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管理法》相关问题探析
一、假药、劣药界定问题。,二、义务条款与责任条款的不对应问题。,四、多头管理格局导致部分条款执行困难。,五、配套法规中存在的问题。
《药品管理法》是关系公众健康利益的根本大法,其法律条款的严肃性,决定着公众对《药品管理法》的社会公信力的高低。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实施五年来,在打造社会公信力方面已经初见成效,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该法的一些不足逐渐暴露出来了,对此,笔者做如下探讨。一、假药、劣药界定问题。
《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分别规定了“假药”和“劣药”的违法情形,由于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在实际执法过程中,药品监管执法人员有时会对违法行为的认定产生分歧。究其原因,主要是假药、劣药的相应条款既有以“是否符合药品标准作为判定依据”,也有以“药品包装标识内容是否符合作为判定依据”,双重判定标准可能导致执法者对违法行为性质认定上的分歧。例如:以非药品冒充药品,“冒充”是宣传上的“冒充”还是标识上的“冒充”?检验如何进行?制剂在有效期内,所用原料药超过有效期如何认定?什么是“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辅料成分不符应认定为假药还是劣药?等等。
假药和劣药的界定直接与其责任条款相联系,与劣药相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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