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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卖品”也须有化妆品批准文号
http://www.100md.com 2006年12月11日 《中国医药报》 2006.12.11
     前不久,某美容中心从一个化妆品公司购进一批美乳、祛斑、防晒等系列化妆品,收到产品的当天,却发现这批化妆品无国家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有的外包装破损严重,有的甚至就没有外包装,而且有的产品竟已过保质期。而对方解释说,产品为“非卖品”,都是赠送品,符合国家标准,不需要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

    这家化妆品公司的说法显然是站不住脚的。因为根据《化妆品卫生管理条例》,化妆品投放市场前,必须进行卫生质量检验,合格产品应有“合格”标记,不合格产品不得出厂;美乳、祛斑、防晒等特殊用途化妆品(特殊化妆品是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方可生产,而且在产品包装上要注明批准文号。照此规定,这家化妆品公司生产的美乳、祛斑、防晒属于特殊用途化妆品,不管其是否为“非卖品”,都必须取得相应的批准文号,否则不得生产和销售。

    上述美容中心出于对消费者的负责,拒绝接受没有批准文号的“非卖品”,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可并非所有的美容中心面对“便宜”都不动心。近年,有的化妆品厂家或者经营者,为了提高产品的知名度,专门以生产或赠送“非卖品”的形式,供给一些美容中心免费使用。而有的美容机构贪图小利,对无批准文号的赠送品不加拒绝,并且隐瞒其“非卖品”身份,销售给消费者;甚至有的美容机构明知一些“非卖品”质量可疑,仍然“劝”消费者使用。

    事实上,不管化妆品是“非卖品”还是销售品,其最终的使用形式是一样的。消费者有权要求自己所用的化妆品符合国家标准,如果其所用的产品不符合标准,消费者就有权利要求赔偿。消费者在购买或使用前,应当观察产品是否质量可靠,是否有正式的批准文号。

    文/张铁鹰,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