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药业版 > 药品监督
编号:11346226
寄存药品无法表明合法来源——当事人是否担责
http://www.100md.com 2006年12月19日 《中国医药报》 2006.12.19
     ■案例:

    某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某药房在生活区内放有标示为××制药厂生产的清开灵注射液,产品批号20050902-2,数量10件,每件100盒,共计1000盒。该药房现场不能提供该批药品的购进验收记录和合法票据,无法表明该批药品的合法来源。执法人员遂对该批药品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经查,该批药品是药房老板李××的一位外地朋友张××在为当地一家药品经营企业办理药品退换货手续时暂放在他家里的,后来因故至今没有来取回,张××系××制药厂的业务员。

    ■分歧:

    在对当事人李××这一行为进行处理时,执法人员内部产生了以下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从非法渠道采购药品的行为成立,应当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您现在查看是摘要页,全文长 3195 字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