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拿“责任追究制”作秀
眼下,一些地方或单位制定了各种各样的责任追究制度,如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交通安全责任追究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用人失察责任追究制……
不可否认,责任追究制度作为法制社会的产物,作为一种实践活动,它依据一定的程序和规章制度,对保证和监督行使职权的主体按照规范履行职责,无疑具有积极的作用。可是,笔者发现,也有少数地方或单位制定责任追究制度存在形式主义,甚至拿责任追究制作秀。具体表现有三:
其一,“赶风”建立制度。有的单位本不需要实行责任追究,但是看别人实行了责任追究制度后,认为责任追究制度是一件新鲜事物,为了“创新”,或为了表明自己不“无动于衷”,或为了吸引上级主管部门或是同行业及领导的注意,也跟着制定责任追究制度。说到底,这些单位制定责任追究制度不是从工作实际出发,是为了图时髦,是赶“风”潮。
其二,制度操作性不强。有些单位制定的责任追究制度,对责任追究的失察、失职责任行为或追究事项的规定过于笼统,在实际工作中难以“对号入座”;有的对责任追究对象规定不具体,过于“模糊”。如通常在应追究的责任人前面冠以“有关”二字,至于哪些人是“有关”责任人,哪些人是“无关”责任人,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致使可操作性不强。
其三,执行制度不力。有的责任追究制度文件制定了一年甚至几年,却没有发生过一起责任追究事件,以至责任追究制度在这些单位成了制度的“花瓶”——摆设。是责任追究制度真的有那么大的震撼力,以至于责任追究制度文件一下,原先的失察、失职责任就少了甚至没有了?还是失察、失职责任依旧在,倒是没有认真对照制度规定执行?有的地方和单位在实行责任追究制时,存在“护短”现象,等出了大问题待新闻媒体曝光后,才追究一下“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致使手段不能有效地发挥。, http://www.100md.com(石维平)
不可否认,责任追究制度作为法制社会的产物,作为一种实践活动,它依据一定的程序和规章制度,对保证和监督行使职权的主体按照规范履行职责,无疑具有积极的作用。可是,笔者发现,也有少数地方或单位制定责任追究制度存在形式主义,甚至拿责任追究制作秀。具体表现有三:
其一,“赶风”建立制度。有的单位本不需要实行责任追究,但是看别人实行了责任追究制度后,认为责任追究制度是一件新鲜事物,为了“创新”,或为了表明自己不“无动于衷”,或为了吸引上级主管部门或是同行业及领导的注意,也跟着制定责任追究制度。说到底,这些单位制定责任追究制度不是从工作实际出发,是为了图时髦,是赶“风”潮。
其二,制度操作性不强。有些单位制定的责任追究制度,对责任追究的失察、失职责任行为或追究事项的规定过于笼统,在实际工作中难以“对号入座”;有的对责任追究对象规定不具体,过于“模糊”。如通常在应追究的责任人前面冠以“有关”二字,至于哪些人是“有关”责任人,哪些人是“无关”责任人,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致使可操作性不强。
其三,执行制度不力。有的责任追究制度文件制定了一年甚至几年,却没有发生过一起责任追究事件,以至责任追究制度在这些单位成了制度的“花瓶”——摆设。是责任追究制度真的有那么大的震撼力,以至于责任追究制度文件一下,原先的失察、失职责任就少了甚至没有了?还是失察、失职责任依旧在,倒是没有认真对照制度规定执行?有的地方和单位在实行责任追究制时,存在“护短”现象,等出了大问题待新闻媒体曝光后,才追究一下“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致使手段不能有效地发挥。, http://www.100md.com(石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