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被烧伤学校偷领保险金
上课时间老师离岗,小学生钟涛(化名)走出课堂,不慎掉入焚烧垃圾的火堆中被烧成重伤。学校在赔偿钟涛68万元后,却派老师“偷偷”领走学生应得的4.3万元意外伤害保险金。1月16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该县民和镇江前八一小学偿还保险金。
2004年4月9日下午第二节课时,授课老师擅离岗位,没有老师管的钟涛走出课堂,在教学楼附近的垃圾窑旁玩耍,不幸掉入正在焚烧垃圾的火堆中,被烧成重伤。
去年7月28日,钟涛的父亲与学校达成赔偿协议,学校赔偿各项费用共计68万多元。《协议》中约定:乙方(钟涛)收到甲方(八一小学)赔款后,双方不再发生任何争执,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要求甲方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004年春节后,学校就统一组织学生购买了平安保险附加意外伤害保险。钟父向保险公司询问,发现当年7月9日学校已指派李姓老师以出险人老师的身份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理赔申请书》,并在同年8月6日由李老师签名替学校领取了4.3万元保险金。钟父找八一小学要求偿还,但学校却以该款已用于钟涛的治疗,且《协议》第三条约定的“原告不能以任何理由追究其法律责任”为由拒绝。
2006年10月,钟父向法院起诉学校和保险公司,请求判两方共同偿还保险金4.3万元。法院审理认为,钟涛既有对八一小学独立的赔偿请求权,同时不排除其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请求的理赔权。钟涛作为未成年人,在其所在的学校参加团体学生平安保险,是学校为学生代办的,八一小学并未征得受益人许可擅自冒领,理应偿还。
《江南都市报》2007.1.19, 百拇医药
2004年4月9日下午第二节课时,授课老师擅离岗位,没有老师管的钟涛走出课堂,在教学楼附近的垃圾窑旁玩耍,不幸掉入正在焚烧垃圾的火堆中,被烧成重伤。
去年7月28日,钟涛的父亲与学校达成赔偿协议,学校赔偿各项费用共计68万多元。《协议》中约定:乙方(钟涛)收到甲方(八一小学)赔款后,双方不再发生任何争执,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要求甲方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004年春节后,学校就统一组织学生购买了平安保险附加意外伤害保险。钟父向保险公司询问,发现当年7月9日学校已指派李姓老师以出险人老师的身份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理赔申请书》,并在同年8月6日由李老师签名替学校领取了4.3万元保险金。钟父找八一小学要求偿还,但学校却以该款已用于钟涛的治疗,且《协议》第三条约定的“原告不能以任何理由追究其法律责任”为由拒绝。
2006年10月,钟父向法院起诉学校和保险公司,请求判两方共同偿还保险金4.3万元。法院审理认为,钟涛既有对八一小学独立的赔偿请求权,同时不排除其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请求的理赔权。钟涛作为未成年人,在其所在的学校参加团体学生平安保险,是学校为学生代办的,八一小学并未征得受益人许可擅自冒领,理应偿还。
《江南都市报》2007.1.19,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