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严禁医生“卖”病人
“为了追求利益,有的医务人员不仅倒卖药品、从医药代表那里吃药品回扣,甚至开始‘卖’病人。有的‘卖’出去,有的‘买’进来,医生从中收取少则50元,多则数千上万元的‘转院费’。”辽宁某医院医生这样告诉记者。
辽宁省卫生厅近日出台了《关于预防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的规定》,首次以文件形式提出:严禁在医疗活动中以转介病人等为由给予或收受好处费。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视情节给予处罚;对涉案金额高、涉及范围大、情节严重的,依法严肃处罚,直至提请司法机关追究相关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对医务人员“卖”病人的行为有专门规定来“治”了!
一读者说:“我父亲不久前因冠心病引发急性心梗,到附近的一家医院抢救。医生说我父亲需要做介入治疗,建议我们把他转到某省级医院。转院当天该省级医院就给我父亲在心脏堵塞的血管里下了4个支架,我们一共花了17万元。后来才听说,下级医院医生给大医院介绍冠心病患者,下一个支架得1000元好处费,4个支架就是4000元。他们这钱来得也太容易了。这都是我们病人的血汗钱。”
这名读者反映的现象,记者在一名业内人士处得到证实,下级医院的医生给上级医院转诊病人有好处,这在医疗界是公开的秘密,“这事儿挺普遍的。这种倒卖,既可发生在同城医院之间,也可发生在本市与外地医院之间;可以发生在同等级别医院之间,也能发生在不同级别医院之间;既能发生在医院内部各科室之间,也能发生在不同医院的同种科室之间……总之,只要有利益可图,病人就能‘倒卖’。”
新规定明确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在医疗活动中以转诊、转运、介绍病人为由,收受或给予任何名义和形式的好处费。
《关于预防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的规定》强调,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视情节给予处罚;对涉案金额高、涉及范围大、情节严重的,依法严肃处罚,直至提请司法机关追究相关刑事责任;对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不力、出现严重问题的单位,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同时取消该单位年度评先选优资格。
《时代商报》2007.4.3, http://www.100md.com
辽宁省卫生厅近日出台了《关于预防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的规定》,首次以文件形式提出:严禁在医疗活动中以转介病人等为由给予或收受好处费。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视情节给予处罚;对涉案金额高、涉及范围大、情节严重的,依法严肃处罚,直至提请司法机关追究相关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对医务人员“卖”病人的行为有专门规定来“治”了!
一读者说:“我父亲不久前因冠心病引发急性心梗,到附近的一家医院抢救。医生说我父亲需要做介入治疗,建议我们把他转到某省级医院。转院当天该省级医院就给我父亲在心脏堵塞的血管里下了4个支架,我们一共花了17万元。后来才听说,下级医院医生给大医院介绍冠心病患者,下一个支架得1000元好处费,4个支架就是4000元。他们这钱来得也太容易了。这都是我们病人的血汗钱。”
这名读者反映的现象,记者在一名业内人士处得到证实,下级医院的医生给上级医院转诊病人有好处,这在医疗界是公开的秘密,“这事儿挺普遍的。这种倒卖,既可发生在同城医院之间,也可发生在本市与外地医院之间;可以发生在同等级别医院之间,也能发生在不同级别医院之间;既能发生在医院内部各科室之间,也能发生在不同医院的同种科室之间……总之,只要有利益可图,病人就能‘倒卖’。”
新规定明确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在医疗活动中以转诊、转运、介绍病人为由,收受或给予任何名义和形式的好处费。
《关于预防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的规定》强调,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视情节给予处罚;对涉案金额高、涉及范围大、情节严重的,依法严肃处罚,直至提请司法机关追究相关刑事责任;对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不力、出现严重问题的单位,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同时取消该单位年度评先选优资格。
《时代商报》2007.4.3,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