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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346221
对筹建药店进行验收时发现假药如何处理
http://www.100md.com 2006年12月19日 《中国医药报》 2006.12.19
     根据筹建人李某的申请,A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对李某刚筹建完毕的一药品零售企业进行验收时,发现该企业柜台内摆放的药品中有一种是假药,货值金额500元,经核对进货单据,确认该药品尚未售出。在对该案如何处理的问题上,执法人员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观点是,虽然该药品零售企业处于筹建阶段,假药也未销售出去,但李某筹建该企业具有销售目的,并且药品摆放在柜台内,处于随时可以销售的状态,只是尚未售出而已,因此应认定李某的行为属于销售假药。第二种观点是,摆放药品是筹建药品零售企业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是合法行为,虽然在这一过程中购进了某种假药,但其筹建的直接目的是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而非销售药品,且在筹建过程中并未销售假药,因此不能认定李某的行为是销售假药。李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筹建过程中首次购进该药品时,未认真审验药品质量,不具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七十三条、《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药品管理法》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李某筹建的该药品零售企业不符合条件,不能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话题回放

    ■观点1 不应处罚

    ◆可以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笔者认为,该企业处于筹建待验收阶段,未进行药品销售,执法人员将其定性为销售假药,法无此明文规定。按照《行政处罚法》的处罚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得处罚,因此,第一种观点定性错误。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只要符合《药品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就应当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因此,笔者认为,不应取消其获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资格,但应将其购进的假药监督销毁,并查清源头。同时,加强对该企业从业人员的业务知识培训,提高其对假劣药品的鉴别能力。

    山东省东平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赵崇月 李传伟 李文霄

    ◆不能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李某筹建药店期间购进了假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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