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制医院的法律释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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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4日
建立股份制医院的法律思考作为营利性医疗机构形态之一的股份制医院,随着我国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已逐渐受到社会关注。股份制医院在我国尚属起步阶段,没有形成规模,因而在许多方面还需加以规范。本文试从法律的角度,对股份制医院的法律属性、产权结构、股份制医院与卫生行政部门的关系及股份制医院医患之间的关系作一初步陈述。
1 股份制医院的法律特征吃肉
股份制医院是指由一定数额以上的股东所组成,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医院的债务承担责任,医院以其全部资产对医院债务承担责任的法人。它与一般的医院相比,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设立医院的投资划分为股份并由一定数额股东持有。
(2)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医院的债务承担责任,医院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3)医院在性质上属于营利机构,股东不能抽回投资,医院经营所得应作为股东的红利予以分配。医院同时兼具公益性,承担公共所需的基本医疗服务义务。
(4)从理论上说,股份制医院可分为有限责任医院和股份有限公司医院。参照《公司法》,前者的股东为2人以上50人以下,后者的股东人数没有限制,但发行股票。在我国现阶段,主要是有限责任医院。根据目前规定,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医院暂未允许开办。
(5)股份制医院为独立法人,其运作通过法人治理结构来完成,股东不直接经营其在医院的资产。
2 股份制医院的产权结构
2. 1 股份制医院的产权界定原则
股份制医院的产权界定应遵循“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即凡是法人投资其投资收益所形成的资产,产权归法人所有;凡是个人投资及其投
资收益形成的资产,其产权归个人所有,以此形成明确的产权关系。现阶段我国的股份制医院,绝大部分是从传统的公有制医院即国有医院和集体医院改制而来,其资产大部分为国家投资,也有部分是单位内部以各种形式的合法所得。一方面,在资产的管理上不像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那样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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