的认知、主张和要求,既包括行政相对人的,也包括行政机关的。

    笔者认为,行政机关的权利意识应当落实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知晓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并在行政行为过程中及时告知相对人所享有的权利;第二,依照法律规定保证相对人能够充分有效地行使这些权利;第三,尊重程序、严格按照程序办事,不以公权力践踏私权利;第四,行政机关内部实行民主集中制,用内部行为的民主性来保障外部行为的合法性。

    行政机关的权利意识和公民的权利意识是密不可分的,具体表现在:第一,行政机关的权利意识集中体现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权利意识。第二,行政机关的权利意识最终的落脚点是保障公民权利的落实。第三,两者能够互相促进,行政机关若加强权利意识,保障公民享有充分的权利,则公民自身的权利意识也会加强,会更加积极主动地追求自己权利的实现;公民权利意识的提高也会要求行政机关在加强权利意识方面做出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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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机关缺乏权利意识的表现

    结合工作实际,笔者认为,当前行政机关缺乏权利意识的表现主要在两个方面。

    一是不恰当地主动作为,侵犯相对人的权利。指行政机关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违背法律目的或精神,形成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直接损害;或者违法采取限制相对人的强制措施,甚至用暴力造成相对人人身伤亡。

    二是消极不作为,相对人的权利得不到保障。主要体现在:

    其一,执法时未告知相对人相应的权利。例如,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而在实践中,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存在着不告知当事人其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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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二,告知了相应权利但没有给足期限。例如,《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而一些行政机关在告知相对人听证权利之后立即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从而使相对人的听证权利得不到有效行使。

    其三,案卷中没有对告知权利的体现。以陈述申辩权为例,一些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案卷中自始至终都没有对告知相对人该项权利的体现。这是行政机关在告知权利上的消极不作为在书面上的体现。

    ■行政机关缺乏权利意识的原因

    首先,法规制度不健全,部门立法不完善。某些部门立法中,对上位法已有的关于相对人权利的规定没有加以继受,而行政执法过程中,往往适用本部门的立法,从而在无形之中导致“权利的流失”。

    其次,行政机关权力意识高于权利意识。受传统的“官本位”思想影响,一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享有权力的同时还进一步强调行政机关的权利,而不愿尽义务,甚至少数人认为民众的法定权利非但不需要给足,还可以通过自己的权力随便予以干涉,从而导致实践中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得不到保障,甚至无法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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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次,行政机关程序正义的观念不强。没有真正意识到程序正义的重要性以及程序正义对于实质正义的导向性。程序违法即违法。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中将程序违法的案卷定为不合格卷,由此可见程序合法的重要性。

    最后,行政机关行政服务观念缺失。我国传统文化中,国家行政职能以维持统治为主,居于主导和支配地位。现代社会政府职能逐渐明晰,逐渐突出政府的服务型功能,强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要做“人民的公仆”,但传统文化的影响仍或多或少地存在着。这往往导致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不强,对于维护相对人的权利做得不够。

    ■如何强化行政机关的权利意识

    首先,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监督检查。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本目标是明确行政执法机构与岗位责任,做到责任到岗、责任到人,并加以制度化。同时,建立目标督考机制,量化管理与考核,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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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次,消除过度膨胀的权力意识。权力意识和权利意识这两者的出发点和归宿是不同的,行政机关要加强权利意识,就必须有效地消除过度膨胀的权力意识,消除“官本位”思想,把人本思想落到实处。

    再次,强化各级监督。除了通过完善行政内部监督制度、完善民主集中制以外,还应广泛接受群众监督、监察机关监督和司法监督,建立完善的监督体系。提高行政行为的透明度,把政务公开与各级监督紧密结合起来。

    最后,强化服务意识。必须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使政府的运作建构于新型的政府行为理念和行为方式之上,以服务导向代替传统的政府中心主义。切实加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把相对人放在第一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事,切实保障相对人的权利得到合理有效的行使。

    北京市药品监管局西城分局 李宁 吴悦, http://www.100md.com(李宁;吴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