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重组织协调 提升食品安全监管效能
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综合监管推行政府负总责的“条”“块”结合,以“条”牵头,以“块”为主的监管模式。省以下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实行垂直管理,并履行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对重大事故的查处职能。那么,如何提升履职尽责的执行力?笔者认为,正确处理以下四个关系,对提高食品安全综合监管效能有着重要作用。
■一、正确处理食品安全(监管)协调领导机构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关系
各级政府为强化对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工作的组织协调领导,大多成立了以政府牵头,食品药品监管、卫生、工商、质监等多部门组成的食品安全综合监管组织协调机构,负责协调食品安全(监管)的日常工作。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履行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以及依法组织对重大事故的查处职能,是食品安全(监管)协调机构中重要组织成员,是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工作信息汇聚、处理和交流中心,是食品安全(监管)协调机构的“秘书长”,是政府在食品安全工作上的“抓手”和“参谋”。因此,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多向食品安全(监管)协调机构、地方政府请示、汇报食品安全工作,多提食品安全综合监管的工作思路,多谈工作意见和建议,争取更大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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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工作时,必须紧紧依托食品安全(监管)协调机构这个平台,充分发挥食品安全综合监管优势,借助政府或协调领导机构的公正度和公信力,树立和提升食品安全综合监管的权威性。
■二、正确处理食品安全(监管)协调领导机构办公室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内设机构的关系
食品安全(监管)协调领导机构办公室,一般设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内,也就是通常人们所说的“一套人马,两个牌子”,而这套人马的人员编制、工资福利等等一般都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却又要承担食品安全(监管)协调领导机构办公室的全部工作任务。因此,牢固树立全局观念和大局意识是正确处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内设职能处、科、股室与食品安全(监管)协调领导机构办公室关系的关键。
组建时间才几年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基础薄弱、条件简陋,食品安全监管设施几乎是“空白”,这就要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不仅要保证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工作的专项经费专款专用,而且要求本部门的有关政策能适当向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工作倾斜,逐步改善其办公设施,形成本部门其他内设机构积极支持、大力配合的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工作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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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正确处理食品安全(监管)协调领导机构办公室与食品安全协调机构成员单位的关系
由于食品安全(监管)协调领导机构办公室设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内,具体工作人员也是由食品药品监督理管部门内设机构的食品安全监察(协调)工作人员来完成,因此更要协调好与食品安全协调机构成员单位之间的关系。这就要求这些工作人员要保持清醒头脑,分清哪些工作是应该由食品安全(监管)协调领导机构办公室来发出指令,哪些工作又是应该由食品安全监管牵头部门来负责通知。食品安全(监管)协调领导机构办公室是直接贯彻执行并落实、协调领导机构或地方政府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部署的执行者,但也可以授权或委托食品安全综合监管牵头部门来抓落实,其针对成员单位的主要工作任务是要素监督与组织协调相结合;对监督要素进行具体分析,重新划分;做到抓大放小,有所为有所不为。
■四、正确处理食品安全(监管)协调机构成员单位之间的关系
食品安全(监管)协调机构成员单位包括食品药品监管、农业、质监、工商、卫生等20余个部门。各成员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有疏有密,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之间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既各自独立,又互相联系。因此,在食品安全综合监管的实际工作中,不能搞“一起上”、“一锅煮”,而应“因事而异”,讲究行政成本,追求工作效率。要根据国务院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按“以分段管理为主,品种管理为辅”的原则,实行分段监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代替现有各相关部门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与日常工作,而要充分利用现有的食品安全监管资源,建立统一、权威、高效的监督协调机制,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成为政府在食品安全工作上的“抓手”。其他没有食品安全监管具体职能的成员单位,对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工作要大力支持、积极配合。
江西宜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李海金, http://www.100md.com
■一、正确处理食品安全(监管)协调领导机构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关系
各级政府为强化对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工作的组织协调领导,大多成立了以政府牵头,食品药品监管、卫生、工商、质监等多部门组成的食品安全综合监管组织协调机构,负责协调食品安全(监管)的日常工作。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履行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以及依法组织对重大事故的查处职能,是食品安全(监管)协调机构中重要组织成员,是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工作信息汇聚、处理和交流中心,是食品安全(监管)协调机构的“秘书长”,是政府在食品安全工作上的“抓手”和“参谋”。因此,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多向食品安全(监管)协调机构、地方政府请示、汇报食品安全工作,多提食品安全综合监管的工作思路,多谈工作意见和建议,争取更大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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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工作时,必须紧紧依托食品安全(监管)协调机构这个平台,充分发挥食品安全综合监管优势,借助政府或协调领导机构的公正度和公信力,树立和提升食品安全综合监管的权威性。
■二、正确处理食品安全(监管)协调领导机构办公室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内设机构的关系
食品安全(监管)协调领导机构办公室,一般设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内,也就是通常人们所说的“一套人马,两个牌子”,而这套人马的人员编制、工资福利等等一般都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却又要承担食品安全(监管)协调领导机构办公室的全部工作任务。因此,牢固树立全局观念和大局意识是正确处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内设职能处、科、股室与食品安全(监管)协调领导机构办公室关系的关键。
组建时间才几年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基础薄弱、条件简陋,食品安全监管设施几乎是“空白”,这就要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不仅要保证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工作的专项经费专款专用,而且要求本部门的有关政策能适当向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工作倾斜,逐步改善其办公设施,形成本部门其他内设机构积极支持、大力配合的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工作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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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正确处理食品安全(监管)协调领导机构办公室与食品安全协调机构成员单位的关系
由于食品安全(监管)协调领导机构办公室设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内,具体工作人员也是由食品药品监督理管部门内设机构的食品安全监察(协调)工作人员来完成,因此更要协调好与食品安全协调机构成员单位之间的关系。这就要求这些工作人员要保持清醒头脑,分清哪些工作是应该由食品安全(监管)协调领导机构办公室来发出指令,哪些工作又是应该由食品安全监管牵头部门来负责通知。食品安全(监管)协调领导机构办公室是直接贯彻执行并落实、协调领导机构或地方政府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部署的执行者,但也可以授权或委托食品安全综合监管牵头部门来抓落实,其针对成员单位的主要工作任务是要素监督与组织协调相结合;对监督要素进行具体分析,重新划分;做到抓大放小,有所为有所不为。
■四、正确处理食品安全(监管)协调机构成员单位之间的关系
食品安全(监管)协调机构成员单位包括食品药品监管、农业、质监、工商、卫生等20余个部门。各成员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有疏有密,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之间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既各自独立,又互相联系。因此,在食品安全综合监管的实际工作中,不能搞“一起上”、“一锅煮”,而应“因事而异”,讲究行政成本,追求工作效率。要根据国务院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按“以分段管理为主,品种管理为辅”的原则,实行分段监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代替现有各相关部门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与日常工作,而要充分利用现有的食品安全监管资源,建立统一、权威、高效的监督协调机制,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成为政府在食品安全工作上的“抓手”。其他没有食品安全监管具体职能的成员单位,对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工作要大力支持、积极配合。
江西宜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李海金,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