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 > 政策法规 > 更多
编号:11389158
《狂犬病暴露后处置工作规范(试行)》介绍(一)
http://www.100md.com 2007年1月22日 《中国医药报》 2007.01.22
     2006年10月8日,卫生部办公厅印发了《狂犬病暴露后处置工作规范(试行)》。虽然该《规范》旨在规范我国医疗卫生机构对狂犬病暴露人员的处理工作,降低狂犬病的发病率。但对于普通百姓来说,对其进行了解也大有益处:一是可以知道什么情况下需要请医护人员处理,二是可以更好地配合医护人员的工作,三是可以知道医护人员的处理是否规范,让人放心。

    ——编者按

    一、暴露分级及处置原则

    根据暴露性质和严重程度将狂犬病暴露分为以下三级,并分别采取不同的处置原则。

    ■I级

    与宿主动物的接触方式: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

    1.接触或喂养动物;

    2.完好的皮肤被舔。

    暴露程度:无处置原则:确认病史可靠则不需处置

    ■II级

    与宿主动物的接触方式: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

    1.裸露的皮肤被轻咬;

    2.无出血的轻微抓伤或擦伤。

    暴露程度:轻度处置原则:立即处理伤口并接种狂犬病疫苗

    ■III级

    与宿主动物的接触方式: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

    1.单处或多处贯穿性皮肤咬伤或抓伤;

    2.破损皮肤被舔;

    3.粘膜被动物体液污染。

    暴露程度:严重

    处置原则:立即处理伤口并注射狂犬病疫苗和狂犬病被动免疫制剂(动物源性抗血清或人源免疫球蛋白)。,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