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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立法:一个值得沉思的提议
http://www.100md.com 2007年3月30日 《医药经济报》 2007.03.30
     【编者按】该不该为安乐死立法?随着社会对李燕事件展开广泛的讨论,这个命题的答案不再是肯定或否定那么简单,事件也跳出了医疗学术范畴,具有了更广泛的社会意义,因而,社会上支持、反对的声音以及由此引发出来的其他话题的探讨,都值得人们去关注。

    20世纪80年代中期,安乐死的建议曾在全国人大会议上被提出过多次。笔者认为,安乐死立法应慎重实施,它至少涉及到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其一,安乐死立法会对部分患者产生无形的心理压力。在没有安乐死立法的情况下,一个热爱生活、留恋生活的患者,即使躯体、生活及心理极度痛苦,但只要他愿意继续活着,他完全可以名正言顺地活,并不会有什么外在的心理压力。但是,如果通过法律的形式允许对符合安乐死条件的人实施安乐死,那么这些人就可能会从法律中透视出社会对他们的期待和评价,认为自己已经成为社会与家庭的负担,并把自己当作不受社会欢迎的人,从而感到再这样活下去就很不体面,会失去尊严,于是最后就可能在“社会期待”的迫使下,违心地作出安乐死的决定。在这里,患者要求安乐死的真正动机并不是为了摆脱自己身体上的痛苦,而是不惜一切代价维护自己的尊严和自尊。因此,如果以立法的形式支持安乐死,就很容易影响患者选择安乐死的自主性和动机,从而给患者产生极大的心理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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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二,安乐死立法可能会淡化医务人员的职业责任,甚至会导致安乐死的滥用。

    在没有允许安乐死的情况下,即使患者本人要求安乐死,医务人员也会由于怕承担责任而三思后行,会对病人的要求、病情等进行认真全面的权衡,慎重实施。但是,如果法律允许安乐死,使安乐死合法化,就可能使某些医务人员在思想上认为:国家都已经允许这些人去死,救治还有什么价值,从而使医务人员原有的责任意识、警惕意识等弱化,甚至放松对安乐死条件的把握,给某些本不符合安乐死条件的人开出认可其安乐死的证明,从而导致安乐死的滥用。

    其三,安乐死合法化可能会引起个人、群体的不安。尽管实施安乐死需要依照极其严格的程序进行,但安乐死的合法化,至少意味着从医生那里不仅可以得到治疗方案,还可能得到安乐死许可证。正如荷兰的一位安乐死反对者所说:“你到医院去诊治,却不知道医生是否会保护你的生命,你时刻担心是否还能回家生活。”因此,安乐死立法有可能造成人们对医务人员、医院的恐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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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四,安乐死立法并不是消除非法安乐死的有效途径。主张安乐死合法化的理由之一,就是消除非法形式的安乐死,严格安乐死的程序,使其公开、透明,避免暗箱操作。但是,实践表明,这并不是一个有效的措施。据报道,荷兰安乐死立法之后,仍然有60%的安乐死案例没有依法上报有关部门,每年有15到20名新生儿接受安乐死,而依法上报的该类病例平均每年只有3例。任何法律的有效实施都离不开道德的支撑,道德是最高意义上的法律,对于解决不了的问题简单地将其合法化,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

    其五,安乐死合法化可能会使医务人员陷入十分尴尬的境地。允许安乐死就意味着医务人员要承担起实施安乐死的义务,但如果某医务人员的宗教信仰不支持安乐死或其本人不支持及不愿意给患者实施安乐死,算不算违法?如果算违法,那就等于法律强制医务人员去做对他人及社会并无明显意义或破坏他人宗教信仰之事,这与法的精神相违背;若不算违法,那就不应成为医务人员的法定义务,这样医务人员就可以不按照病人的要求实施安乐死,不做减轻病人痛苦之事,而此又违背医务人员的职业伦理。

    总之,安乐死是一个极其复杂的社会问题,在立法问题上需要进行全面的调研,需要对立法本身的受益和风险进行认真的分析。笔者认为,人们可以依据特殊情况不禁止安乐死,在病人身患绝症且极度痛苦时,家属或医生可以基于爱的理由满足患者安详死亡的要求,法律在验证了患者的要求、家属及医生的真正善良动机之后,应当做出一个相对宽容的判决。但决不宜鼓励安乐死,而安乐死立法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鼓励安乐死的倾向,因此,对安乐死立法应当谨慎实施。

    (作者为广州医学院人文社科学院院长、教授,广东省医学伦理学研究中心办公室主任), http://www.100md.com(刘俊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