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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药案件举报后不能撤销和调解
http://www.100md.com 2007年3月3日 《中国医药报》 2007.03.03
     有的举报人在举报涉药违法行为后又要求撤销举报,与被举报方进行私下调解,药监部门一般对此予以拒绝。一些举报人很不理解,认为向法院起诉后还可以撤诉,进行调解,为什么涉药案件的举报就不能要求撤销举报,进行私下调解呢?

    ■不能撤销举报的原因

    药监部门拒绝举报人撤销举报、私下调解的主要原因:一是因为涉药案件的特殊性质。药品是特殊商品,面对的是身患疾病需要治疗的特殊消费群体,制售假劣药品行为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涉药案件举报方与被举报方私下调解,往往是因为被举报方可能存在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行为,为逃避药监部门监管,逃避法律追究,而主动要求与举报方调解。如果药监部门允许举报人撤销举报,不对举报情况进行调查,就可能使假劣药品继续在市场上流通,这不仅对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造成隐患,还会助长不法者制售假劣药品的侥幸心理。根据《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药监部门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举报的案件应当及时处理,按照“即报即查”的原则,对群众举报的涉药案件线索立即展开调查。二是履行药监部门的监管职责。《药品管理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报经其审批的药品研制和药品的生产、经营以及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药监部门对药品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管是法律赋予的职责,不以举报方和被举报方是否调解为前提。所以药监部门受理查处群众举报的涉药案件,应围绕被举报的违法事实是否成立这个中心,查找证据,认定事实。三是由药监部门承担的法律责任决定的。《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如果药监部门允许举报方与被举报方进行调解,并终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就可能使假劣药品继续危害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扰乱药品市场正常秩序,执法部门及执法人员将因不履行监管职责而受到法律的制裁。
, 百拇医药
    ■受理举报后的做法

    药监部门在受理群众举报涉药案件后,不能允许举报人撤销举报或与被举报人私下调解,而应根据《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填写《举报登记表》,并及时作出处理:一是立案调查。如果经审查,符合《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立案条件,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并进行调查取证,结案后将案件查处结果及时反馈给举报人。二是不立案。如果经审查,不符合立案要求,应将不立案理由告知举报人,并根据《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填写《解除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或者填写《解除查封扣押物品通知书》,解除查封、扣押。三是移送管辖权。药监部门如果经审查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根据《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条规定,将相关案件材料一并移送有管辖权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移送情况要告知举报人。

    福建省清流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张华,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