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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卷须附当事人资质证明
http://www.100md.com 2007年2月10日 《中国医药报》 2007.02.10
     笔者近日在基层检查执法文书时发现,一些已结案案卷的证据材料中没有附上当事人的资质材料。在以乡村卫生室(站)为处罚对象的案卷中,这种现象尤为突出。经了解,导致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有三个:一是在执法人员取证时,当事人称执业证书在主管部门处年审;二是取证时,当事人称执业证交由当地卫生院统一管理;三是取证时,由于地处偏僻无法复印相关材料。办案人员要求当事人在限期内提供相关资质材料,但有的当事人并没有按照要求提供。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办案人员没有继续索取证明,在其他问题都查清后,就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若没有异议并按时履行处罚决定,案件就结案了。

    笔者认为,这种现象必须杜绝。原因如下:一、很可能处罚对象错误,影响案件定性。易导致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当事人的资质是界定其法定身份的依据。如“药品使用单位”与“医疗机构”不是完全等同的概念,“医疗机构”都是“药品使用单位”,但“药品使用单位”却不都是“医疗机构”。在这种情况下,一个单位的法定身份的明确与否将会影响整个案件的定性。二、如果当事人不按期履行处罚决定,药监部门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将对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违法事实是否清楚,主要证据是否确凿充分,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正确等。只有审查通过的,法院才会依法准予执行。一份当事人的身份界定缺乏明确依据的处罚决定书很难通过法院的审查。

    针对上述取证时出现的困难,基层药监部门应结合工作实际,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如购置便携式的复印机,当场索证,当场复印;与地方乡镇卫生院建立联络机制,及时了解相关情况等。同时,还可建立行政相对人监管档案,对档案实施动态管理,及时刷新,使办案人员在进行调查前即已摸清情况。

    安徽省安庆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唐慧,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