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标准执行错误谁之过
案例近日,A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医疗机构执法检查中,抽检到一批标示B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亮菌甲素注射液(规格:2ml:1mg,批号:050701),经检测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规定。与标示生产企业联系,B公司来函确认该药品系该公司生产,但生产检测标准存在问题。亮菌甲素注射液原收录于化学药品地方标准上升国家标准第十三册(2002年版),于第十六册(2003年版)进行了勘误及修订,将含量测定中的吸收系数由1380改为1830。该公司至今尚未收到有关部门的更改通知,因而含量一直按低于现标准约75%的老标准进行生产和检验。
分歧
该药品含量不符合现行国家药品标准是事实,但对医疗机构上述使用行为如何处理,执法人员内部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甲方意见:可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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