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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药业密码
http://www.100md.com 2007年2月14日 《医药经济报》 2007.02.14
     “医药行业的圣杯是知识产权保护。”

    ——美国国家卫生管理研究院院长Nancy Chockley说

    医药行业从来就不乏利润,但利润不能光靠“重磅炸弹”支撑。修正专利法案,拒绝垄断,提倡竞争,是行业健康发展的王道。

    利润率维持14.3%

    即使是在经济低迷时期,受到利润下滑压力的影响,制药业还是表现出惊人的弹性,其销售利润率维持在14.3%的水平(2003年),而在《财富》500强中,其他行业的同期销售利润率仅为4.6%。

    制药行业是一个全球销售额高达4000亿美元的巨型产业。在美国,处方药销售额约为2000亿美元(按2000年估计值),这2000亿美元来自药店零售终端以及药品邮购业务,其中包括了批发商、零售商及其他中间商获得的毛利。医院、疗养院及私人诊所的大量业务,尚未计入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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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1990~2000年间,美国十大制药企业的销售利润率基本稳定在的水平,只是在克林顿提出医疗改革计划时期出现过下滑。

    来自美国消费者组织Public Citizen的统计分析称,2001年,《财富》500强企业的总利润下降了53%,而美国十大制药企业的总利润却由280亿美元上升至370亿美元,增幅为32%。而且,这十大制药企业的收入回报率是最高的,每美元销售额利润为18.5美分,比《财富》500强平均水平的2.2美分高8倍。

    制药巨头的巨额利润主要来自重磅炸弹药物。2001年,辉瑞公司的立普妥收入45亿美元,左洛复收入21亿美元,络活喜收入17亿美元,Neurontin收入14亿美元,4个药品就创造了公司约1/3的销售收入和利润;默沙东公司也拥有4个盈利能力极强的重磅炸弹药品,单是降胆固醇药辛可就创造了27亿美元的销售收入。

    《财富》杂志说,就是因为这些重磅炸弹药品,美国制药行业销售额得以显著增长,1980年总销售额仅为220亿美元,2001年就增长至1490亿美元。在上世纪90年代,制药行业的利润年增长率基本维持在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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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新药需8.02亿美元

    Tufts Center关于药品开发的研究报告称,按2000年的标准来算,每个新药的研发费用为8.02亿美元,这个成本给了专利药价格高企的充分理由。

    看到制药巨头惊人的高利润,越来越多的消费者组织认为药价似乎过高了;在仿制药入市进程中,一些药企举起了专利保护和独家销售权“大棒”,引起了某些非盈利性消费者组织的不满。

    近年来的美国,由于受国家税收及企业利润减少的影响,联邦医疗补助计划(由国家出资支持)和医疗保险计划(由雇主资助)举步维艰,政府开始敦促制药企业降低处方药成本。

    美国研发型制药企业协会(PhRMA)则反驳道,控制药价将会扼杀创新药物的研究。由于药品研发费用高昂,FDA对临床试验的高要求,这些成本需要专利保护与独家销售权来抵销,而这个成本高达“8.02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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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lic Citizen认为“8.02亿美元”这个数字应该降低75%,因为该报告的研究样本均为无政府资助的药品研发,许多得到国家卫生研究院(NIH)资助的药品研发未予考虑。报告对研发成本的测算并非基于实际的现金支出,而是根据未将该部分资金投入其他领域(如股市)所损失的机会成本,将成本高估了50%。此外,若将研发费用抵税还可以将该值减少34%。最有争议性的是,药企推出的新药至少有50%属于me-too药品,即与老药相比,并无实质性改进的新药。因此,Public Citizen向国会提交了一项建议,要求对制药行业进行价格监管,以维护公众利益。

    3大专利法案待修正

    在美国,行业批评人士指责,大型制药企业近来有利用知识产权法规,巩固垄断地位的嫌疑,要求对三大法案进行修正。

    《贝耶-多尔法案》(Bayh Dole Act)

, 百拇医药     靠税收支持的基础研究可申请专利。

    由公共资金支持的学术研究机构、小型公司和国家卫生研究院可申请研究成果专利,并许可给制药企业。

    有学者指出,该法案对公众利益有不利影响。授予政府研究项目专利后,制药企业在这些研究基础上开发的药品,似乎从未以低廉或可以承受的药品价格,令药品使用者受益。如果非要用专利鼓励研发,那么鼓励的对象就不该只是政府投资项目,而应是私人投资项目。

    而在决定哪一项政府研究项目应该申请专利时,需要慎重考虑研发成本和利益。现行法律把这个决策权交给了政府资助机构(如大学院校),这些机构在决定为哪些项目申请专利权时,并不会主动考虑专利申请的社会成本。比较明智的做法是,授予研究资助方(如国家卫生研究院)更多的权力,如果该项目的专利申请可能阻碍后续的研发活动,则可限制其申请专利。

    《美国专利法》(Patent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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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有新颖性、实用性的创造性新药,制药企业可享有垄断权。

    由美国专利与商标局授予的专利,企业将享有20年的独家所有权,禁止任何竞争者销售专利保护药品。

    专利法赋予了制药企业药品定价的权利,令品牌药价格远远高于药品成本,还能阻止便宜的仿制药进入市场。

    鼓励发明者创新与保护社会利益,专利法必须维持两者之间的微妙平衡。就制药领域而言,处于研发阶段的药品仅有非常少的创新药品,me-too药品充斥了整个行业。据统计,从1998~2002年,美国共有415种药品获得批准。其中,仅有133种(32%)为新分子实体,其他的则是在老药基础上的改进品种,效果显著优于老药的仅有58种。真正具有创新性的药品仅占14%,即每年不超过12种。2001年和2002年的数据显示,行业危机加深,每年仅有7种创新药品上市。

    更为惊人的事实是,这些为数甚少的创新药品,其核心研究均由国家卫生研究院资助。因此,用专利法保护医药行业高昂的研发成本,这一观点很少有事实上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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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atch-Waxman法案》

    (1984年通过的《药品价格竞争与专利期补偿法》)

    允许仿制药获得FDA的销售许可,以提交生物等效性研究(比临床试验研究成本低)的形式,加快仿制药上市。

    已获批药品的仿制产品,适用简化新药申请(ANDA)程序,而不是标准而麻烦的新药申请(NDA)程序,在新药申请中,药品生产商必须证明新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延长专利药享有独家销售权的期限,以补偿药品开发的时间:分子药品延长期不超过5年;罕见药品(市场容量低于20万人)延长期不超过7年;已获批药品的改进产品延长期不超过3年。

    当药品专利遭遇仿制药生产企业的挑战,原研药企在45天内提起侵权诉讼时,仿制药上市要推迟30个月;仿制药生产企业要求证明药品专利无效或者无关,仿制药进入市场不会对专利药构成侵权。这就是有名的第四类证明(Paragraph IV certification),是用来提醒品牌药专利持有者注意的事项。不少原研药生产企业经常在没有合法理由的情况下提起诉讼,30个月的延缓期自动生效,直到侵权纠纷得到解决为止。这一条款近年惹来不少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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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DA授予首家仿制药生产企业6个月的独家销售权,在此期间,其他任何仿制药生产企业不得进入市场。一些原研药企业便与仿制药生产企业私下达成协议,以支付费用的形式推迟仿制药上市。

    在儿童身上进行试验的药品,其专利期将自动延长6个月。儿科用药独家销售权是医药行业的一笔横财。制药企业将成人用药在儿童身上进行试验,每种药物的平均试验成本为400万美元,就算有188个药品进行儿童试验,总成本也不到8亿美元。而6个月的独家销售期,就能让制药企业获得大约300亿美元的额外销售收入。

    本法案的原意是:在不影响研发财政激励的同时,促进仿制药的发展。然而,制药企业限制竞争的策略引起了民众的强烈不满。迫于压力,布什政府颁布了一项规定,将制药企业起诉仿制药生产企业的期限限制在30个月。不过,该规定并未明确指出这一限制是针对每个药品的一次延缓期,还是每个专利的一次延缓期,亦或是每个企业的一次延缓期。该规定还存在一个漏洞,没有对侵权诉讼提出任何具体的时间限制。批评者称该规定的作用受到了稀释,仍然有利于制药企业。

    近几年,随着仿制药企业的兴起,各种知识产权案此起彼伏,“圣杯”大战正酣!, 百拇医药(王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