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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健康时报将受何种处罚?
http://www.100md.com 2007年4月9日 《健康时报》 2007.04.09
     一、 承担民事责任 假冒行为侵犯了健康时报的名称权和名誉权。按照《民法通则》有关规定,侵权人应该停止侵害,并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责任。

    二、承担行政责任 首先,这是一种非法出版行为。依照国务院颁布的《出版管理条例》第55条规定,“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罚款。其次,这是一种非法印刷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印刷业管理条例》第38条不得“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的”规定,应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第三,这是一种违反《广告法》的行为。造假者发布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而且违反国家规定夸大疗效,应该受到获益数额一至五倍的罚款处罚。

    三、承担刑事责任 情节严重时,假报制作人将会受到刑事处罚。

    此外,“世界坚端”事件中,健康时报社将代理商造假的事实告知生产厂家后,厂家不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听任代理商继续违法,实际上已经默许了代理商的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67条的规定,生产厂家知道代理商的代理行为违法却不反对的,应与代理商一起承担连带责任。受欺诈的消费者既可要求经销商双倍赔偿,也可要求生产厂家双倍赔偿;或者要求厂家和经销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百拇医药(北京京元律师事务所 展曙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