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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418728
对已办理退货手续的假药如何处理
http://www.100md.com 2007年3月31日 《中国医药报》 2007.03.31
     ■案情:

    2006年8月,甲市某食品药品监管局在辖区内A药店检查时,发现一批国家公布的假药,遂予以查封并立案,但已售出少部分。经调查发现,该批假药是A药店从乙市B药品经营企业购进的,购进验收手续齐全;在食品药品监管局检查的前一天,药店已应B经营企业要求办理了退货手续,但B企业因故还未提走药品。此外,A药店在购进、验收、销售、退货过程中一直不知道该批药品为假药。B企业注册地在乙市。

    ■分歧:

    对该批已办理退货手续的假药如何处理,甲市某食品药品监管执法人员内部产生了以下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只能对A药店已销售的部分假药进行处罚,对已退假药和B企业则无权处罚。理由是B企业注册地超出了管辖范围,应移送乙市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局处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以A药店购进全部假药为标的物进行处罚,没收剩余假药和违法所得。理由是剩余假药虽然已办理退货手续,但假药还在药店内,退货过程未完成。对B企业则无权处罚,理由和第一种意见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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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种意见认为,既可处罚A药店也可处罚B企业。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的规定,违法行为发生地并不是指企业注册地,而是指违法行为全过程所涉及的地域,本案中B企业销售假药的违法行为是一个连续的过程,在乙市装货,运输到甲市完成销售,故甲市某食品药品监管局和乙市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管局对该企业都有处罚权,按照谁先发现谁优先处理的原则,甲市某食品药品监管局可以对B企业立案处罚而不需移送。而剩余假药事实上已退给B企业,对A药店只能以已销售假药进行处罚。

    (案例提供:山东省新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杨成勇)

    ■评析:

    本案涉及行政处罚的法律问题,可从以下三方面来分析:

    一是行政处罚对象和各自涉案药品的范围。综观本案案情,执法人员在A药店发现假药,并查证其有销售行为;A药店的假药是从乙市B药品经营企业购进的,也就是说B经营企业存在销售假药行为。根据《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可知,A药店和B经营企业的行为均构成行政违法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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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药品行政处罚中,确认药品的所有人、销售者是确认处罚对象的重要标准之一,也是计算涉案药品和违法所得的重要依据。一般来说,销售完毕的假药,应当由销售者和所有人(大多数情况下二者合一)承担法律责任,而未销售完毕的假药,所有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A药店是该批假药的销售者,应对其已经销售完毕的假药承担法律责任;而尚存店内的、退货手续履行完毕的假药,应当视为已经退归B药品经营企业,A药店未实施销售行为,且在购进、验收、销售、退货过程中不知是假药,不构成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所以,已经退货完毕的假药应当由B经营企业承担法律责任。

    二是行政处罚管辖权。在行政处罚管辖权方面,我国采用的是一般地域管辖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违法行为的发生地、违法行为实施地、违法行为结果地,也就是说以上各地的县级以上行政机关均有管辖权。《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上级机关在指定管辖地时,应遵循有利于公正、高效执法,有利于保护人民群众、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调查取证、查处、执行的原则,综合考虑案件的实际情况、危害、后果、社会影响以及执法机关的办案能力等因素,指定特定地区的行政管理机关对全案进行管辖。具体到本案中,甲市某食品药品监管局和乙市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管局对B药品经营企业的违法行为都享有行政处罚管辖权,这就出现了管辖权冲突,但由于冲突双方并没有报请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因此,可依据“谁先发现谁处理”的一般原理确定管辖权。所以,甲市某食品药品监管局有权对A药店和B药品经营企业实施行政处罚。

    三是具体行政处罚。根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A药店只能以已售出那部分假药为标的进行处罚;对于B药品经营企业,则应以A药店购进的全部假药为标的进行处罚(包括A药店已售出的和已办理退货手续的假药)。具体可依据该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即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评析:武汉大学法学院 吴淞豫)

    文章属学术性探讨,除法律法规具体规定外,不作为执法依据。, 百拇医药(杨成勇;吴淞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