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打击同性卖淫看防艾环境
11月23日,卫生部通报了我国艾滋病流行现状。通报显示:经性途径感染呈上升趋势,暗娼的感染率超过1.0%,男性同性恋人群的感染率为1%~4%。
一段时间以来,媒体也报道了多起有关男性之间的同性性交易事件。可见,艾滋病预防控制工作,又面临着新的问题。专门从事艾滋病防控及救助工作的北京爱知行研究所有关人士就这一问题撰文发表了看法。
——编者
众所周知,卖淫在我国是非法的,无论是《刑法》还是《治安管理处罚法》,都对打击、取缔卖淫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期望通过打击、取缔性交易行为来达到控制艾滋病的目的,是治标不治本之法。到目前为止,各国的经验都表明:控制艾滋病蔓延的最有效武器,不是道德批判和法律惩罚,而是推广安全性行为(包括安全套的使用等)。在男男性接触者、性工作者的艾滋病预防工作中,免费发放安全套、推广安全套市场营销等被世界公认为是预防艾滋病的有效手段。1999年,我国公安、卫生等九部委曾联合发文规定,不得将安全套作为卖淫嫖娼的证据,但在一些地方公安部门在执法中仍以安全套作为重要证据,还有的将普通的同性性行为视同为于交易,诸如此类的现象,显然不利于艾滋病的预防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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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与保护的矛盾
南方某媒体的一篇报道中称:“民警在搜查卧室时,还在一个床头柜内发现了铺满抽屉底的一大堆安全套”,随后,“6名涉嫌同性卖淫的青年男子被警方带走”。华北某地警方的行为更为荒唐,冲入两个男性浴池,发现浴池内正在发生男男性行为(并无证据可以证明存在性交易),随即将放置于浴池的安全套全部收缴。
《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中明确规定:“要在有关公共场所以及高危人群中积极推广使用安全套,在公共场所设置安全套发售装置,在流动人口集中场所增设安全套销售点,提高安全套的使用率。”公共浴池作为公共场所,是开展预防艾滋病、推广使用安全套的一个重要环节,警方收缴浴池里的安全套,将使当地公共浴池不敢再放置安全套,并会影响到其它的公共娱乐场所,也影响防艾志愿者在公共场所开展宣传活动。
另外,许多媒体总是过分强调男同性恋者的性行为是感染艾滋病主要途径,使得很多人觉得男性之间的同性性行为几乎可以与艾滋病划等号。其实,有一个事实不容忽视:并非男性同性之间所有的性行为方式都容易感染艾滋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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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法行为,当然要依法打击,但是,对于有高危行为者,从预防艾滋病的角度,要进行教育,行为干预,保护他们免受艾滋病的威胁。男性同性性行为人群属于艾滋病的易感人群,如果该人群被进一步边缘化,将使他们更加隐秘,使得行为干预措施更难以开展,这同样不利于艾滋病防治工作。
■我们需要建立怎样的防艾环境
◆政府部门协调机制的建立
面对某些执法部门或人员对艾滋病预防控制缺乏足够了解的局面,卫生部门应该担负协调者的责任,及时出面解决问题与矛盾。同时,应当加强对公安人员进行艾滋病相关政策与知识的培训。
◆志愿者工作的支持
公众对那些选择背离主流社会价值的行为(如卖淫和吸毒等)或生存方式(如同性恋)的边缘群体,并不都能表现出宽容的态度。在这种文化背景下,如果政府部门直接介入对边缘群体的保护性的行为干预,不仅容易导致公众的误解,冲击社会伦理规范,而且会将政府卷入文化对抗、价值冲突和社会矛盾的协调难题。在这种矛盾冲突面前,NGO(非政府组织)在行为干预中的作用就凸显出来。NGO的多样性、灵活性,使他们更容易与边缘群体接触,能最大限度地减轻政府部门的政治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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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者在防艾工作中的作用是无可替代的,他们可以让目标人群的参与者感到没有威胁,并能获得知识和保健方面双重的好处。防艾志愿者们的责任是进行同伴教育、传播健康知识、进行联络和沟通。
◆媒体的责任
媒体的视角,往往会影响公众的眼光。媒体在防艾、反歧视上发挥的作用可以说是双刃剑。媒体应发挥积极作用,在进行报道的时候多听取相关专家和知情人士的意见,多与被采访对象进行交流,专业知识、用语应当正确运用。总之,媒体首先要消除自身对艾滋病感染者的歧视。
◆对人权的尊重
“所有人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实现是降低艾滋病的易感性的基础。”这是联合国艾滋病特别大会上提出的。因此,我们呼吁在立法层面上尊重同性恋者的人权,消除对他们的歧视,给予他们宽松平等的社会环境。
文/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林虹, http://www.100md.com
一段时间以来,媒体也报道了多起有关男性之间的同性性交易事件。可见,艾滋病预防控制工作,又面临着新的问题。专门从事艾滋病防控及救助工作的北京爱知行研究所有关人士就这一问题撰文发表了看法。
——编者
众所周知,卖淫在我国是非法的,无论是《刑法》还是《治安管理处罚法》,都对打击、取缔卖淫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期望通过打击、取缔性交易行为来达到控制艾滋病的目的,是治标不治本之法。到目前为止,各国的经验都表明:控制艾滋病蔓延的最有效武器,不是道德批判和法律惩罚,而是推广安全性行为(包括安全套的使用等)。在男男性接触者、性工作者的艾滋病预防工作中,免费发放安全套、推广安全套市场营销等被世界公认为是预防艾滋病的有效手段。1999年,我国公安、卫生等九部委曾联合发文规定,不得将安全套作为卖淫嫖娼的证据,但在一些地方公安部门在执法中仍以安全套作为重要证据,还有的将普通的同性性行为视同为于交易,诸如此类的现象,显然不利于艾滋病的预防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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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与保护的矛盾
南方某媒体的一篇报道中称:“民警在搜查卧室时,还在一个床头柜内发现了铺满抽屉底的一大堆安全套”,随后,“6名涉嫌同性卖淫的青年男子被警方带走”。华北某地警方的行为更为荒唐,冲入两个男性浴池,发现浴池内正在发生男男性行为(并无证据可以证明存在性交易),随即将放置于浴池的安全套全部收缴。
《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中明确规定:“要在有关公共场所以及高危人群中积极推广使用安全套,在公共场所设置安全套发售装置,在流动人口集中场所增设安全套销售点,提高安全套的使用率。”公共浴池作为公共场所,是开展预防艾滋病、推广使用安全套的一个重要环节,警方收缴浴池里的安全套,将使当地公共浴池不敢再放置安全套,并会影响到其它的公共娱乐场所,也影响防艾志愿者在公共场所开展宣传活动。
另外,许多媒体总是过分强调男同性恋者的性行为是感染艾滋病主要途径,使得很多人觉得男性之间的同性性行为几乎可以与艾滋病划等号。其实,有一个事实不容忽视:并非男性同性之间所有的性行为方式都容易感染艾滋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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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法行为,当然要依法打击,但是,对于有高危行为者,从预防艾滋病的角度,要进行教育,行为干预,保护他们免受艾滋病的威胁。男性同性性行为人群属于艾滋病的易感人群,如果该人群被进一步边缘化,将使他们更加隐秘,使得行为干预措施更难以开展,这同样不利于艾滋病防治工作。
■我们需要建立怎样的防艾环境
◆政府部门协调机制的建立
面对某些执法部门或人员对艾滋病预防控制缺乏足够了解的局面,卫生部门应该担负协调者的责任,及时出面解决问题与矛盾。同时,应当加强对公安人员进行艾滋病相关政策与知识的培训。
◆志愿者工作的支持
公众对那些选择背离主流社会价值的行为(如卖淫和吸毒等)或生存方式(如同性恋)的边缘群体,并不都能表现出宽容的态度。在这种文化背景下,如果政府部门直接介入对边缘群体的保护性的行为干预,不仅容易导致公众的误解,冲击社会伦理规范,而且会将政府卷入文化对抗、价值冲突和社会矛盾的协调难题。在这种矛盾冲突面前,NGO(非政府组织)在行为干预中的作用就凸显出来。NGO的多样性、灵活性,使他们更容易与边缘群体接触,能最大限度地减轻政府部门的政治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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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者在防艾工作中的作用是无可替代的,他们可以让目标人群的参与者感到没有威胁,并能获得知识和保健方面双重的好处。防艾志愿者们的责任是进行同伴教育、传播健康知识、进行联络和沟通。
◆媒体的责任
媒体的视角,往往会影响公众的眼光。媒体在防艾、反歧视上发挥的作用可以说是双刃剑。媒体应发挥积极作用,在进行报道的时候多听取相关专家和知情人士的意见,多与被采访对象进行交流,专业知识、用语应当正确运用。总之,媒体首先要消除自身对艾滋病感染者的歧视。
◆对人权的尊重
“所有人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实现是降低艾滋病的易感性的基础。”这是联合国艾滋病特别大会上提出的。因此,我们呼吁在立法层面上尊重同性恋者的人权,消除对他们的歧视,给予他们宽松平等的社会环境。
文/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林虹,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