脑死亡立法三大阻力
本报讯 (潘锋)中国法学会会员、广东商学院教授纪宗宜在“2006年科协年会———医疗管理体制与医学创新体系”论坛上指出,脑死亡立法有利于对脑死亡进行更为科学的法律宣传和医学宣传,从而使社会上形成对脑死亡的全面、科学的认识。但在目前,推动脑死亡立法、改变世俗观念仍然任重道远。
纪宗宜说,脑死亡立法有助于保障公民的生命自主权;减轻亲属的痛苦和经济负担;规范对死亡判定的医疗行为,促进我国医学进步以及合理地配置我国有限的卫生资源,使更多患者成为最终的受益者。
目前世界上多个国家都通过了脑死亡立法,我国虽然经过长时间的调研和论证,但至今没有出台。纪宗宜指出,公众不认同是影响我国脑死亡立法的首要阻力。基于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公众对死亡的态度一直就是忌讳的;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医学科学知识还不够普及,人们对脑死亡缺乏足够的认识,甚至存在重大误解。
目前公众对脑死亡的认识存在不少问题,如将脑死亡与植物人混为一谈、将脑死亡立法与安乐死立法混为一谈、片面认为脑死亡是器官移植的需要、认为脑死亡立法会导致“我”被误杀甚至谋杀等。对脑死亡立法的争议,是不可以用科学与非科学、文明与落后来判断的,它涉及到社会习俗、传统文化等诸多因素,公众不能在短时间内接受是可以理解的。
第二方面的阻力来自大多数法学家对脑死亡立法的不认同。因为确定脑死亡为生命的终结违反了多年来人们的习惯,会对社会道德、伦理观念和法律制度造成影响。部分法学家认为,减少医疗资源浪费、减轻患者本人痛苦、将患者器官捐献给其他人等,都不是脑死亡的正当理由。出于对现代医学的不信任和担心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受到冲击,部分法学家认为脑死亡立法要慎之又慎。
第三方面的阻力来自医学本身对脑死亡的认识不足,理论准备还不充分。脑死亡概念的提出彻底“颠覆”了人们对死亡经验的判断。推动脑死亡立法,医学界首先要做的是清晰地剥离科学与伦理的关系,以可靠有效的证据和方法告诉人们脑死亡就是死亡,进而使人们接受使用脑死亡对生命进行宣判。实际上,脑死亡立法与器官移植并没有法律和伦理的因果关系,有没有器官移植的需要都不应当影响实施脑死亡诊断标准的进行。关键是医学界即使有充分的科学依据,也应在论证过程中充分考虑公众的心理感受,消除公众对脑死亡的伦理困惑。
纪宗宜认为,脑死亡立法要解决好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以立法的形式测定科学的、符合国情的死亡标准;二是脑死亡判定的技术规范必须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必须符合现代医学伦理原则;三是需要制定脑死亡判定的管理办法。纪宗宜建议,我国脑死亡立法应当采取专项立法的形式,即制定一部单独的《脑死亡法》,而不应将脑死亡与器官移植搅在一起;同时应明确规定“脑死亡诊断后立即停止或撤除治疗措施,并不违反现代医疗常规”,以避免因脑死亡而引发的医疗纠纷。, http://www.100md.com
纪宗宜说,脑死亡立法有助于保障公民的生命自主权;减轻亲属的痛苦和经济负担;规范对死亡判定的医疗行为,促进我国医学进步以及合理地配置我国有限的卫生资源,使更多患者成为最终的受益者。
目前世界上多个国家都通过了脑死亡立法,我国虽然经过长时间的调研和论证,但至今没有出台。纪宗宜指出,公众不认同是影响我国脑死亡立法的首要阻力。基于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公众对死亡的态度一直就是忌讳的;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医学科学知识还不够普及,人们对脑死亡缺乏足够的认识,甚至存在重大误解。
目前公众对脑死亡的认识存在不少问题,如将脑死亡与植物人混为一谈、将脑死亡立法与安乐死立法混为一谈、片面认为脑死亡是器官移植的需要、认为脑死亡立法会导致“我”被误杀甚至谋杀等。对脑死亡立法的争议,是不可以用科学与非科学、文明与落后来判断的,它涉及到社会习俗、传统文化等诸多因素,公众不能在短时间内接受是可以理解的。
第二方面的阻力来自大多数法学家对脑死亡立法的不认同。因为确定脑死亡为生命的终结违反了多年来人们的习惯,会对社会道德、伦理观念和法律制度造成影响。部分法学家认为,减少医疗资源浪费、减轻患者本人痛苦、将患者器官捐献给其他人等,都不是脑死亡的正当理由。出于对现代医学的不信任和担心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受到冲击,部分法学家认为脑死亡立法要慎之又慎。
第三方面的阻力来自医学本身对脑死亡的认识不足,理论准备还不充分。脑死亡概念的提出彻底“颠覆”了人们对死亡经验的判断。推动脑死亡立法,医学界首先要做的是清晰地剥离科学与伦理的关系,以可靠有效的证据和方法告诉人们脑死亡就是死亡,进而使人们接受使用脑死亡对生命进行宣判。实际上,脑死亡立法与器官移植并没有法律和伦理的因果关系,有没有器官移植的需要都不应当影响实施脑死亡诊断标准的进行。关键是医学界即使有充分的科学依据,也应在论证过程中充分考虑公众的心理感受,消除公众对脑死亡的伦理困惑。
纪宗宜认为,脑死亡立法要解决好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以立法的形式测定科学的、符合国情的死亡标准;二是脑死亡判定的技术规范必须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必须符合现代医学伦理原则;三是需要制定脑死亡判定的管理办法。纪宗宜建议,我国脑死亡立法应当采取专项立法的形式,即制定一部单独的《脑死亡法》,而不应将脑死亡与器官移植搅在一起;同时应明确规定“脑死亡诊断后立即停止或撤除治疗措施,并不违反现代医疗常规”,以避免因脑死亡而引发的医疗纠纷。,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