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述申辩期内能否作处罚决定
案情:2006年7月26日,某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在日常监管执法中,发现A药店涉嫌销售劣药头孢拉定胶囊等药品(均超过有效期),货值金额205.5元。该局于8月10日作出没收违法销售药品、并处411元罚款的事先告知(陈述申辩期3日)。A药店于8月11日作了陈述申辩。
观点:
8月12日,该局在第二次合议时,对能否在陈述申辩期内作处罚决定发生了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行政处罚法》只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这一义务。本案当中,该县食品药品监管局于8月10日履行了告知义务,A药店于次日也享受了陈述申辩权,双方义务权利均已履行和享受,故可以作处罚决定。第二种意见认为陈述申辩期未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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