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药业版 > 药品监督
编号:11345493
跨管辖区域销售药品如何处理
http://www.100md.com 2007年1月6日 《中国医药报》 2007.01.06
     案例:

    林某系A县某镇甲药店的负责人,由于近年来药店竞争日趋激烈,遂主动出击,利用其药店与B县毗邻的地理特点,频频将其药店从批发公司购进的药品转售给B县一村卫生站。日前,B县药品监管局对林某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

    分歧:

    对林某跨越管辖区域向B县卫生站销售药品的行为如何处理,B县药品监管局执法人员内部产生了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按未经批准变更注册地址处理。当事人虽然已取得药品经营资格,但其注册地址是在A县某镇,因此其在B县销售药品,属于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未办理,违反了《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应移送给A县药品监管局,由其按《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作出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按无证经营处理。理由:行政处罚案件遵循属地管辖原则,对于在原发证机关管辖区域内擅自变更注册地址的 ......

您现在查看是摘要页,全文长 3677 字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