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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度告知不可取
http://www.100md.com 2006年12月1日 《医药经济报》 2006年第138期(总第2393期 2006.12.01)
     编者按:现在有很多医生在临床工作中觉得,签字范围在无限扩大。十几年前,签字只限于手术前的交代,后来发展到输血、麻醉、清创缝合术都要签字,然后是各种穿刺(腰穿、腹穿、骨穿等)和各种辅助检查(造影、内镜等)的签字,现在有的医院连导尿、备皮、大静脉输液也要患方签字。还有一些医院要求每3天必须交待一次病情并且家属签字。有的医院甚至要求医生查房时与患者的谈话也要签字证明,谈一次签一次,以至于医生查房时要带一摞“医患交流卡”去。很多医生对此很困惑:签字范围如此无限扩大,有必要吗?究竟什么该签什么没必要签呢?这样动辄签字,真的能起到防范医疗纠纷的作用或举证作用吗?请听国内资深医疗纠纷专业律师、上海市康正律师事务所律师陈云芳的讲解。

    医师面临的这一尴尬,反映了目前临床医师对医疗告知的目的和法律要求并不清晰,而不清晰的概念必然相应产生不清晰的行为,甚至适得其反,所以,有必要对告知这一看似简单的问题予以详细阐述:

    一、告知的法律规范

    医疗告知首先出现在1994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所以,告知有一定的前提是条件要求,即如前所述。那么,什么是清晰的告知前提呢?

    二、告知的清晰前提

    告知的前提有3种情况: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手术的概念是非常清晰的,所谓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按照法律规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断、治疗活动:(一)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二)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笃,可能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三)临床实验性检查和治疗;(四)收费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所以,法律已经对告知的要求作了清晰的规范,问题是如何在临床中正确运用。

    三、告知的正确运用

    告知的目的是为了尊重患者知情同意权,同时也是为了使患者配合治疗,能理解并接受治疗后果。当然,也有另一个重要的目的,即避免发生医疗纠纷。所以,告知对医生而言实际也是一种自我保护。告知必须摒弃传统的思维模式,也就是传统的纯医疗模式,必须将医患关系置于一个社会关系的广义范畴之中。在前述目的下,对告知的内容、告知的形式、告知的时间等均有充分的准备和实施。也就是说,告知必须重质而不是仅仅重量,就像问题中所述,医生查房一次谈一次,带着“医患交流卡”随时与患者或家属签字,这样不仅易使告知流于形式,同时也会让医师产生厌烦情绪,更使患者产生、加重怀疑态度,是一种不可取的行为。作为医院管理者,最好将告知的要求予以明确,以工作手册的形式,供临床医务人员随时参考,随时运用。而作为临床人员,也须抽一些时间出来,多研究一些与己相关的法律知识,以便工作中能得心应手。

    所以,告知不是泛泛而谈,而是要落实在需要而且确实告知到位的医疗行为中,过犹不及,适度最重要。(陈云芳),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