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药业版 > 药品监督
编号:11317197
自查自纠不可少
http://www.100md.com 2006年12月5日 《中国医药报》 2006.12.05
     治理药品医疗器械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是今年食品药品监管系统的重点工作之一,但笔者在各地采访时发现,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针对药品医疗器械企业的多,而对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自身的自查自纠工作却有所忽视,有的认为没必要,有的认为太茫然,不能认真去查纠。这样一来,很容易使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自身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流于形式。

    笔者认为,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食品药品监管人员不要成为手电筒,只查别人,不照自己。监管部门在把商家双方发生的诸如“好处费”、“回扣”等纳入整治视野的同时,更应该敢于从自身动刀,把重点放在查处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内部机关公务员利用行政权力收受贿赂的行为上,引导党员干部如实对照检查,以促进执法的公平公正,这样,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才能切实取得实效。

    文/张翼,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