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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找寻生命的尊严
http://www.100md.com 2007年1月19日 《医药经济报》 2007.01.19
安乐死:找寻生命的尊严
安乐死:找寻生命的尊严

     编者按:有关安乐死的讨论近年在我国持续升温,是否应为安乐死立法的问题,近期也被有关部门提上了议事日程。最近发生在意大利的一宗安乐死个案,再次拨动了人们敏感的神经。

    安乐死在意大利:一场争论刚刚开始

    2006年12月20日晚,60岁的皮耶尔乔治·韦尔比安详地闭上了眼睛。

    在医生马里奥·里乔的帮助下,因肌肉萎缩症全身瘫痪近十年的韦尔比,终于能够摆脱进食管和呼吸机,实现自己死亡的愿望。就在他的生命尘埃落定的时候,一场关于安乐死的激烈争论在意大利拉开了帷幕,并引起全球的关注。

    1945年12月26日,韦尔比出生在罗马。18岁那年,年轻的韦尔比被诊断出患有肌肉萎缩症,医生告诉他只能再活2年。2年,生命如此短暂,韦尔比不得不离开学校。“热爱生命而且惧怕死亡”的他想要把握自己的生命,于是开始游历欧洲,尝试绘画、阅读和写作,并收获了一份爱情。在妻子米娜的悉心照料下,韦尔比又奇迹般地活了数十年,直至1997年病情再度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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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后的韦尔比只能躺在床上,疾病使他不得不依赖人工方式维持生命。尽管只有眼睛能动,与别人交流只能通过声音合成器进行,但是韦尔比依旧热爱生命,他是一个音乐爱好者,是鲍勃·迪伦的歌迷,他还喜欢文学,会写诗。正因为如此,韦尔比无法忍受现在“这种折磨的生活”,他觉得,“生命应该是有一个爱你的女人、穿过发间的风、晒在脸上的太阳和与朋友的夜间散步。”“尽管我惧怕死亡,但不幸的是,给我留下的已经不是生命,而只是一场顽固和没有意义的斗争,去维系我的生理机能。”韦尔比要求安乐死,他甚至写信给总统纳波利塔诺,要求获准停用他自1997年起便赖以维持生命的呼吸机,但是意大利法律禁止安乐死,他争取死亡权力的请求被驳回。

    没有医生愿意为韦尔比施行安乐死。不过,韦尔比还是通过一个为他争取死亡权利的组织,找到了里乔。2006年12月20日晚,在韦尔比的家中,里乔为他注射了镇静剂,然后移除了呼吸机。在妻子、家人和朋友的簇拥下,韦尔比安详地离去。临死前,他留下遗言:“谢谢你们,谢谢你们,谢谢你们。”24日,韦尔比的遗体在罗马下葬时,数百名意大利人用掌声为他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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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韦尔比在生命最后阶段发起的这场维护斗争,在意大利掀起了激烈的辩论。里乔认为,意大利法律赋予了病人拒绝治疗的权力,激进党主席马尔科·帕耐拉在得知韦尔比死亡的消息后说:“我们感激他的所作所为。这对我们这些热爱生命、自由和责任的男人和女人来说,是一种力量、爱和希望的源泉。”意大利众议院主席弗斯托·贝尔提诺提也表示:“他在众目睽睽下经历了痛苦……他为解决一个普遍性的社会问题做出了贡献。”但是,仍旧有非常多的人认为意大利法律禁止安乐死,韦尔比是被谋杀的,里乔就是凶手,意大利天主教会也拒绝为韦尔比举行宗教葬礼。

    安乐死在中国:激辩20年未果

    一对母子的经历

    韦尔比有尊严的死亡在意大利引发的争议目前仍在继续。在中国,类似的事情也曾在20年前发生。

    1986年6月,一位名叫夏素文的老人因肝硬化晚期腹胀伴严重腹水,被送进了陕西省汉中市传染病医院。入院当天,医院就下达了病危通知书,主治医生蒲连升告诉夏素文的儿子王明成和女儿,治疗已经没有了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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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时的夏素文已经骨瘦如柴,因为长年卧床,她背上长满了褥疮,稍微翻动一下,就痛得厉害,不堪折磨的她几次翻滚到床下想摔死,也曾经拿着腰带想把自己勒死。看着母亲痛苦的情形,王明成和妹妹觉得,既然如此,不如让母亲少一点痛苦,走得安详一点。6月28日,在王明成和妹妹的一再央求下,蒲连升终于开了一张100毫升的复方冬眠灵处方,并注明“家属要求安乐死”,王明成颤抖着签了字。随后,夏素文被注射了冬眠灵,翌日凌晨,她安宁地离开了人世。在这十几个小时的时间里,没人知道这个出了名的孝子,内心经历着怎样的挣扎。

    夏素文死后不久,蒲连升被起诉至法院,汉中市公安局对此立案侦察,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将蒲连升和王明成批准逮捕,并于1988年2月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990年3月,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并报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经过慎重研究认为,导致夏素文死亡的真正原因是疾病本身,冬眠灵只是促进了死亡,两人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因此批复“不做犯罪处理”。1992年3月,汉中市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王明成和蒲连升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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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世事多变,17年后,帮助母亲实现安乐死的王明成没有想到,自己会和安乐死再次紧密联系起来。2000年,他被查出患了胃癌,胃部被切除3/4,此外,他还有心脏病、乙肝、哮喘、心力衰竭等多种疾病。2003年,癌细胞扩散到整个腹腔,瘦得皮包骨头的王明成住进了西安交通大学附属第二医院。王明成也期望活下去,但他知道自己的生命已经走到了尽头。在病痛的折磨下,想到母亲最后十几个小时的安宁,每天要依赖大量强效镇痛药的王明成向医院递交了一份申请书,要求实施安乐死。然而在接到他的书面申请后,医院明确拒绝了:“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医院不可能为他实行安乐死。”2003年8月3日,王明成,一个20年前帮助母亲安乐离去的人,不得不在疾病的痛苦折磨中,怀着极度复杂的心情,自然死亡。

    从概念引进到争论不休

    其实早在1979年,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应用伦理学研究中心研究员邱仁宗就首次将“安乐死”的概念介绍到国内,他写的《死亡概念和“安乐死”》一文,先在学术会议上发表,然后又刊登在《医学与哲学》杂志上,从而在国内引发对“安乐死”的讨论,但当时的讨论仅局限于学术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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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7年,夏素文案件被《民主与法制》杂志披露后,才第一次激起了波及大众的“安乐死讨论”高潮。1988年1月,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在黄金时间的《午间半小时》节目中专门开辟了《我谈安乐死》专题讨论。在收到的350余封信中,有10%的人对安乐死持否定态度,90%的人赞成实施安乐死。邓颖超还曾以普通听众的身份亲自向电台致信,认为安乐死这个问题是唯物主义观点。她说:“我在几年前已经留下遗嘱,当我的生命将要结束,用不着用人工药物延长生命的时候,千万不要用抢救的办法。”

    1988年7月12日,第一届全国安乐死学术研讨会在原上海医科大学举行。来自全国的80余位医学家、哲学家、法学家和社会学家达成共识:人在弥留之际,如确无生还的希望,应有死的权利,并且医学伦理学的实质正在于保持人的精神舒畅而不受外在的无休止折磨。他们还联名写下:“当我身患绝症、病入膏肓时,不要用医学的方法延长生命”以及“愿意在死后为医学捐献遗体及器官”。同年召开的七届全国人大会议上,妇产医学专家严仁英、儿科专家胡亚美首次提交安乐死立法议案。严仁英在议案中写道:“生老病死是自然规律,但与其让一些绝症病人痛苦地受折磨,还不如让他们合法地、安宁地结束生命。”此后,几乎在每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都会有相关议案,其中包括中国工程院院士王忠诚以及天津医科大学教授、“中国临终关怀之父”崔以泰等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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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8年5月,中华全国总工会干部张凤鸣就安乐死可行性问题,对北京地区的工人、学生、干部及医生进行了调查,结果表明,赞成安乐死的占91.2%;认为安乐死符合人道主义的占85.8%;认为目前在我国可以实施安乐死占79.8%。

    1998年7月,中国安乐死第一案(指蒲连升一案)的辩护人、东南大学卫生法学研究所所长张赞宁等人再次进行了社会调查。他们在火车上向500名旅客发放了调查问卷,共收回463份,其中赞成安乐死的有448人,占96.8%;反对安乐死的仅15人,占3.2%。448名赞成安乐死的人认为在我国实施安乐死的时机已经成熟,当中认为应当尽快对此立法的有306名,占68.3%;认为目前实施安乐死法的时机不成熟的有124人,占31.7%。据悉,这一次调查是国内赞成安乐死的人数比例最高的一次。

    但是与此相对应的是,所有要求立法的议案均未获得通过,关于法学、医学、伦理、经济学等方面的争议也从未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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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著名儿科专家、中国工程院院士胡亚美教授曾与妇产医学专家严仁英一起,向全国人大提交安乐死立法议案。胡亚美认为,很多病人临终前非常痛苦,但医生还必须对他们进行抢救,延长生命,这样做反而令病人的痛苦延长。另外,把有限的公费医疗支付给身患绝症、已没什么治疗价值的病人,也是一种资源浪费。医生的职责是救死扶伤,对于可治之症绝对不能放弃,哪怕只有一线希望,但是延长人的痛苦并不是人道的做法。她表示,如果有一天自己得了不治之症,她愿意实行安乐死。

    “我不认为让一个患者的生命在一个医生手里结束是一件正确的事情。”谈及安乐死,首都医科大学教授翟小梅谈了她对安乐死的伦理观点,她认为,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否认在例外的病例中的干预是适当的。不过,这种出于绝望的干预行动应当是在所有其他基本治疗如药物治疗、手术治疗、心理治疗、精神关怀等等努力都被尝试过之后的行动,而不仅仅是因为一个患者产生了抑郁、厌倦了生活、担心成为他人的负担或生活不能自理而被轻易地实施的行动。“我们对安乐死所采取的伦理观点是:需要承担努力尝试所有其他方法的责任,令人确信安乐死的动机和根本理由是那些临终患者决意想要结束生命。应由安乐死实施者担负起提供对该患者实施安乐死的伦理学理由的责任。我们必须保证所有的道德判断都是根据具体的个案作出的,并且可以作出合乎法律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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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物医学技术的进步救活了许多本来行将死亡的病人,同时也延长了许多临终病人的生命。这种延长是‘延长生命’,还是‘延长死亡’?如果是‘延长死亡’,这种延长是否应该?如果不应该,那又应该怎么办?”在《生死之间,道德难题与生命伦理》一书中,邱仁宗写的这句话带给人无尽的思考。但是,邱仁宗仍然认为,从实际情况看,我国在安乐死问题上还有争议,什么是安乐死,什么理由应该安乐死,这些问题还有不同的意见,涉及到医学、哲学、社会舆论,关系到病人、家庭、医务人员、社会,加上我国有传统伦理道德观念,若果没有一定的法律程序和一定的社会基础作支持,很难在实践中付诸实施。现代社会的法律应该针对新的问题进行积极的研究和论证,以期尽快达成共识,以规范和控制我国的安乐死的实践,防止滥用。他说:“安乐死立法,非其时也。”

    目前,人们对安乐死的争议聚焦在关键的几点上。北京大学医学伦理学教研室主任李本富介绍说,反对方认为,在我国传统的道德观念中,不少人并不能接受安乐死。另外,人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或个人均没有权利结束他人的生命。医务人员的职责是救死扶伤,而施行安乐死与此相冲突,在尚未立法的情况下,安乐死有可能从“安详解脱”变成“变相谋杀”。如果实施安乐死,在一定程度上会使医务人员放弃探索“不治之症”的责任,并有可能导致错过病人得以转危为安的机会,医学研究也会受到影响。赞成方则认为,人有生的权利,也应有选择死亡方式的权利。安乐死是社会进步的表现,如果病人濒临死亡且极为痛苦,没有必要以人道或人性为理由付出高昂代价去换取低质量的生命,更何况,人总是要死的。这些争议一直持续到现在。李本富表示,尽管他个人赞成安乐死合法化,但在目前条件下,他更提倡临终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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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终关怀,另一种安乐

    由于人们对生命质量日益重视,安乐死合法化的步履变得极为艰难。于是,从习俗、伦理、法律和宗教各方面易被人们接受和欢迎的临终关怀应运而生。

    “现代化的临终关怀就是通过缓解病痛来给予患者安慰,提高人生最后一站的生活质量,让他们有尊严地离开。”崔以泰说,每个人在生命的最后阶段,或多或少都会面临疾病痛苦,对临终过程中的病人进行全面关怀,包括疼痛的消除、症状的控制、心理的安慰、生活的照料,以及扩展到对家属的慰藉,会让他们活得更有尊严。没有人不渴望好好活着,只是其中的很小一部分人,疼痛无法解除才会要求安乐死。

    “当一个病人处于难以忍受的病痛之中,而且不知道这种病痛可以控制,没有得到恰当的医学和心理治疗前,他往往会产生要‘安乐死’的念头,但是,这些都是不清醒的认识。当一个敏感的病人不用忍受巨大的疾病痛苦,能够感受到活着的尊严时,他不会寻求‘安乐死’。”一位医生在自己的博客中写道,“作为医生,我不希望看到我的病人求安乐死,因为只有他无法感受到丝毫‘生’的尊严时,才会要求‘死’的尊严,所以我更愿意看到他的自然死亡,即使这种死亡可能伴随着痛苦。也许,安乐死争议的本身,就在于让人更好地活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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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链接

    国外的安乐死立法

    在荷兰、美国、澳大利亚、日本等国的安乐死立法中,公用的限制条件主要有:

    (1)经确诊,病人患有目前医学证明确实是不治之症的。

    (2)关于病人的年龄,荷兰明确要求并必须是成人;澳大利亚北部地区法案明确要求病人必须年满18周岁。

    (3)在病人表达意愿形式的问题上,日本名古屋高级法院明确要求病人必须神志清醒、有表达自己意思的能力;美国加州法案要求采用书面形式;澳大利亚北部地区法案明确要求要有病人本人的签字。

    (4)在由谁来实施安乐死的问题上,日本名古屋高级法院规定原则上应由医师去做,若不能由医师去做的必须有足以说服人的理由;澳大利亚北部地区法案要求由医生实施,且有许多其他限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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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在选择实施安乐死的行为方式问题上,荷兰的规定是要慎重地确定安乐死的方式;日本名古屋高级法院要求实施方法在伦理上应该是适当的。

    (6)在实施安乐死的必要性问题上,荷兰明确强调了病人除安乐死外别无选择。

    (7)在实施安乐死的目的问题上,日本名古屋高级法院明确强调了它的唯一目的是减轻病人死亡的痛苦。

    (8)在被授权者是否接受授权的问题上,澳大利亚北部地区法案明确规定要有医生签字同意。

    (9)在病人提出要求后到实施安乐死之前是否有一段间隔期限的问题上,美国加州法案明确规定要在处于临终状态14天后执行;澳大利亚北部地区法案明确规定在病人提出要求且获得医生同意后,分别要有7天以上的“冷静期”和48天以上的“等待期”。

    (淡淡)

    脑死亡、植物人以及安乐死的区别, 百拇医药(魏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