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顺工作关系 提高监管效能
2007年1月4日,本刊A5版刊登了杨作春、王少华《改变“谁审批谁负责”的思维定式》的文章,对审批、监管、处罚三者间的关系进行剖析和探讨,提出打破“谁审批谁负责”的思维定势,根据实际情况,将审批主体与监管主体相分离,将监管权力与处罚权力相结合。文章发表后,反响热烈,各界人士纷纷来稿发表见解。现选登部分稿件,以飨读者。
——编者按
国家局和省局直接受理和审批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的准入,这有助于统一审批标准,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符合行政效能原则。因此,问题的关键在于药品生产监管和处罚是由省局还是由地、县局来执行。
笔者认为,如果按照《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由省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则会由于药品生产企业点多线长以及省局监管力量有限而力不从心,达不到应有的监管效果。可如果把监管权和处罚权下放给地、县局,虽然监管距离近了,但由于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的准人是由国家局和省局直接受理和审批,地、县局对企业和企业生产的药品基本情况不甚了解,地、县局具体监管起来也难以达到应有的监管效果。因此,应理顺药品生产、监管、处罚三者间的关系,提高药品生产监管的效能。
一、药品生产的监管和处罚不应单由省局或地、县局负责,而是应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负责,这样可以解决药品生产企业点多线长,省局难以监管到位的问题;
二、省局应将药品生产企业和其生产的药品基本情况,如企业质量负责人、生产负责人、药品生产批文、药品处方、生产工艺、检验标准、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批文等材料送一份给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利于提高地、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管效果。
(贵州省三穗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黄京), http://www.100md.com
——编者按
国家局和省局直接受理和审批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的准入,这有助于统一审批标准,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符合行政效能原则。因此,问题的关键在于药品生产监管和处罚是由省局还是由地、县局来执行。
笔者认为,如果按照《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由省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则会由于药品生产企业点多线长以及省局监管力量有限而力不从心,达不到应有的监管效果。可如果把监管权和处罚权下放给地、县局,虽然监管距离近了,但由于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的准人是由国家局和省局直接受理和审批,地、县局对企业和企业生产的药品基本情况不甚了解,地、县局具体监管起来也难以达到应有的监管效果。因此,应理顺药品生产、监管、处罚三者间的关系,提高药品生产监管的效能。
一、药品生产的监管和处罚不应单由省局或地、县局负责,而是应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负责,这样可以解决药品生产企业点多线长,省局难以监管到位的问题;
二、省局应将药品生产企业和其生产的药品基本情况,如企业质量负责人、生产负责人、药品生产批文、药品处方、生产工艺、检验标准、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批文等材料送一份给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利于提高地、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管效果。
(贵州省三穗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黄京),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