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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师留言板——二类精神药品的处方限量
http://www.100md.com 2006年12月22日 《医药经济报》 2006.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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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佳诺泰】:

    根据《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对于某些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对于某些特殊情况”是指什么情况?延长时间可以多长,有否规定?医生该注明什么样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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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橘子洲】:

    特殊情况指路途远、就医不便等。

    【王药师】:

    这个问题一般由医院自行规定就可以了。特殊情况包括:取药不方便(路途远、行动不便等);特殊病情需要,如苯巴比妥治疗肝内胆汁淤积性黄疸,用法是采取口服苯巴比妥每日90~120毫克,分3次口服。7~10日血清胆红素下降至治疗前的50%,一般在2~3周内黄疸才能明显减退或消失,皮肤瘙痒消失,临床症状改善。医师注明理由,并在旁边签名即可。

    【cecen】:

    特殊情况下开具二类精神药品如安定注射液也可以超过7天量?《规定》上既没有说明最高限量,那么一张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开具多支注射液也算合格处方了?

    【王药师】:

    可以根据具体疾病或疾病人群的治疗需要来判断:

    成人常用量:基础麻醉或静脉全麻,10~30mg;镇静、催眠或急性酒精戒断,开始10mg,以后按需每隔3~4小时加5~10mg,24小时总量以40~50mg为限;癫痫持续状态和严重频发性癫痫,开始静注10mg,每隔10~15分钟可按需增加甚至达最大限用量;破伤风可能需要较大剂量,静注宜缓慢,每分钟2~5mg。

    小儿常用量:抗癫痫、癫痫持续状态和严重频发性癫痫,出生30天~5岁,静注为宜,每2~5分钟0.2~0.5mg,最大限用量为5mg;5岁以上每2~5分钟1mg,最大限用量10mg。如需要,2~4小时后可重复治疗;重症破伤风解痉时,出生30天~5岁1~2mg,必要时3~4小时后可重复注射,5岁以上注射5~10mg。小儿静注宜缓慢,3分钟内按体重不超过0.25mg/kg,间隔15~30分钟可重复,新生儿慎用。

    【cecen】:

    明白了。原来要看临床诊断具体病情来判断这张处方是否合格。

    【laszyy】:

    最近杭州市药学会举办的年会上也提到了这个问题,有人认为特殊情况指的是某些慢性病等,如与诊断项相符的医师可不必再注明理由,处方用量最长不超过1个月。不主张为方便病人而将每天的用量加大。,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