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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知法守法的好天使
http://www.100md.com 2007年3月23日 《医药经济报》 2007.03.23
     医疗反腐利剑依然高悬,让人们诧异的不仅是潜规则在医疗界的衍生,还有医务工作者法律知识的欠缺。曾有检察院同志向媒体透露:当法院接连对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医疗卫生人员的犯罪一一判决后,许多医院的领导主动与检察院联系,希望检察官向医院提供案例内容,详细讲解应如何“知法守法”。

    前不久召开的广东省医疗器械安全管理研讨会上,参会医务人员这样的困惑依然存在,什么叫政府采购?什么是招标?该不该接受企业的馈赠或赞助?曾有业内人士感慨,医务人员因为整天忙于医院管理和日常诊疗活动,缺乏对法律和政策法规最基本的了解,当了“替罪羊”也无处伸冤,打了“擦边球”却浑然不觉。

    商业馈赠:瓜田李下的诱惑

    “国有医疗机构进行医疗器械采购在本质上是一种商业行为,因此,在整个采购过程中要严格遵循《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广东省委党校法学教授、广州市律师协会医疗法律纠纷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宋儒亮在“医疗器械招标采购中的法律风险的防范”的专题演讲中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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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时候,医疗器械推销人员会赠送一些礼物给我们,这难道也有法律风险吗?”宋儒亮演讲结束以后,某医院医疗设备科的负责人提出了自己心中的疑问,他介绍说,其医院在购买某公司检验仪器时,该公司的业务员向该院赠送了一台价值不菲的手提电脑,当时他有些犹豫,业务员进一步解释说,这是公司正常的销售手段,凡是购买该企业仪器的客户都有价值相当的礼物赠送,于是其就打消了心中的顾虑。“人家电脑是送给单位的,我一直放在办公室,哪个同事出差就带上。这算不算商业贿赂呢?”

    针对这个问题,宋儒亮认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必须如实记帐。接受者必须如实入账。”所以,医院在医疗器械采购中遇见类似情景,可以进行如下初步判断:首先要弄清赠送的性质、理由,赠送礼物的多少、大小等,关键是要能够区别对方给的是折扣还是回扣。要明白“天下不会掉下馅饼”的道理。其次,要了解赠送是个别还是普遍现象,即是不是商业惯例行为,比如,要思考是不是所有医院在购买其仪器时都得到了价值相当的礼物,如果能证明对方确实在产品销售过程中一视同仁为买方都准备了礼物,而且购销双方都以明示的方式如实记录在帐,那么,就可以以单位名义收受这样的馈赠,否则不应收取,其涉及商业贿赂的风险比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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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还有医院的负责人问:“顾客到商场买东西都可以得到一些小礼品,难道医院拿企业的礼物也要入帐吗?”宋儒亮认为,根据《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经营者在商品交易中不得向对方单位或个人附赠现金或物品,但按照商业惯例可赠送小额广告礼品。违反前款规定的,被视为商业贿赂行为。为了维护药械销售行业的公平交易、公平竞争,医院如果对供货商的价格不满意,只能通过折扣现金如实入账的形式让供货商让利,而不能采取回扣、红包等方法来处理。”既然经营者违反此规定被认定是商业贿赂,那么,接受者难道会安然无恙?

    “手莫伸,伸手必被捉。”会后,主办方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之所以医务工作者在这个问题上有如此多的疑惑,是因为很多人没有区分开折扣与回扣的关系。“折扣一般只存在于商品购销活动中,而回扣则更加广泛,任何有实质性财产内容的活动中都能产生回扣。”该负责人认为,回扣是秘密给付的,又称“暗扣”,多数是私下约定,秘密进行,有的虽不言明,但彼此心照不宣,互为默契。回扣往往没有资金、实物的运行轨迹,少数在给付一方的帐面上有所反映,但收受人不履行文字手续、不留痕迹,一般无据可查,“一旦被查出来后果就不堪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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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术赞助:明暗之间待规范

    曾几何时,医药企业赞助学术活动已蔚然成风,而这种现象在医疗器械的销售领域也概莫能外。

    “我是一家三甲医院的护士长,我院长期使用一国外医疗器械生产厂家的静脉留置导管和留置针,过一段时间,我单位将举办一场关于静脉留置的学术交流会,现在该厂家要求给予赞助,这种事情在国内很常见,不会也违反规定吧?”一位参会者提出了这样的疑问。宋儒亮认为,医疗器械公司单纯在使用其产品的医疗机构举办学术会议本身并不能说明存在什么问题,这方面卫生部已有明确态度,卫生部表示:并不反对企业通过合乎规范的方式为医疗单位、学术团体提供学术赞助。与此同时,宋儒亮也指出,我国是禁止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任何名义收受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这些行为是违法的。禁止这些行为的目的是要建立“防火墙”,希望杜绝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由于收受了财物或者其他利益而影响正常的药品采购或者药品处方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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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们对于各种腐败行为的容忍程度是不同的,学界用黑色、灰色和白色进行划分。宋儒亮进一步解释道:“所谓黑色腐败,是指那些千夫所指的腐败行为,犹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白色腐败看上去比较正规,是社会上大多数人都认为不属于或不应当受到惩罚的腐败行为;而那些界于黑色和白色之间的,人们具有广泛争议的腐败行为就是灰色腐败。”由于商业贿赂问题是个社会性的问题,具有复杂性,在群众中具有广泛的争议性,学术赞助做得不好就成了灰色腐败。所以,尽快出台有关学术赞助方面的规范也是当务之急。

    同样的问题,北京大学医学院卫生法学教授王岳认为,如果医疗器械企业因为某种目的,以“学术赞助”的名义对其进行经济或实物上的反馈,那也具有“商业贿赂”的嫌疑。王岳认为以下几种情况在实践中必须给予禁止:①企业或销售人员向医生赠送价值超过500元的礼券;②企业或销售人员向使用其产品的科室提供超过2万元的学术科研费;③企业或销售人员直接资助使用其产品的医生海外进修;④企业或销售人员向使用其产品的医院资助5万元以上购买电脑、投影仪等设备;⑤企业或销售人员给使用其产品的医生报销学术论文发表的版面费2000元以上等。如果上述情况发生,则即可认定为商业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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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位在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工作的朋友告诉记者,现在全国有4000多家药品生产企业,其中大部分是像他们这样的中小型制药企业,和大型的跨国药品企业相比,他们赞助医院学术会议的目的简单而直接,所谓“羊毛出在羊身上”,赞助的目的就是为了以后的药品销售。一是通过赞助学术会议和医生、专家结成较好的人际关系,拉拢人情。二是通过赞助学术会议,进行企业产品的宣传。一般来说,在学术会议的报道处,会议厅入口,企业都会设置药品和医疗器械促销展台,向参加会议的所有人员发放企业资料,达到宣传目的。

    与国内企业的这种短期行为相比,跨国企业赞助学术会议的规划可能更加长远一些。我国著名的呼吸科专家钟南山院士讲过这样一个例子:我国哮喘病人以前的治疗方式是服中药、吃激素,现在首选吸入激素治疗。这种治疗方式的改变经历了20年,使需要到急诊室治疗的哮喘病人数大大减少。目前绝大多数病人都不再需要住院,而住院1次的费用相当于1~2年的激素吸入治疗费用,而将这种治疗方法传入我国的就是一家制药公司。当时,他们请专家到中国讲课,让中国医生了解到这一先进技术,使这种方法在我国推广开来,造福病人。通过这种学术推广,改变现有的治疗方式,从长远角度为企业产品的推广做了铺垫,但同时也让学术活动对医学发展起到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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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记者了解,卫生部新闻发言人毛群安在2006年8月份的“反商业贿赂高峰论坛”上透露,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接受捐赠和赞助的管理办法即将出台,赞助与贿赂的界限有望区分清楚。他还表示,卫生部欢迎医药企业资助医疗机构进行学术交流。毛群安并没有透露“办法”的具体内容,但介绍说该“办法”的指导原则是:让医疗卫生机构接受捐赠和赞助的行为规范化,要依照《捐赠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要让捐赠、赞助行为的运作公开、透明,杜绝以资助为名的不正当交易行为。

    那么,医务工作者该如何接受企业对学术会议的赞助呢?王岳教授曾撰文指出,以下几种情况在实践中就绝不应该被误认为商业贿赂:①企业邀请医生参加市内举行的公司新产品培训,并报销合理的交通费用;②企业聘请医生在产品培训会上主讲,支付合理的劳务费;③企业在大学设立研究生奖学金,奖励优秀的临床专业研究生;④企业给中介组织提供资助,作为该组织医疗学术会议的协办单位;⑤企业给出版社捐款,用于资助与公司产品相关的专家学术专著的出版;⑥企业给相关大学资助,用于资助该校实施现代化医院质量管理培训计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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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链接】

    折扣与回扣

    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明示并如实入帐,即为“折扣”;“帐外暗中”,则为“回扣”。折扣是企业正常的商业促销行为,受法律的规范和保护;回扣是一种典型的商业贿赂行为,法律严格禁止。由于折扣与回扣在表现形式上有相似之处,有的经营者假折扣之名,行回扣之实,这需要在实践中予以甄别。

    如何理解“帐外暗中”?

    “帐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帐、转入其他财务帐或者做假帐等。这一概念有以下几层含义:①“帐”是指法定的财务帐;②“帐外暗中”是一个法定要件;③“帐外暗中”是指不按财务制度如实入帐。, http://www.100md.com(刘景峰 赵贤(实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