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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为“药物伤害”埋单?(1)
http://www.100md.com 2006年12月6日 《北京商报》 2006.12.06
谁来为“药物伤害”埋单?

     近日,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校医院非常郁闷。由于给一名学生治疗肺炎时使用了环丙沙星类药物——根据医疗文献记录,环丙沙星类药物确系会导致精神系统疾病,而校医院又不能证明在治疗过程中对药物使用正确,及该药的使用与学生所患精神分裂症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因此海淀法院一审判决,北航赔偿学生各项损失共计102万元。

    而对于患上精神分裂症的学生家属来说,这件事就不仅仅是郁闷,而是难以言表的痛苦。好端端一个大学生,生了场肺炎竟然治成了精神病,任谁也咽不下这口气。不幸中的万幸是,总算有人能对这起药物伤害负责,受害者也获得了一定的补偿。

    并不是每个受到药物伤害的人都能够得到相应的赔偿。事实上,即便医生处方正确,药品质量合格,服用方法也没有问题,有些患者还是难免被药伤害。这就是我们常说的药物不良反应。而对于药物不良反应造成的身心伤害和经济损失,该由谁来承担责任?这在我国法律上目前还是一个空白。

    中国每年19.2万人死于“药害” 药品不良反应,主要是指合格药品在预防、诊断、治疗疾病过程中,使用正常用法用量情况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有害反应。这些反应程度不同地损伤了人体健康,甚至危及生命。统计数字表明,中国近年每年死于药物不良反应的人数约为19.2万人,而且还不包括因药品不良反应致健康受损、功能障碍的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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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这个定义,药品不良反应的发生有两个前提条件:一是药品必须合格。假冒伪劣药品造成的人身损害不在此列;二是正常使用药品。即非处方药严格遵照药品明示的规定,处方药必须遵守医嘱。

    北京市药监局副局长丛骆骆告诉记者,购买每一种药品,说明书上都会列出一大堆可能发生的药品不良反应,这些称为“药品正常且可预期的不良反应”,通常是临床已经发现的不良反应。俗话说,是药三分毒。学者普遍认为:为了获得药品带来的疗效,一定程度的风险是人类必须容忍的。比如在抢救垂危的病人时,有时明知道这种药物用了就可能产生不良反应,但还是要先用上,因为救命是最重要的,至于不良反应导致的其他疾病,今后可以通过其他药物慢慢治疗。

    还有一种药物不良反应是药品说明书上没有注明的,即药品上市后新发现的不良反应。尽管每一种新药上市之前都要进行Ⅰ、Ⅱ、Ⅲ期临床试验,经过严格的安全性检测。但是受到受试人数、时间和对象的限制,一些罕见的不良反应(发生率小于1/10000)及一些由于药物相互作用而引起的不良反应往往难以被发现。因此,真正的药品安全监测是从新药上市后才开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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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很多国人心目中,药品不良反应是近些年才兴起的新名词,过去似乎没有听说过什么因药物不良反应而导致的可怕灾难。的确,在过去的很多年中,由于我国医药工业相对落后,百姓用药多是国外过了保护期且安全性相对较高的产品,而药品不良反应所引发的灾难主要发生在新药领域。但随着我国制药工业的发展和对外开放,国产及进口新药不断涌入市场,药物不良反应事件屡有发生,如2000年常用感冒药中的PPA事件;2001年的“拜斯亭”事件等,药害威胁已经日益凸显。

    “药害”受害者无处索赔 有这样一个真实的案例。四川的一名患者因患牙科疾病就诊,凭医师处方购买了某公司生产的“甲硝唑芬布芬胶囊”,按说明书规定的剂量服用三次后,第二天感到上腹部烧灼不适停药,第三天晚上竟出现便血,立即入院治疗,经胃镜检查,确诊为上消化道出血,急性药物性胃黏膜损害。据药品说明书介绍,该药主要成分芬布芬是一种长效非甾体抗炎镇痛药,有可能引起胃溃疡穿孔并出血,有消化道溃疡病史者禁用。而这位患者说他以前从未有过消化道溃疡。

    事发后,这名患者找该药生产厂家要求赔偿,但厂家说这种药品是经国家批准生产的合格产品,按有关规定,他们有责任向药品监管部门报告此事,但不承担赔偿责任;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回复是正规产品非属管辖之列;咨询司法部门,被告知目前对药品严重不良反应事件的赔偿无法可依。, http://www.100md.com(徐慧/文 王晓莹/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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