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的又一道“防火墙”——小议食品包装制品市场准入制度的重要意义
2002年7月,国家质检总局开始对部分产品实施食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2006年7月18日,又颁布了《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通则》和《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正式启动了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市场准入制度。
笔者认为,该制度通过生产许可制度、强制检验制度、市场准入标志制度和监督检验制度,实现了对企业质量保证能力监管和生产过程控制的双向要求。
首先,生产许可制度是提升行业质量水平的关键门槛。生产许可制度,是食品用包装制品实施市场准入管理中最基本、最关键的制度,其核心是对生产企业必备条件的严格审查,只要一项不合格即被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其中,实地核查是审查环节中最严格、最全面的检查,对企业生产条件的要求最高,审查小组要对企业保证产品质量的人员与机构、原材料供应、设备设施、环境条件、生产工艺、执行标准、质量管理、检验检测、库存运输、包装标签10个方面必备条件进行严格审查,全部合格后方能组织生产。
第二,强制检验制度是控制出厂产品质量的最好关卡。强制检验旨在保证产品的质量,即要求企业在生产过程和产品出厂时必须严格履行法定的检验程序与检验项目,通过对各种类型的产品进行细致全面的检测检验,坚持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制成品一律不准出厂和上市销售,坚决执行产品质量“一票否决权”。同时,强制检验制度对生产企业的检验装备、环境条件及操作规程等都进行了明确规定。
第三,市场准入标志制度是方便消费者有效识别的有益标牌。随着近年来食品安全准入制度的持续推进,选购食品先看“QS”标志已成为不少消费者的习惯。按照市场准入标志制度规定,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并经检验合格的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出厂销售时必须加印(贴)市场准入标志——“QS”标志,没有加贴“QS”标志的不准进入市场销售。实行质量安全标志管理制度,既明确了产品身份与质量安全状况,也方便了消费者识别合格产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监督检查制度是保证权责一致的有效机制。为防止“重许可、轻监管”或者“只许可、不监管”的现象发生,促进企业保持稳定可靠的质量安全水平,有必要对质检部门的生产许可行为和获证企业的生产制造活动实行监督检查。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一是对获证企业的监督管理,包括日常监督、定期监督检查、年度报告审查等;二是无证查处,即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规定,任何企业都不得生产、销售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三是对发证监管部门的监督,即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建立健全审查、检验、发证等各环节的岗位责任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四是对审查机构的监督,即通过对审查材料的再审查、对实地核查企业的抽样复查以及根据群众举报进行的核查;五是对发证检验机构的监督,即通过查阅检验报告、组织开展比对试验、查处违规违纪行为等手段,加强对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确保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公正、科学和高效。
(朱凌志), http://www.100md.com
笔者认为,该制度通过生产许可制度、强制检验制度、市场准入标志制度和监督检验制度,实现了对企业质量保证能力监管和生产过程控制的双向要求。
首先,生产许可制度是提升行业质量水平的关键门槛。生产许可制度,是食品用包装制品实施市场准入管理中最基本、最关键的制度,其核心是对生产企业必备条件的严格审查,只要一项不合格即被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其中,实地核查是审查环节中最严格、最全面的检查,对企业生产条件的要求最高,审查小组要对企业保证产品质量的人员与机构、原材料供应、设备设施、环境条件、生产工艺、执行标准、质量管理、检验检测、库存运输、包装标签10个方面必备条件进行严格审查,全部合格后方能组织生产。
第二,强制检验制度是控制出厂产品质量的最好关卡。强制检验旨在保证产品的质量,即要求企业在生产过程和产品出厂时必须严格履行法定的检验程序与检验项目,通过对各种类型的产品进行细致全面的检测检验,坚持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制成品一律不准出厂和上市销售,坚决执行产品质量“一票否决权”。同时,强制检验制度对生产企业的检验装备、环境条件及操作规程等都进行了明确规定。
第三,市场准入标志制度是方便消费者有效识别的有益标牌。随着近年来食品安全准入制度的持续推进,选购食品先看“QS”标志已成为不少消费者的习惯。按照市场准入标志制度规定,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并经检验合格的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出厂销售时必须加印(贴)市场准入标志——“QS”标志,没有加贴“QS”标志的不准进入市场销售。实行质量安全标志管理制度,既明确了产品身份与质量安全状况,也方便了消费者识别合格产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监督检查制度是保证权责一致的有效机制。为防止“重许可、轻监管”或者“只许可、不监管”的现象发生,促进企业保持稳定可靠的质量安全水平,有必要对质检部门的生产许可行为和获证企业的生产制造活动实行监督检查。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一是对获证企业的监督管理,包括日常监督、定期监督检查、年度报告审查等;二是无证查处,即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规定,任何企业都不得生产、销售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三是对发证监管部门的监督,即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建立健全审查、检验、发证等各环节的岗位责任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四是对审查机构的监督,即通过对审查材料的再审查、对实地核查企业的抽样复查以及根据群众举报进行的核查;五是对发证检验机构的监督,即通过查阅检验报告、组织开展比对试验、查处违规违纪行为等手段,加强对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确保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公正、科学和高效。
(朱凌志),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