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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律——长远发展基石
http://www.100md.com 2007年2月26日 《中国医药报》 2007.02.26
     作为一名基层药监工作者,笔者今年在对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了一些问题,现提出来,与大家共同探讨。

    ■人员变动 素质降低

    一般情况下,药品零售企业的人员资质在开业初期都是符合要求的,但随着时间推移,药店的员工往往更迭频繁,如:办理许可证时在册人员与现有在岗人员对不上号;质量负责人、质管员挂职,在册不在岗。有的人甚至在甲药店挂职质量负责人,而实际上在乙药店当营业员或者在丙诊所的药房上班。由于质量负责人不在岗,部分药品零售企业在质量管理上出现了问题;此外,药品零售企业的养护、复核、营业等岗位的人员变更也很频繁。很多药店在换人时从不考虑人员资格,也不向药监主管部门报备报批,人员进出随意,使得未经专业培训的人员“轻松”进入药品零售行业,给用药安全埋下隐患。

    究其原因,笔者认为这是少数药品零售企业负责人法律法规意识谈薄所致。这就要求,药店从业人员必须加强法律法规和药学专业知识学习,特别是企业负责人要做到“打铁必须自身硬”,带领全体员工加强学习,为自己的企业培养一批素质高,专业性强,相对稳定的职工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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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度齐全 落实为虚

    从历年的执法情况来看,药品零售企业在办证或换证之初,大多花费大量人力和资金,制定各种各样的管理制度。但制度执行的情况却往往不尽如人意,比如:很多药品零售企业的“人员在岗培训计划”根本没落实到位,有的甚至一年到头也不组织员工学习一次;又如药品进货验收登记制度,一些药店制定的条款和内容十分齐全,但笔者在实际检查中却发现,这完全是为了应付药监部门的检查,很多都是照着发票或随货同行单据安排人抄写一遍,连药品实物也没看过一下。更为严重的是,执法检查中还发现有个别药店长期以来根本没有做过进货验收记录。

    要改变这一局面,就必须变虚设制度为实际推行,落实到经营活动的各个岗位,实行季度考核,对岗位制度落实得好、成绩突出的员工实行经济奖励,对落实不力、屡出差错的员工要实行经济处罚,激励和惩罚并举,才能真正使制度得到落实。

    ■渠道混乱 质量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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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少数药品零售企业仍然在无证照的个体药贩手中采购药品和医疗器械,特别是采购一些资质不全、批文混乱的“食卫健字”、“食卫准字”、“食卫消字”、“食卫妆字”等五花八门的所谓保健品。同时,这类产品的包装、说明书、宣传品上多标有“疗效”、“功能主治”、“治疗范围”、“消除××病疾”、“治疗肾虚”等违法违规内容,严重违反了《药品管理法》。更严重的是,笔者在对几家药店的检查中发现,这类保健品占药店经营总量的很大比例,竟然成了药店的支柱产品。

    诚然,作为企业,药店必须赚钱才能生存,但“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药品零售企业在一切经营活动中必须按《药品管理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行事,增强质量意识,杜绝假劣药品进入企业。否则,最终损害的还是药店自己。

    ■违规经营 令行不止

    在检查过程中,笔者还发现,部分药店对药品分类管理制度置若罔闻,必须凭处方销售的处方药不凭处方“随意”卖给消费者,对要求登记销售的药品也不进行登记,有的即使登记也是流于形式,随手写来,内容不全。少数药店为了应付药监部门检查,一边“随意”销售处方药,一边请相识的医生按每天的处方药销售量补开处方。笔者甚至发现,有个别药店某种处方药销售后补开的处方量比实际进货量还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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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此,笔者认为,加强在册人员管理是有效的解决方法。对因各种原因已离开企业的注册人员,要及时增补和办理变更事宜,特别是对企业负责人和质量管理人员离岗的要尽快按要求上报变更申请,办理变更手续,使其做到合法经营。

    此外,零售药店的经营许可证上明确注明了其经营许可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超范围经营,但是在检查中,我们发现部分零售药店超范围经营现象仍然存在。例如:有明文规定:“药品零售企业不得出售终止妊娠药品,二类精神药品”等;《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不得从事药品批发业务。但是有少数企业还是令行不止,在利益的驱动下购销终止妊娠药品,还有个别零售药店暗地开展药品批发业务,扰乱了药品市场。

    究其原因,超范围经营的根源在于企业经营者在利益面前存在侥幸心理,对超范围经营的严重后果估计不足。这需要企业认识到超范围经营给安全用药带来的隐患。相关部门也要通过宣传让企业知道,一旦这种隐患“浮出水面”,引发药害事故,企业将得不偿失。

    (聂鄂湘),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