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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尸医院属违法行为
http://www.100md.com 2007年3月2日 《医药经济报》 2007.03.02
     某地一患者因病到医院就诊,在接受治疗的过程中发生医疗意外,经抢救无效死亡。为此,患者家属认为是医务人员“治疗不当”所致,要求医院给予200万元的巨额赔偿“私了”,否则决不把尸体运走。

    医院方面认为此事件纯属医疗意外,医院和医务人员本身并无过错,更不同意“私了”,提出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进行医疗鉴定并作尸体解剖,以查明患者死亡原因。死者家属断然拒绝,停尸医院,并纠集亲友围攻医院领导和医务人员,以致医院几乎无法进行日常诊疗工作。为此,医院领导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希望死者家属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但死者家属坚决不同意,“200万元一分也不能少,否则决不拉走尸体。”

    医院领导无奈之下,经报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又报公安部门备案后,在公安部门介入下,让殡仪馆派车前来把尸体运走;公安部门同时还把导致此事件的直接责任人给予治安拘留15天的行政处罚。导致此事件的直接责任人及其家属不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事件事实清楚,医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处理得当,有法可依,故驳回导致此事件的直接责任人及其家属的申诉,维持公安部门原处理结果。

    医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作出上述处理是有法律依据的。根据卫生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章第十九条规定,“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经医疗机构报所在地卫生行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经同级公安部门备案后,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处理。”故该医院经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当地公安部门备案后,请殡仪馆派车前来把尸体运走的处理是非常恰当的。

    除此之外,根据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为保护医疗单位的财产和工作秩序,保护医务工作者的人身安全和工作权利,患者及其家属不得借口发生医疗事故寻衅滋事,扰乱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侵犯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违者给予处罚;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则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由此可见,死者家属陈尸医院,聚众闹事,围攻医院领导和医务人员也是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由此可见,一旦遇上患者在本医院内就诊时死亡(或致残等),医院领导和医务人员也应选择法律途径,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决不能无原则迁就死者(或致残者)家属的无理要求,以免死者(或致残者)家属误以为是医院“心虚”,“小闹小赔,大闹大赔,不闹不赔”,从而导致恶性循环,使医院和医务人员的执业环境不断恶化。, 百拇医药(陈金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