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书”处方的违法之争
——《山东省药品使用管理条例(草案)》处方书写新规引发业界关注
“违反本条例规定,用药人的处方在调配前未经过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的,或者开具处方和医嘱不使用药品通用名称、经批准的医疗机构制剂名称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正在审议中的《山东省药品使用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第49条这样规定。该条款将医生处方书写中常见的不使用药品通用名、采用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或代号等俗称“天书”处方的做法一概定性为“违法”,这一做法在国内罕见,吸引了众多业界人士关注。
新规遏制“天书”处方
“医生若有该项条款中所述行为,将被定性为‘违法’,医生也将作为直接责任人而受到处罚。”山东省政府法制办一处的宫钊副处长向记者强调。据他介绍,山东省是为了规范药品使用行为,保障人们的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该省实际,制定了《条例》,目前《条例》已提交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该《条例》在国内首次将医生开具处方或医嘱时不使用药品通用名而使用商品名、自设代码等人们通常理解的“天书处方”定性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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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04年颁布实施的《处方管理办法(试行)》中对医生的处方行为已经进行了具体规范,如:药品名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收载或药典委员会公布的《中国药品通用名称》或经国家批准的专利药品名为准。如无收载,可采用通用名或商品名。药名简写或缩写必须为国内通用写法。
“尽管早有规定,但因为一直没有相应明确的罚则,没有设置违法责任,医生在出具处方和下达医嘱的过程中仍然很少使用通用名而大量采用商品名,并频繁使用药品代码,而这些代码只有开药的医生和药房工作人员才能看得懂。”宫钊告诉记者,“此举主要是为了防止处方外流、保证药品垄断利润,迫使患者只能从医院药房购药,而不能去药店购买相对便宜的药品,严重剥夺了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所以,统一规定处方书写采用药品通用名是必要的。”
上海中天阳律师事务所专门代理医疗官司的徐刚律师认为,“天书”处方是常见问题,由来已久,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遏制,由此引发的法律纠纷数不胜数。“一是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二是使患者面临被宰的可能,三是患者有可能因此误服其他药品,危及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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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考虑“无通用名”情况
很多法律界人士和医院人士认为:《条例》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处方,但还有一些相关因素需要加以考虑,并在《条例》的最终制定中予以完善。东南大学法学院张赞宁教授就指出,《条例》将医生开具处方和医嘱时不使用药品通用名称定性为违法行为,并纳入行政处罚的范围,法律依据不够充分。
张赞宁向记者介绍说,《处方管理办法(试行)》第11条明确规定:“药品名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收载或药典委员会公布的《中国药品通用名称》或经国家批准的专利药品名为准。如无收载,可采用通用名或商品名。药名简写或缩写必须为国内通用写法。”这一条款说明,医生开具处方或医嘱时,除了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收载或药典委员会公布的《中国药品通用名称》之外,还可以采用“经国家批准的专利药品名”,在药品没有通用名称时,可采用商品名。而《条例》却将“开具处方和医嘱不使用药品通用名称”的行为统统定性为违法行为并予以处罚,显然与《处方管理办法(试行)》这一部门规章相冲突,有欠周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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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然,《条例》忽略了我国尚有许多药品没有药品通用名称这一事实的存在。《条例》这一条款若实施,必将造成山东省内医院对那些尚未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或《中国药品通用名称》的‘无收载’药品的使用障碍,损失将无法估量。”张赞宁说。
广州某三甲医院一位医生还进一步指出,即使药品有通用名,目前同一个通用名的药物也有众多不同厂家在生产,进口药品、合资企业生产的、国内厂家生产的药品质量不一,效果也存在差距,若在相关配套措施尚未跟上的情况下一刀切,全部采用药品通用名而弃用商品名,可能引发药疗事故等一系列问题。这也是目前正在审议中的《条例》需要加以完善的。
对医学科学立法当慎重
也有业内人士指出,虽然《条例》这一条款有种种需要完善的地方,但也必须注意到,《条例》中这一条款是针对《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对“天书”处方行为“有规无罚”不具约束力的现象制定的,这对相关部门规章制定的实操性也是一种警醒。
, 百拇医药
“这说明相关立法部门对医疗行为的性质和特征还缺乏应有的认识与了解。其实,有许多领域的问题不是简单的一部法律可以解决的,如通用名一刀切将会引发的问题。”张赞宁说,“这些医学领域内尚未解决的问题,不应该动不动就上升到违法的高度,而更适于在执业医师的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的范围内解决,从提高医生素质入手。”
张赞宁对“天书”处方“违法”透露出来的立法思路感到忧虑。他认为,法律应尽少介入科学领域,尤其是对介入医学科学这一高深的科学领域,更应慎重。当法学界在对某一医学科学和医疗行为的性质和属性还未弄清楚之前,最好不要盲目立法。在西方医学史上,以及我国的上世纪50年代,由于法律干预医学过多而阻碍医学的发展、甚至使医学窒息的教训是十分深刻的。“科学提倡的是探索、创新,是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所以,对医学科学领域的问题应更多地用伦理探讨和道德来进行规范,而不是法律的介入。医事法的主要渊源是道德,到目前为止,用道德来规范医疗行为仍是现代医疗卫生事业的主要价值取向。”, 百拇医药(刘景峰)
“违反本条例规定,用药人的处方在调配前未经过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的,或者开具处方和医嘱不使用药品通用名称、经批准的医疗机构制剂名称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正在审议中的《山东省药品使用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第49条这样规定。该条款将医生处方书写中常见的不使用药品通用名、采用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或代号等俗称“天书”处方的做法一概定性为“违法”,这一做法在国内罕见,吸引了众多业界人士关注。
新规遏制“天书”处方
“医生若有该项条款中所述行为,将被定性为‘违法’,医生也将作为直接责任人而受到处罚。”山东省政府法制办一处的宫钊副处长向记者强调。据他介绍,山东省是为了规范药品使用行为,保障人们的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该省实际,制定了《条例》,目前《条例》已提交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该《条例》在国内首次将医生开具处方或医嘱时不使用药品通用名而使用商品名、自设代码等人们通常理解的“天书处方”定性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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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04年颁布实施的《处方管理办法(试行)》中对医生的处方行为已经进行了具体规范,如:药品名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收载或药典委员会公布的《中国药品通用名称》或经国家批准的专利药品名为准。如无收载,可采用通用名或商品名。药名简写或缩写必须为国内通用写法。
“尽管早有规定,但因为一直没有相应明确的罚则,没有设置违法责任,医生在出具处方和下达医嘱的过程中仍然很少使用通用名而大量采用商品名,并频繁使用药品代码,而这些代码只有开药的医生和药房工作人员才能看得懂。”宫钊告诉记者,“此举主要是为了防止处方外流、保证药品垄断利润,迫使患者只能从医院药房购药,而不能去药店购买相对便宜的药品,严重剥夺了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所以,统一规定处方书写采用药品通用名是必要的。”
上海中天阳律师事务所专门代理医疗官司的徐刚律师认为,“天书”处方是常见问题,由来已久,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遏制,由此引发的法律纠纷数不胜数。“一是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二是使患者面临被宰的可能,三是患者有可能因此误服其他药品,危及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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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考虑“无通用名”情况
很多法律界人士和医院人士认为:《条例》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处方,但还有一些相关因素需要加以考虑,并在《条例》的最终制定中予以完善。东南大学法学院张赞宁教授就指出,《条例》将医生开具处方和医嘱时不使用药品通用名称定性为违法行为,并纳入行政处罚的范围,法律依据不够充分。
张赞宁向记者介绍说,《处方管理办法(试行)》第11条明确规定:“药品名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收载或药典委员会公布的《中国药品通用名称》或经国家批准的专利药品名为准。如无收载,可采用通用名或商品名。药名简写或缩写必须为国内通用写法。”这一条款说明,医生开具处方或医嘱时,除了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收载或药典委员会公布的《中国药品通用名称》之外,还可以采用“经国家批准的专利药品名”,在药品没有通用名称时,可采用商品名。而《条例》却将“开具处方和医嘱不使用药品通用名称”的行为统统定性为违法行为并予以处罚,显然与《处方管理办法(试行)》这一部门规章相冲突,有欠周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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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然,《条例》忽略了我国尚有许多药品没有药品通用名称这一事实的存在。《条例》这一条款若实施,必将造成山东省内医院对那些尚未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或《中国药品通用名称》的‘无收载’药品的使用障碍,损失将无法估量。”张赞宁说。
广州某三甲医院一位医生还进一步指出,即使药品有通用名,目前同一个通用名的药物也有众多不同厂家在生产,进口药品、合资企业生产的、国内厂家生产的药品质量不一,效果也存在差距,若在相关配套措施尚未跟上的情况下一刀切,全部采用药品通用名而弃用商品名,可能引发药疗事故等一系列问题。这也是目前正在审议中的《条例》需要加以完善的。
对医学科学立法当慎重
也有业内人士指出,虽然《条例》这一条款有种种需要完善的地方,但也必须注意到,《条例》中这一条款是针对《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对“天书”处方行为“有规无罚”不具约束力的现象制定的,这对相关部门规章制定的实操性也是一种警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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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说明相关立法部门对医疗行为的性质和特征还缺乏应有的认识与了解。其实,有许多领域的问题不是简单的一部法律可以解决的,如通用名一刀切将会引发的问题。”张赞宁说,“这些医学领域内尚未解决的问题,不应该动不动就上升到违法的高度,而更适于在执业医师的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的范围内解决,从提高医生素质入手。”
张赞宁对“天书”处方“违法”透露出来的立法思路感到忧虑。他认为,法律应尽少介入科学领域,尤其是对介入医学科学这一高深的科学领域,更应慎重。当法学界在对某一医学科学和医疗行为的性质和属性还未弄清楚之前,最好不要盲目立法。在西方医学史上,以及我国的上世纪50年代,由于法律干预医学过多而阻碍医学的发展、甚至使医学窒息的教训是十分深刻的。“科学提倡的是探索、创新,是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所以,对医学科学领域的问题应更多地用伦理探讨和道德来进行规范,而不是法律的介入。医事法的主要渊源是道德,到目前为止,用道德来规范医疗行为仍是现代医疗卫生事业的主要价值取向。”, 百拇医药(刘景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