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 > 信息荟萃
编号:11387724
消费者投诉的七大误区
http://www.100md.com 2007年3月12日 《中国医药报》 2007.03.12
     误区一:所有消费都可投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因此,非此对象的消费投诉不属消费者协会的受理范围。

    误区二:所有购买商品都可投诉

    购买的商品出现问题,以下两种情况投诉消费者协会不予受理:一种是超过保修期的商品;一种是使用不当、人为造成的损坏。

    误区三:商品、服务有诈可“假一赔十”

    《消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也就是说,假一赔一,而不是假一赔十。

    误区四:所有投诉都可得到精神赔偿

    《消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但如果没有受到精神方面的损害,则不能提出赔偿。

    误区五:凡与消费“有关”都可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消费者丢失物品通常应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如果消费者在超市将物品交由存包处保管,领取时发现物品丢失,消费者协会则可介入调解。

    误区六:所有投诉消费者协会都要受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有9种情况投诉不予受理:1.经营者之间购销纠纷;2.消费者个人私下交易纠纷;3.商品超过规定的保修期和保质期;4.商品标明是“处理品”的(没有真实说明处理原因的除外);5.未按商品使用说明导致商品损坏或人为损坏的;6.被投诉方不明确的;7.争议双方曾经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8.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已受理调查和处理的;9.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误区七:商品的质量纠纷由消费者协会判定

    涉及到质量鉴定的纠纷,只能到相关检测部门做出质量鉴定后,消费者协会才可以此为依据,借助法律规定,帮助消费者讨回公道。

    文/肖俞,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