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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文书上应写明法律条款内容
http://www.100md.com 2007年3月10日 《中国医药报》 2007.03.10
     目前,大多数基层执法人员在执法文书制作过程中,只写出了案件所适用法律法规的条款项,而对这些条款项的具体内容却认为没有必要列出。笔者认为这一做法欠妥。

    首先,不利于当事人理解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在执法过程中,处理案件的执法人员对法律法规条款的具体内容肯定是清楚的,但当事人不一定知道。每份行政处罚决定书都是执法机关根据案件事实,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案件做出的处理决定,是法律给当事人的一个“说法”。当事人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可以对照法律法规来判断自己行为的合法性和应承担责任的大小。

    其次,不利于法律法规的宣传。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有案件事实的介绍,有是非曲直的分析,称得上是一份鲜活的法制宣传教材。对这些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但当事人会看,有的当事人还会在其亲友中传阅,甚至公开张贴。他们在看处罚决定书时,一般不会再去查阅法律法规中相关条款的规定。如果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写明所适用法律条款的具体内容,阅读的人就会对照这些规定来评价自己的行为,从中受到教育。

    第三,不利于督促执法人员更准确地理解和适用法律条文。个别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存在适用法律法规条款错误的现象,就是因为执法人员不能很好地理解所适用的法律条文造成的,这种错误一般是当事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后,由上级监督部门或律师发现的。若只写明本案适用××法或××条例第几条第几款,而不写具体条款内容,会使一些未参与办案的执法人员根本不知道法律法规对此如何规定,这样就容易造成执法文书中错误重复出现。

    山西省忻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神池分局 宫文萍

    本文章属学术性探讨,除法律法规具体规定外,不作为执法依据。,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