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妥善对待上访案件
http://www.100md.com 2006年12月2日 《中国医药报》 2006.12.02
     编辑部:

    随着各地执法检查的不断深入,个别被监管人在受到处罚后,为达到“挽回影响”,减轻甚至免于处罚的目的,会选择上访的方式解决问题。监管部门如果对上访案件认定不清或处理不当,势必影响部门形象,同时也会严重打击执法人员的积极性。

    笔者认为,上访是行政作为的衍生品。随着执法力度的加大和社会公众法律意识的提高,复议、诉讼以至上访都属正常,监管部门无需也不能回避。从规范执法的角度讲,甚至还应欢迎和感谢真诚的批评和监督。因此,要正确认识上访案件,既不能害怕、压制上访,打击报复上访者,也不能疏于监管,消极履职。

    面对上访,首先,应针对上访者反映的问题认真自查,无论上访者的主观意愿如何,被访者都应该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从自身查起,对案件仔细分析,写出详实报告以备查,并制定针对性整改措施,建立相应的长效机制。

    其次,面对上访中不全面、不真实的内容,千万不要意气用事,他上访我也上访,他说一二三,我回甲乙丙,这样不但影响工作,更影响团结和稳定大局。要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积极主动地向相关组织和部门如实说明问题,恳请组织按程序及时调查,并最终给予公正的认定。

    再次,很多人上访都是因为对相关情况不了解,对执法检查的目的、主体、职能、意义等认识有误,这种现象在基层更为明显。作为成立不久的执法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执法的同时应强化宣传意识,办好一案,教育一片。

    最后,要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基层执法任务繁重,环境特殊,执法人员素质也参差不齐,执法中难免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应通过各种形式的培训教育,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执法水平,并配以严格有效的约束监管机制,以确保执法公正,文明办案,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源头上减少上访事件的发生。

    山东省微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孙卫民,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