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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委托生产中法律责任的认定
http://www.100md.com 2007年3月31日 《中国医药报》 2007.03.31
     药品委托生产是当今药品生产的一种常见方式,它可以促进一定区域内乃至全球药品生产要素的转移,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既充分利用了闲置产能,又避免了重复建设,促进了生产力发展。《药品管理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经批准,药品生产企业可以接受委托生产。”为了保证委托生产药品的质量,《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又对药品委托生产的行为做了具体规定。

    在药品监管中,委托生产的药品出现质量问题时,委托方和受托方分别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呢?有人认为,药品出现了质量问题,应该由药品的直接生产者(受托方)负责,其实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因为《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委托方负责委托生产药品的质量。也就是说,在委托生产的药品出现质量问题时,行政处罚对象应该是生产假劣药品的委托方。

    那么,药品的直接生产者(受托方)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呢?《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在规定委托生产药品质量由委托方负责的同时,为了保证委托生产药品的质量,还规定委托方应当对受托方的生产条件、生产技术和质量管理状况进行详细考查,应当向受托方提供委托生产药品的技术和质量文件,对生产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受托方应当按《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进行生产,并按规定保存所有受托生产文件和记录。这一条,明确规定了委托双方的义务。为了进一步规定受托方的法律责任,《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药品委托生产双方应当签署合同,内容包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具体规定双方在药品委托生产技术、质量控制等方面的权利与义务,且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通过该条规定可知,受托方在委托生产药品出现质量问题时,要受到合同法的约束,且根据药品委托生产双方签署的合同,要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在药品监管过程中,委托生产的药品出现质量问题时,药品监管执法的对象应是委托方。而药品的直接生产者(受托方),承担的则是违反双方合同约定的民事责任,应按合同中的约定承担相关责任。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食品药品监管局 陈子光

    文章属学术性探讨,除法律法规具体规定外,不作为执法依据。,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