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部门的提醒与责任
1月23日《解放日报》发表了一篇题为《太多的提醒和太少的责任》的时评,说的是某市地铁站出口处立着一块提示牌,提示内容中有一条“此地区严禁招嫖”。对此,该文作者认为,如果把“禁止”视为一种提醒,那么,提醒多而宽泛,某种意义上也昭示着职能部门没能切实尽到责任。政府要做到称职尽责,就决不能只是指手画脚地禁止这禁止那,而是要通过踏实的工作,给大家提供一个不用“禁止”也能生活得很美好的空间。
那么,相对于食品安全我们看到了太多的提醒,政府部门对于保障食品安全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来自食品监督系统内外的读者对上述话题进行了认真的思考,提出了很多有价值的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希望这些讨论能够给各位读者带来一定启发。
——编者按
■只提醒不监管是不作为
从食品安全方面来说,政府不管以何种形式提醒公众,也不能替代其监管食品市场的职能。只有提醒而没有实实在在的监管行动本身就是不作为的直接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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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权法定,必须承担监管责任。单纯地就食品安全来说,政府职能部门应该而且必须对食品安全负主责。一方面,法律授予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对食品安全有依法监管的职能,这是其他任何组织、团体和机构都不可代替的;另一方面,政府相关部门如果在食品安全工作不作为,造成一定危害或社会影响的,就应该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问责或追究。
二、职能明确,必须履行监督责任。相关法律在赋予政府有关部门监管权力的同时,也对食品的生产(种植)、加工、流通、消费等环节的准入、认证、处罚等作了相应和明确的规定。在当前“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分段监管的模式下,各监管环节的职责也是比较清晰的。如果政府各相关部门都能切实负起责任,食品消费安全就会得到有效的保障。笔者认为,相关部门不是只有提醒的义务,其在进行提醒的同时应该更多关注解决食品问题的途径和办法究竟在哪里。
三、目标一致,主要做好三项工作。围绕食品安全的总体目标,政府及相关部门应主要做好三件事:一是做好整体监管工作。按照职责分工,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事,只要职能都履行到位了,食品安全的目标就基本能实现。二是抓好问责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对不能正确履行职能的部门进行问责,对主要责任人进行处理,保证监管工作不流于形式。三是做好调研工作。客观上,当前的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和完善。各部门应该结合监管实际,为政府制定规章和向人大建议立法提供依据,促进法律法规的完善,使食品安全工作进一步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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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安庆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何伟
▲读者刘勇
当下,通过媒体“提醒”民众好像已成了某些行政主管部门的一种“偏好”,甚至是“流行病”——一旦所监管的领域出现什么问题、隐患,首先想到的不是自己履职没有,怎样去履职,而是急于通过媒体提醒公众。笔者认为,这样做看似非常关心民众,也在尽职,但是除了取得一定的“媒体效应”以外,并无多少实际价值,甚至还有推卸责任的嫌疑——你提醒,他提醒,大家都在提醒;昨天提醒,今天提醒,明天还有提醒——提醒多了,谁还记得住?这会让老百姓活得很累!有提醒无查处,或者查处无力的监管,实质上依然是行政不作为。像违法的抗癌药品广告,与其提醒不如查处。提醒多了,只会使老百姓反感。
■提醒是履行职能的表现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在媒体上看到有关部门发布一些产品质量抽检公告或消费提醒和消费警示之类的信息,以提醒消费者安全消费。我们不能因为看到如此多的提醒和警示,就妄下结论说监管部门不作为。
, 百拇医药
当前我国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以“小、散、乱”居多,遍及乡村角落,有的位置比较偏僻,且无证无照、加工条件极其简陋、产品无质量保证,这一系列问题给监管部门带来了很大难度。由于监管力量有限,再加上部分生产经营企业诚信缺失等原因,可能造成一些小生产加工企业逃脱了监管,从而损害消费者的健康。
从监管部门和消费者角度来看,一方面由于监管部门难以对从农田到餐桌的整个环节中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全程监控,也不能及时和完全地发现和查处所有违法违规的生产经营行为,禁止所有不安全食品侵害消费者利益的事件发生;另一方面,作为消费者也不具备从产品的外观和产品本身就辨别出是否合格或者有毒有害的能力,而是需要通过监管部门和检验检测部门的抽样检测,方可知晓食品是否安全和符合质量标准。
鉴于以上多种原因,笔者认为,监管部门发布这些消费提示是很有必要的。除此之外,监管部门还应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在日常工作中加大对种植养殖企业和各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管,规范各单位的生产经营行为,防止不合格、不安全食品进入流通环节。二是加大对流通环节食品的检测力度,一旦发现不合格的产品,要立即向公众发布消费警示信息;对不法生产企业和商贩要予以严厉打击。三是对影响食品安全的不良因素尽早开展分析预测,及时发现问题,并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之中。四是建立完善的产品标准,督促企业严格按照标准进行生产,做到诚实守信。
, 百拇医药
浙江省开化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毛风波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既包括对种养、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等食品供给链中各类企业进行监督和管理,促使这些企业能够为消费者提供安全食品,同时也包括加强对食品供给链中的相关企业进行农副产品的科学种养、食品生产的卫生条件、产品质量标准及相关食品法律法规的宣传,并通过“公告”等方式提出“禁止性”提醒和警示,来提高其守法意识和守法自觉性。所以,在食品易发生质量问题的环节发布“禁止性”公告也是食品监管部门履行职责的一种表现。
福建省漳平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黄益峰
据不完全统计,仅2005年七八月间,辽宁省丹东市三县三区就统计出居民食用野生蘑菇中毒报告98例;而2006年,丹东市全年却只出现6例食用野生蘑中毒事件。(见《中国医药报·食品安全周刊》1月30日A5版)
上述统计数据之所以在短期内出现这么大的变化,归功于有关政府部门加大了宣传力度,把样式新颖、内容丰富的宣传工作真正做到了家,让丹东地区的真正老百姓具备了识别毒蘑菇的能力!由此可见,政府的这个“多说”是有明显效果的!
, 百拇医药
福建省连城县庙前卫生所 江春
■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是根本之策
笔者认为,在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不完善,监管体制不健全,“安全第一,诚信为本”还未成为食品生产、加工、餐饮行业自觉行为的今天,及时用“禁止”等警示语提醒是必要的,但笔者认为,确保食品安全的根本之策在于建立起食品安全的长效监管机制。
首先,政府应尽快完善食品安全法律;其次,建立从农田到餐桌各环节食品原料及食品质量标准,食品生产加工餐饮业准入制度;第三,健全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网络;第四,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第五,强力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形成让守法者扬名获利,失信者毁名失利的良好食品安全氛围,从而建立起统一、协调、科学、规范、高效、可持续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确保食品在任何环节都安全、放心。
四川省大竹食品药品监管局 范铮 范仁祥
, 百拇医药
■监管工作要日常化
《太多的提醒和太少的责任》的背后,恰恰折射出部分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职责时的“偷工减料”行为,从而出现了“监”而“不管”的执法盲区。正是因为这种执法盲区的存在,才导致了有关部门在监管过程中缺少预见性和前瞻性,一旦出现问题,往往手忙脚乱临时“抱佛脚”。诸如“苏丹红事件”、“红心鸭蛋事件”等食品安全事件,大都是事态发展到一定地步后,监管和打击才紧锣密鼓开展起来。而在此之前呢?如果政府部门能把监管严格化、日常化,硬起手腕常抓不懈,那么一些食品安全事件所给社会造成的危害就会“最小化”、“短暂化”。
因此说,提醒性的公告很多时候其实就是一只“纸老虎”,放在那里吓人一次尚可,时间长了,有些人就会觉得这只“老虎”其实不咬人,于是也就放松了警惕。
这是典型的监管“一阵风”现象。行政主管部门要想解决问题、落实工作的话,就必须先解决监管“一阵风”的问题。要解决监管“一阵风”的问题,必须先纠正自身的执法习惯,把监管严格化、日常化,而不是做那些冠冕堂皇的表面文章,等到问题和事态严重了之后才去临时“抱佛脚”。
, 百拇医药
河南省偃师市翟镇东洼药店 任凤阁
■营造社会监督的良好氛围
在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的今天,一些职能部门依据市场信息,及时发布食品安全警报提醒消费者,应该说也是其积极履行职能的一种表现;这些监管部门的提醒是善意的,避免老百姓不了解真相,误食有毒、变质食品,因此这种提醒很有必要。
但笔者认为,除了提醒,监管部门还有更多的责任需要履行。因为监管工作是对食品产、供、销一条龙的全程监督管理,如若经销商将甲地问题食品运到乙地销售,虽然甲地已经提醒,而乙地监管部门不知晓,所以问题食品还会堂而皇之入市销售,危害乙地老百姓健康。所以,监管者在做好提前发布公告的同时,更要把监管着力点放在防范问题食品入市上,使其一有苗头,就能将其扑灭在萌芽状态中,从而将损害降至最低点。有关部门还要拓展监管新思路,发动群众参与监督,搞一些有奖举报之类举措,让举报人举报的问题食品被有关部门及时查处,同时对举报人进行一定奖励,肯定其举报行为,从而让更多的人参与其中,从而形成社会监督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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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东台市皮肤病防治所 杨玉明
■强化政府责任意识
笔者认为,政府部门提醒的意义不仅仅局限在提醒本身,同时也体现了职能部门的“政府责任意识”。由此,笔者也想到了某些职能部门在执法过程中的“以罚代管”问题。我们应该积极探索解决问题的良策,真正把食品安全问题处理得让百姓满意,而不是一罚了之。
食品安全问题,是百姓关注的热点问题。现阶段食品安全问题已经上升为一个亟待解决而又无法立即解决的社会问题。作为职能部门,“以罚代管”是无法解决我们目前所面临的食品安全监管问题的。
应当承认的是,我们国家的市场经济之路还很漫长,食品市场无序的状态依然存在。因此,我们的政府不应当只作“罚款和处理”的“终结者”,还要承担起更多的责任。首先,政府及各相关监管部门在整顿和规范食品市场秩序的同时,还应该引导消费者树立科学的消费理念,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引导全社会都参与到食品安全这个大问题上来;其次,有关职能部门应该发挥正确引导各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自律管理的作用,引导其带领企业不断加强诚信建设,并鼓励行业协会制定相应行业标准;第三,政府要切实查找食品安全隐患及各部门监管漏洞,切实做到防患于未然,真正担负起监管责任;最后,政府还有一大责任就是制定切实可行的法律来保障食品安全源头问题,明确和树立企业为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切实保证“谁出现问题,谁来承担责任”,坚决不能拿老百姓的生命健康权来为企业行为“埋单”。
新疆哈巴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卫俊刚
▲致谢:
由于版面有限,一些参加本话题讨论的稿件无法刊发,特向以下作者表示感谢:河南省郑州市侯巧凡、河南省洛阳明康药业有限公司王献波、河南省宛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王峰、河南省社旗县局宋德明、山东省临沭县局张晔、山东省商河县局岳学祥、山东省德州颐寿医药连锁公司王桂梅、山东省平原县局侯兰军、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局刘远江、浙江省永康市局胡方晓、福建省长泰县局饶志农、安徽省东至县局裴忠斌、宁夏中卫市局纳晓晖、黑龙江省塔河县局王得林、湖南省永州市局吴军民。, 百拇医药(何伟;毛风波;黄益峰;江春;范铮;范仁祥;任凤阁;杨玉明;卫俊刚)
那么,相对于食品安全我们看到了太多的提醒,政府部门对于保障食品安全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来自食品监督系统内外的读者对上述话题进行了认真的思考,提出了很多有价值的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希望这些讨论能够给各位读者带来一定启发。
——编者按
■只提醒不监管是不作为
从食品安全方面来说,政府不管以何种形式提醒公众,也不能替代其监管食品市场的职能。只有提醒而没有实实在在的监管行动本身就是不作为的直接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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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权法定,必须承担监管责任。单纯地就食品安全来说,政府职能部门应该而且必须对食品安全负主责。一方面,法律授予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对食品安全有依法监管的职能,这是其他任何组织、团体和机构都不可代替的;另一方面,政府相关部门如果在食品安全工作不作为,造成一定危害或社会影响的,就应该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问责或追究。
二、职能明确,必须履行监督责任。相关法律在赋予政府有关部门监管权力的同时,也对食品的生产(种植)、加工、流通、消费等环节的准入、认证、处罚等作了相应和明确的规定。在当前“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分段监管的模式下,各监管环节的职责也是比较清晰的。如果政府各相关部门都能切实负起责任,食品消费安全就会得到有效的保障。笔者认为,相关部门不是只有提醒的义务,其在进行提醒的同时应该更多关注解决食品问题的途径和办法究竟在哪里。
三、目标一致,主要做好三项工作。围绕食品安全的总体目标,政府及相关部门应主要做好三件事:一是做好整体监管工作。按照职责分工,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事,只要职能都履行到位了,食品安全的目标就基本能实现。二是抓好问责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对不能正确履行职能的部门进行问责,对主要责任人进行处理,保证监管工作不流于形式。三是做好调研工作。客观上,当前的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和完善。各部门应该结合监管实际,为政府制定规章和向人大建议立法提供依据,促进法律法规的完善,使食品安全工作进一步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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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安庆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何伟
▲读者刘勇
当下,通过媒体“提醒”民众好像已成了某些行政主管部门的一种“偏好”,甚至是“流行病”——一旦所监管的领域出现什么问题、隐患,首先想到的不是自己履职没有,怎样去履职,而是急于通过媒体提醒公众。笔者认为,这样做看似非常关心民众,也在尽职,但是除了取得一定的“媒体效应”以外,并无多少实际价值,甚至还有推卸责任的嫌疑——你提醒,他提醒,大家都在提醒;昨天提醒,今天提醒,明天还有提醒——提醒多了,谁还记得住?这会让老百姓活得很累!有提醒无查处,或者查处无力的监管,实质上依然是行政不作为。像违法的抗癌药品广告,与其提醒不如查处。提醒多了,只会使老百姓反感。
■提醒是履行职能的表现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在媒体上看到有关部门发布一些产品质量抽检公告或消费提醒和消费警示之类的信息,以提醒消费者安全消费。我们不能因为看到如此多的提醒和警示,就妄下结论说监管部门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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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以“小、散、乱”居多,遍及乡村角落,有的位置比较偏僻,且无证无照、加工条件极其简陋、产品无质量保证,这一系列问题给监管部门带来了很大难度。由于监管力量有限,再加上部分生产经营企业诚信缺失等原因,可能造成一些小生产加工企业逃脱了监管,从而损害消费者的健康。
从监管部门和消费者角度来看,一方面由于监管部门难以对从农田到餐桌的整个环节中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全程监控,也不能及时和完全地发现和查处所有违法违规的生产经营行为,禁止所有不安全食品侵害消费者利益的事件发生;另一方面,作为消费者也不具备从产品的外观和产品本身就辨别出是否合格或者有毒有害的能力,而是需要通过监管部门和检验检测部门的抽样检测,方可知晓食品是否安全和符合质量标准。
鉴于以上多种原因,笔者认为,监管部门发布这些消费提示是很有必要的。除此之外,监管部门还应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在日常工作中加大对种植养殖企业和各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管,规范各单位的生产经营行为,防止不合格、不安全食品进入流通环节。二是加大对流通环节食品的检测力度,一旦发现不合格的产品,要立即向公众发布消费警示信息;对不法生产企业和商贩要予以严厉打击。三是对影响食品安全的不良因素尽早开展分析预测,及时发现问题,并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之中。四是建立完善的产品标准,督促企业严格按照标准进行生产,做到诚实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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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开化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毛风波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既包括对种养、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等食品供给链中各类企业进行监督和管理,促使这些企业能够为消费者提供安全食品,同时也包括加强对食品供给链中的相关企业进行农副产品的科学种养、食品生产的卫生条件、产品质量标准及相关食品法律法规的宣传,并通过“公告”等方式提出“禁止性”提醒和警示,来提高其守法意识和守法自觉性。所以,在食品易发生质量问题的环节发布“禁止性”公告也是食品监管部门履行职责的一种表现。
福建省漳平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黄益峰
据不完全统计,仅2005年七八月间,辽宁省丹东市三县三区就统计出居民食用野生蘑菇中毒报告98例;而2006年,丹东市全年却只出现6例食用野生蘑中毒事件。(见《中国医药报·食品安全周刊》1月30日A5版)
上述统计数据之所以在短期内出现这么大的变化,归功于有关政府部门加大了宣传力度,把样式新颖、内容丰富的宣传工作真正做到了家,让丹东地区的真正老百姓具备了识别毒蘑菇的能力!由此可见,政府的这个“多说”是有明显效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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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是根本之策
笔者认为,在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不完善,监管体制不健全,“安全第一,诚信为本”还未成为食品生产、加工、餐饮行业自觉行为的今天,及时用“禁止”等警示语提醒是必要的,但笔者认为,确保食品安全的根本之策在于建立起食品安全的长效监管机制。
首先,政府应尽快完善食品安全法律;其次,建立从农田到餐桌各环节食品原料及食品质量标准,食品生产加工餐饮业准入制度;第三,健全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网络;第四,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第五,强力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形成让守法者扬名获利,失信者毁名失利的良好食品安全氛围,从而建立起统一、协调、科学、规范、高效、可持续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确保食品在任何环节都安全、放心。
四川省大竹食品药品监管局 范铮 范仁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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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工作要日常化
《太多的提醒和太少的责任》的背后,恰恰折射出部分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职责时的“偷工减料”行为,从而出现了“监”而“不管”的执法盲区。正是因为这种执法盲区的存在,才导致了有关部门在监管过程中缺少预见性和前瞻性,一旦出现问题,往往手忙脚乱临时“抱佛脚”。诸如“苏丹红事件”、“红心鸭蛋事件”等食品安全事件,大都是事态发展到一定地步后,监管和打击才紧锣密鼓开展起来。而在此之前呢?如果政府部门能把监管严格化、日常化,硬起手腕常抓不懈,那么一些食品安全事件所给社会造成的危害就会“最小化”、“短暂化”。
因此说,提醒性的公告很多时候其实就是一只“纸老虎”,放在那里吓人一次尚可,时间长了,有些人就会觉得这只“老虎”其实不咬人,于是也就放松了警惕。
这是典型的监管“一阵风”现象。行政主管部门要想解决问题、落实工作的话,就必须先解决监管“一阵风”的问题。要解决监管“一阵风”的问题,必须先纠正自身的执法习惯,把监管严格化、日常化,而不是做那些冠冕堂皇的表面文章,等到问题和事态严重了之后才去临时“抱佛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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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偃师市翟镇东洼药店 任凤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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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的今天,一些职能部门依据市场信息,及时发布食品安全警报提醒消费者,应该说也是其积极履行职能的一种表现;这些监管部门的提醒是善意的,避免老百姓不了解真相,误食有毒、变质食品,因此这种提醒很有必要。
但笔者认为,除了提醒,监管部门还有更多的责任需要履行。因为监管工作是对食品产、供、销一条龙的全程监督管理,如若经销商将甲地问题食品运到乙地销售,虽然甲地已经提醒,而乙地监管部门不知晓,所以问题食品还会堂而皇之入市销售,危害乙地老百姓健康。所以,监管者在做好提前发布公告的同时,更要把监管着力点放在防范问题食品入市上,使其一有苗头,就能将其扑灭在萌芽状态中,从而将损害降至最低点。有关部门还要拓展监管新思路,发动群众参与监督,搞一些有奖举报之类举措,让举报人举报的问题食品被有关部门及时查处,同时对举报人进行一定奖励,肯定其举报行为,从而让更多的人参与其中,从而形成社会监督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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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政府责任意识
笔者认为,政府部门提醒的意义不仅仅局限在提醒本身,同时也体现了职能部门的“政府责任意识”。由此,笔者也想到了某些职能部门在执法过程中的“以罚代管”问题。我们应该积极探索解决问题的良策,真正把食品安全问题处理得让百姓满意,而不是一罚了之。
食品安全问题,是百姓关注的热点问题。现阶段食品安全问题已经上升为一个亟待解决而又无法立即解决的社会问题。作为职能部门,“以罚代管”是无法解决我们目前所面临的食品安全监管问题的。
应当承认的是,我们国家的市场经济之路还很漫长,食品市场无序的状态依然存在。因此,我们的政府不应当只作“罚款和处理”的“终结者”,还要承担起更多的责任。首先,政府及各相关监管部门在整顿和规范食品市场秩序的同时,还应该引导消费者树立科学的消费理念,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引导全社会都参与到食品安全这个大问题上来;其次,有关职能部门应该发挥正确引导各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自律管理的作用,引导其带领企业不断加强诚信建设,并鼓励行业协会制定相应行业标准;第三,政府要切实查找食品安全隐患及各部门监管漏洞,切实做到防患于未然,真正担负起监管责任;最后,政府还有一大责任就是制定切实可行的法律来保障食品安全源头问题,明确和树立企业为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切实保证“谁出现问题,谁来承担责任”,坚决不能拿老百姓的生命健康权来为企业行为“埋单”。
新疆哈巴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卫俊刚
▲致谢:
由于版面有限,一些参加本话题讨论的稿件无法刊发,特向以下作者表示感谢:河南省郑州市侯巧凡、河南省洛阳明康药业有限公司王献波、河南省宛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王峰、河南省社旗县局宋德明、山东省临沭县局张晔、山东省商河县局岳学祥、山东省德州颐寿医药连锁公司王桂梅、山东省平原县局侯兰军、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局刘远江、浙江省永康市局胡方晓、福建省长泰县局饶志农、安徽省东至县局裴忠斌、宁夏中卫市局纳晓晖、黑龙江省塔河县局王得林、湖南省永州市局吴军民。, 百拇医药(何伟;毛风波;黄益峰;江春;范铮;范仁祥;任凤阁;杨玉明;卫俊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