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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字号产品”不能当药用
http://www.100md.com 2007年4月16日 《中国妇女报》 2007.04.16
     专家忠告:自我药疗者,小心陷阱

    年逾七旬的张老伯喜欢与年轻人一样赶潮流,在“大病进医院,小病上药房”这一医疗保健消费新观念的影响下,如今张老伯也经常上药房买药,省却了到医院看病排队等候的麻烦事情。然而,缺乏自我药疗基础知识的张老伯,一不小心却在药房一名“热心”营业员的推荐下,跌进了“消字号”的陷阱,花钱治病反成冤大头。跌进“消字号”陷阱

    去年年底,张老伯眼部稍有充血。于是,他到附近药房去买眼药水。一名年轻的营业员十分热情,向张老伯推荐了某牌号的眼药水,声称这种眼药水具有治疗多种眼睛疾病的效果,就是价格贵一点。令张老伯始料未及的是,用了这种眼药水后,眼睛充血非但没有减轻,反而越来越厉害,眼睛黏膜甚至出现了溃烂现象。张老伯不得不带了眼药水到一家眼病专科医院求诊。医生对张老伯说,亏得他到医院就诊,否则后果难以预料。原来,问题出在眼药水的使用上。药房营业员向张老伯推荐的并非是“药准字号”眼药水,而是一种“消字号”眼药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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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专家在接受笔者采访时指出,具备“药准字号”的药品,是一种直接关系到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危的特殊商品,具有治病救人的作用。而“消字号”产品,是一种用于消毒的产品,主要用于杀灭或清除传播媒介上的病原微生物,是具有消毒功能的一类产品,而非药品。这两类产品有着本质的区别,前者以治疗作用作为最首要目标;而后者不具备治疗效果。因此,卫生部《消毒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不得在该类产品标签或说明书上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张冠李戴为何因

    那么,既然“消字号”产品不具备治疗效果,又为何能够在药店出售,营业员又如此起劲地向消费者推荐呢?

    业内人士认为,药房是允许销售“消字号”产品的,而且还允许销售日用化妆品等,这是适应药房多元化经营的需要,与国际医药零售业发展的趋势相吻合。在美国等发达国家,药房多元经营已如火如荼。但是,药房的商品摆放又有严格规定,药品与非药品不能混淆摆放在一起,而且处方药和非处方药也应该分门别类摆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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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字号”产品不能当成药品销售,应该放在非药品柜台或者专门的消毒品柜台。可是,如今一些药房却把“消字号”产品放在药品柜台销售。出现这种现象有关专家认为,除了少数药房产品摆放不规范,更多的是利益驱动思想在作祟。

    就“消字号”产品而言,不能够进医院药房当作药品销售,这就意味着进商店销售成为唯一出路。而将“消字号”产品打进药房当成药品销售,则能够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这是因为大部分消费者到药房选购药品,基本上按照营业员的“指点”买单。与药品相比,“消字号”产品定价较高。因此,营业员喜欢向消费者推荐利润相对较高的“消字号”产品。

    专家介绍,“消字号”产品不但价格高,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而且“消字号”产品市场鱼目混珠。更要命的是,一些质量不甚理想的滴眼类“消字号”产品使用不当,会直接影响到眼睛的安危。

    据了解,国家在2005年7月开始要求药品级滴眼剂为无菌制剂,并在澄明度一项要求无可见异物,即药液中无异物,它要求每瓶滴眼液中不得检出金属屑、玻璃屑、长度或最大粒径超过2mm的纤维和白点等明显外来的可见异物。而消字号产品并不执行上述严格标准,它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执行比药品标准低得多的企业自定标准,同时它的生产条件、生产人员的规范要求等也大大低于药准字产品生产要求。正由于“消字号”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卫生部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新生产的此类眼部护理产品不得再以“消字号”销售。

    由此看来,使用“消字号”产品尤其是直接接触人体器官的该类产品,应该做到十分谨慎。鉴于“消字号”产品的安全性难以保证,有关专家告诫消费者,在进行自我药疗时应严格区分“药准字号”和“消字号”产品,不能张冠李戴,以“消字号产品”替代“药准字号”产品。, 百拇医药(裘影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