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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立法保护医方“弱势群体”
http://www.100md.com 2006年12月22日 《医药经济报》 2006.12.22
     当前,医患关系紧张,医生执业环境十分险恶。原因是多方面的,如医疗资源配置不公、医疗风险的保险机制缺失等,最主要的原因还是法学界对医疗行为,或者说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定位不准。

    由于医事法学是一门很复杂的新型边缘学科,多数法学专家和媒体对医学科学多不甚了了,认为医生看病也就像生产厂家修复一台家电那样简单,更由于他们对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缺乏了解和研究,往往片面地强调患者是“弱势群体”,十分错误地认为医患关系就是“合同”关系或者“消费”关系,把医生的充分注意义务强调到了一个现代医学科学都无法达到的程度。而笔者认为,在医患矛盾中,医生才是弱势群体,而且是非常弱小的群体!

    从对医学知识的掌握看,毫无疑义患者是弱者,医生是强者。但从“群体”这一角度来讲,一旦发生了医患纠纷,患者就成为强势群体,而医方转变为弱势群体。因为每个人“只要活着就会生病”,发生医疗纠纷时,600万医务人员群体所面对的是13亿病人群体!媒体、公检法、政府管员、法学专家们,也往往因为只有做病人的经验,而对医学科学知之甚少,容易对医学产生误解。仗着这一群体优势,有些患者对待医院和医生可以说到了无所顾忌的地步,在医院设灵堂停尸闹丧,砸打医院,殴打侮辱医务人员,甚至杀害医生!

    医院和医生要靠配保镖或练武以求自卫,实在是无奈之举,这不仅仅是医生的悲哀,更是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一大悲哀。因为这样做必然会增加医疗成本,从而加重病人负担;或者加大医院开支,从而减少医生个人的收入。但 “两害相权取其轻”,正是因为我国法律适用的是极为不公的“双重标准”处理医患关系(即要求医生在从事医疗服务时,适用的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公务员标准,然而在赔偿时适用的又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标准),对医院和医生的合法的权益保护极为不力,加上一些媒体的渲染与炒作,才产生了患者及其家属砸打医院、殴打医生的情形愈演愈烈。在当前医患关系紧张、医生执业环境十分险恶,而又得不到法律有效保护的情形下,医生练武以求自卫是无可非议的。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当公民在遭受不法侵害时,有自卫的权利。真正需要检讨的是我国的医疗制度和司法体制。

    鉴于医院和医生的弱势地位和其合法权益屡遭侵害,而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这一现实,说明只有一般法律,如用《治安处罚法》、《刑法》中的“扰乱公共秩序罪”、“伤害罪”、“侮辱罪”、“打砸抢罪”等罪名,已不能使医院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因此,笔者主张对医院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必须有专门立法予以保护,即像保护公务的履行,设立有“妨害公务罪”;为维护司法的严肃性而专门设有“煸动暴力抗法罪”、“妨害司法罪”那样,在修改刑法时,专门设立一项或几项“扰乱医院工作秩序罪”、“暴力妨害医疗工作罪”、“殴打医务人员罪”、“侮辱医务人员罪”等罪名。, http://www.100md.com(张赞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