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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有毒
http://www.100md.com 2007年2月5日 《医药经济报》 2007.02.05
     强烈的阳光可使药物活化,破坏或杀死皮肤细胞,使皮肤在日晒后几分钟或几小时内产生轻度的光毒性反应,其症状类似于日晒斑或日光性皮炎,而且引发皮肤癌的风险也比较大,药师在荐药时必须提醒患者注意。

    可引起光毒性的药物有沙星类、布洛芬、格列本脲、格列吡嗪、四环素类、美满霉素、磺胺类、多西环素、地美环素、氢氯噻嗪、氯丙嗪等,临床主要表现为在光照皮肤处出现红肿、发热、瘙痒、疱疹等症状。服用的药物量越大,在阳光下曝晒的时间越长,过敏反应越严重,皮肤瘙痒可持续24~48小时,甚至更长的时间。

    这种光敏反应发生的频率和严重程度因人而异,一部分服用了上述药物的患者在短暂接触阳光后就可能出现水疱,但大多数人仅有轻微的甚至难以察觉的反应,有些人则即使口服一次也可发生。即使在多云天气下,这些药物也会使一些患者的皮肤产生不同程度的过敏反应。与普通人相比,光毒性反应更容易出现在皮肤娇嫩者身上,因痤疮正在使用抗生素治疗的少儿、老人、女性以及免疫缺陷、免疫功能受损的患者身上。因此,这些人在使用上述药物时必须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以避免光毒性反应的损害。这些措施包括:

    ※在使用上述药物期间及停药后5日内,应尽量避免接触阳光或紫外线,如出现光毒性反应或皮肤损伤,应立即停用药物,并到皮肤科就诊,不能自作主张乱用药,以免延误病情;

    ※已发生光毒性反应的患者,在症状消失后5日内,仍不能接受阳光或紫外线照射,以免再次发生光毒性反应;

    ※有光毒性反应史的患者要慎用上述药物;

    ※易感人群在使用有光毒性反应的药物期间,外出应特别注意皮肤防护,出门时可选用防晒指数为15以上的防晒霜,或者打遮阳伞。

    (纪京林),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