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支持别说不
在公共医疗服务可负担性方面,政府应在扩大社会医疗保险的覆盖面以及积极发展以基本医疗保障为原则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社会医疗救助制度,通过多渠道资金来源、多层次缴费标准和享受待遇,加大对社会贫困人群的共济力度。
完全没有必要去讨论应不应该“先抢救、后缴费”,因为谁也不会对生命说“不”。可是为什么这个具有普遍真理特质的原则竟要一再讨论呢?真正说“不”的环节在哪里?原来,专家、律师、医院管理者、医生的眼睛都在期待着——
律师说
埋单无疑是政府的责任
“在公共医疗服务可及性方面,政府必须以‘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为目标,在现有基本医疗保险规模的基础上,通过政策扶持与引导,加大社会人群医保覆盖面,提高社会人群尤其是弱势人群的参保率。
——北京大学医学部卫生法学教研室副主任 王岳”
, http://www.100md.com
现在人们在讨论“先抢救、后缴费”的问题,实际上,此问题在法律上的规定是非常清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有关卫生的唯一条款,第四十五条就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四条也规定:“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实际上,如果因为缴费问题,而延误治疗造成患者死亡或严重伤残的,除了要承担民事、行政责任外,医务人员也是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的。
长久以来,医生以“视病如亲”的 态“悬壶济世”。应当说,医生是世间最崇高、最不思回报、最慈悲仁爱的职业。每个医务工作者除了治病救人以外,还应当追寻一种“医疗的正义”。正义(Justice)一直被视为人类社会的美德和崇高的价值理想。乌尔比安、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的正义理论虽各有不同,但都有“给每个人以其所应得”的基本内涵。西塞罗也曾把正义描述为“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的人类精神取向”。
, 百拇医药 我想就医疗领域而言,所谓医疗的正义是一种医疗道德情感的法律解读,具体可表现为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尊重人类生命健康尊严,敢于坚持医学真理,敢于主持“医道”;法官在医疗争端的裁决中,捍卫弱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医疗秩序的良性动态变革,使医疗秩序趋向理想;执政者在政策制定和立法中,铭记《宪法》第四十五条之承诺,保证国民都平等享用合理的医疗资源;律师们在法律服务过程中,恪守职业操守精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医患的和谐关系。所有医务工作者,都当以医疗的正义作为其从业价值之所在,捍卫医疗正义应当是我们永远的追求和理想。
医院之所以存在是否先救人的思想矛盾,实际上是和我国公民医疗保障制度尚未完善有关,医院担心在抢救患者之后无人埋单。
我想埋单无疑是政府的责任。根据政府契约论的理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实际上是国家对公众的“契约承诺”,即在每个国民需要时,均有相等的机会获得应有的、平等的医疗服务,达到基本生存标准。作为政府设立的公共医疗服务机构,就如同其它社会保障措施一样是国家有义务给予其公民的。
, 百拇医药
公共医疗资源的分配层次可分为:其一是结构层次,决定国民生产总额分配给医疗卫生的比例;其二是医疗层次,决定最重要的医疗服务项目(先后次序);其三是患者层次,决定哪个患者最终会自愿接受公共医疗服务。此三层次并非互相独立,每一个较高层次,限制下一层次的选择,例如分配给公共医疗卫生的社会资源数量,影响所能提供的服务范围与选择患者的严格性。每一个较低层次,也会反作用上一层次的选择,例如患者层次的决定,也会影响医疗服务项目的范围。
现行社会医疗保障制度覆盖面狭窄,仅仅覆盖了我国城镇的部分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广大农村地区依然是主要的“盲区”。所以在公共医疗服务可及性方面,政府必须以“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为目标,在现有基本医疗保险规模的基础上,通过政策扶持与引导,加大社会人群医保覆盖面,提高社会人群尤其是弱势人群的参保率。鉴于现阶段农村地区尚无法实行社会医疗保障制度,应积极发展以合作医疗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农村医疗保障机制为主。
, 百拇医药 在目前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经济发展的地区差异造成人群收入水平的两极分化,出现较大的贫富差距,医疗需求呈现多层次以及多元化格局。高经济收入者可以过量享受医疗服务,低收入者自付医疗费用占其收入的比例过高,甚至无法享受包括基本医疗,进一步造成因病致贫的情况时有发生。在公共医疗服务可负担性方面,政府应在扩大社会医疗保险的覆盖面以及积极发展以基本医疗保障为原则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社会医疗救助制度,通过多渠道资金来源、多层次缴费标准和享受待遇,加大对社会贫困人群的共济力度。
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的那句名言:“凡是合乎理性的东西都是现实的,凡是现实的东西都是合乎理性的”,被人们诠释为:“存在的就是合理的”。我想这是对黑格尔哲学理念的肤浅认识,我们不要忘记黑格尔的话中其实蕴含着另外一个命题,就如恩格斯所释:“凡是现存的都是应当灭亡的”,我想可以对应的诠释为:“存在的也是要改变的”。让我们所有医学界的同道秉承医疗正义的价值观,共同努力、奋斗,坚信医疗领域中存在的种种困难都会改变的。
, 百拇医药
监管者说
要用制度保障急救费用
“要让‘先抢救、后缴费’落到实处,首先要建立合理的欠费补偿机制,……这种补偿不能单靠医院自己向上争取,而是应由政府主动予以追加,保证医院的利益得到全面维护。
——山东省龙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张铁鹰”
近日,卫生部副部长马晓伟要求,医院对急诊患者要“先抢救、后缴费”,坚决杜绝见死不救等违规违法行为。对此,医生们又有怎样的看法呢?
根据网络调查的情况,一方面绝大多数医生将救死扶伤看作是自己的天职,另一方面却又对“先抢救、后缴费”持观望态度,这说明“先抢救、后缴费”原则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遇到了相当大的阻力。如果这些阻力不除,“先抢救、后缴费”的原则仍然只能停留在口头上,无法得到真正的贯彻执行。
, 百拇医药
影响“先抢救、后缴费”落实的因素目前主要有两个。一是抢救费用难以得到补偿。医院不是慈善机构,抢救病人需要付出巨大的成本,如果这些成本无法得到补偿,医院不仅将失去持续发展的能力,医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也将受到打击。目前补偿机制不健全,一旦病人欠费成为事实,医院只能内部消化。为了减少欠费,医院不得不强调尽可能地实行先缴费后治疗,以减少医院因抢救病人造成的损失。二是某些医院在内部推行经济指标管理。有的医院在管理上方法简单,对科室实行经济指标考核,不仅对医生的评先晋职实行指标“一票否决”,而且医生的收入也完全由指标完成情况决定。这使得许多医生不敢让病人欠费,以免自己的切身利益受到损害。
所以,要让“先抢救、后缴费”落到实处,首先要建立合理的欠费补偿机制,医院在付出抢救成本后要有必要的补偿。这种补偿不能单靠医院自己向上争取,而是应由政府主动予以追加,保证医院的利益得到全面维护;其次要加强和改进医院的内部管理。目前有的医院内部管理水平较低,不科学、不健康的管理方式还较为普遍,只有提高了管理水平,摒弃了靠经济指标抓管理、以创收论英雄的方式,医生们才能轻装上阵,才能遇到危重病人不犹豫,才能在“先抢救、后缴费”的原则面前不观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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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也应该积极为医院的发展解决实际问题,为医院更好地开展救死扶伤做好服务。遗憾的是,有些地方在这一方面做得并不好。比如医药欠费问题,在有些地方一直得不到有效解决。
所以,要彻底解决这一问题,让医疗机构轻装上阵,一心做好急救工作,就得用制度来保障急救费用,当发生欠费时,政府负责补偿。一是政府要把急救费补偿列入财政预算,定期按医疗机构的实际支出数予以拨付;二是政府分管领导要经常听取医疗机构关于急救工作的汇报,及时解决医疗机构遇到的困难;三是责成有关单位,支持和配合医疗机构开展欠费追究行动,让恶意欠费者占不到便宜。只要有了制度支撑,医疗机构的“先抢救、后缴费”才能不折不扣地落实,病人才能得到及时救治。
医院管理者说
欠费会使更多病人受影响
“我们假设,欠费病人的责任都是由医院来承担,医院又靠什么去维持正常运转呢?我看医院的欠费面马上就会迅速扩大,医院就会陷入经济危机,最后是更多的病人利益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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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南平市人民医院总经理 吴剑”
卫生部领导说,要杜绝见死不急的情况发生,医院一律要先抢救,后付费。但是网络调查反映,大约20%医生赞成,15%医生反对,65%的医生观望,这个情况值得思考。
可以明确的说,客观上,那种面对急救病人而因没有钱就不抢救的医生应该是很少的。这个问题的性质很严重,关系到医生本人的刑事责任,医生是不敢以身试法的,即使出于人道主义要求也是能够做到先抢救的。为了生命的唯一无价,救人应该是义不容辞的。
但是后面的事情,就值得思考了。病人能够先付钱,能够一边抢救,一边付钱,这也是医生希望的,也就是一句话的事情,不等于任何情况都必须先抢救、后缴费。
问题还在于,如果病人有钱不付,或者少付,医生和医院能够怎么样呢?病人已经抢救成功,病情稳定,甚至可以出院了,但是病人仍然不付钱,或者不出院,甚至不说出自己的实际情况,医生和医院又能够怎么样?只能够是催款、降低治疗标准而已。我们不是说所有病人都会这样,但是肯定有这样的情况出现,而且还会越来越多。
, 百拇医药
有人说,许多医院管理有问题,病人欠费的责任总是由医生来承担,导致医生一切向钱看。我们假设,欠费病人的责任都是由医院来承担,医院又靠什么去维持正常运转呢?我看医院的欠费面马上就会迅速扩大,医院就会陷入经济危机,最后是更多的病人利益受到影响。
看来政府的责任还是要到位,虽然政府已经意识到这个问题,提出了建立医疗救助基金的思路,帮助那些无主病人、贫穷而欠费的病人等。但是,任何问题一涉及到钱的时候,困难就变得异常“巨大”。所以有的医生在观望,什么时候能够真心落实好承担应该承担的、应急救援的经济责任!
专家说
以法律形式规范政府职责
“‘先抢救、后缴费’是尊重公民生命健康权的具体体现……政府应该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提供保障。
——同济医学院卫生管理学院副教授 贾红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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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从3个角度来分析“先抢救、后缴费”的合理性:
1.从法律角度看,“先抢救、后缴费”符合法律的规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1条、《执业医师法》第24条对此都有明确的规定。目前绝大多数医院也是这样执行的。但由于制度设计上的原因,出现了有极少数医院推诿病人,有的急诊患者欠费问题严重等等问题。我认为法律的实施要有配套法规及相关保障措施,否则将会成为一纸空文。
2.从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角度看,“先抢救、后缴费”是尊重公民生命健康权的具体体现。生命健康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并且生命健康权应高于财产权,公民应该平等的享有这一权利,政府应该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提供保障。如法国,将生命健康权、教育权和居住权规定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在保障公民享有居住权方面,政府专门为无家可归者提供住房,使其居住权得到满足,对生命健康权的保护办法更多。
3.从医患权利义务关系角度看,一方面,医院有向社会提供优质医疗卫生服务的义务而有从患方取得合理费用的权利,另一方面,患者有在生命健康权受到威胁时得到及时救治的权利,同时也有向医疗机构支付各项费用的义务,两者相辅相成。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全面的免费医疗制度,公民自身应对生命健康负一部分责任。再者政府对医疗机构的投入十分有限,医疗机构要自己解决生存和发展问题,医方的劳动理应得到合理补偿。
, 百拇医药
因而,“先抢救、后缴费”在制度设计好的前提下是可行的,而这个需要以下3个基本条件:
1.完善立法,用法律的形式规范各级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在保障公民生命健康权方面的责任。如财政部门、民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等的责任。针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1条、《执业医师法》第24条制定配套保障办法,让医院专注于治病救人。
2.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专项基金,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支出其中也包括急诊中“无主病人”和特困病人无力承担的费用支出。这一基金应以政府筹资为主,社会筹资为辅。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政府筹资,而在社会筹资方面应由各级民政部门为主,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为辅进行社会筹资。
3.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专项基金管理规范,对基金进行严格监管。一项好的制度要有好的程序作保障。应该制定一系列基金使用的规定。如对急诊病人,可以制定《急诊病人基金申报及审批办法》,办法应该对申报程序、申报条件、审批办法和基金拨付办法进行详细规定。
, 百拇医药
医生说
“需要国家、社会、个人共同出力
在各城市建立1~2所民政医院或惠民医院,由政府拨专项资金,专门收治因贫困、车祸和其他无主病人。该医院应该采用基本的医疗保障,以救命为主……
——苏州大学医学院医学博士 殷浩”
“先抢救、后缴费”这一观点无疑是对的,想法也是好的,但具体落实下来却是困难重重。广大的老百姓对政府的这一举措是由衷欢迎的,作为一名普通老百姓,我也坚决赞成。但作为一名医务工作者,我还是有几句话要说。
首先,政府的举措应该有切实可行的方案,如何进一步实施是非常关键的。这一点,有关部门应该密切合作,拿出一个具体实施方案来;其次,要解决费用问题。各医院因为患者欠费逃逸的问题,损失重大。目前,大额欠费对医院的影响不小,不仅表现在财力损失上,而且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而许多医生也因为“首诊负责制”等规章,害怕病人欠费逃费而导致个人负担费用,对该急救而没钱或缺乏经济保障的病人忧心忡忡、犹豫不决。加大政府投入、建立相应的救助基金和交通强制险是很多人提出的解决意见,在运营中也得到了初步的效果,应该进一步加强完善;第三,个人认为目前解决问题的一个办法就是在各城市建立1~2所民政医院或惠民医院,该医院可以由当地的某一医院或职工医院转变而来。由政府拨专项资金,专门收治因贫困、车祸和其他无主病人。该医院应该采用基本的医疗保障,以救命为主,尽量避免使用进口高档药品以降低费用,以救助更多的患者。另外,该医院可以接受国内外的慈善捐款和药物器械,以弥补国家投入的不足和体现社会的关爱。至于医院的技术水平,除保留原医院的医务人员,并积极送他们去上级医院培训以提高医疗质量外,可以制定一些制度,即规定医生晋升时、知名医生等到该医院进行义诊3~6月,以提高该医院的实力。同时邀请实习医生和青年志愿者到该医院服务,一方面体现社会的爱心,另一方面,培养未来医生的医德和技术。
总之,提倡先抢救、后缴费的救治原则应该得到切实的贯彻实施,并让国家、社会和个人积极参与,共同关注。, 百拇医药
完全没有必要去讨论应不应该“先抢救、后缴费”,因为谁也不会对生命说“不”。可是为什么这个具有普遍真理特质的原则竟要一再讨论呢?真正说“不”的环节在哪里?原来,专家、律师、医院管理者、医生的眼睛都在期待着——
律师说
埋单无疑是政府的责任
“在公共医疗服务可及性方面,政府必须以‘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为目标,在现有基本医疗保险规模的基础上,通过政策扶持与引导,加大社会人群医保覆盖面,提高社会人群尤其是弱势人群的参保率。
——北京大学医学部卫生法学教研室副主任 王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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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人们在讨论“先抢救、后缴费”的问题,实际上,此问题在法律上的规定是非常清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有关卫生的唯一条款,第四十五条就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四条也规定:“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实际上,如果因为缴费问题,而延误治疗造成患者死亡或严重伤残的,除了要承担民事、行政责任外,医务人员也是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的。
长久以来,医生以“视病如亲”的 态“悬壶济世”。应当说,医生是世间最崇高、最不思回报、最慈悲仁爱的职业。每个医务工作者除了治病救人以外,还应当追寻一种“医疗的正义”。正义(Justice)一直被视为人类社会的美德和崇高的价值理想。乌尔比安、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的正义理论虽各有不同,但都有“给每个人以其所应得”的基本内涵。西塞罗也曾把正义描述为“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的人类精神取向”。
, 百拇医药 我想就医疗领域而言,所谓医疗的正义是一种医疗道德情感的法律解读,具体可表现为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尊重人类生命健康尊严,敢于坚持医学真理,敢于主持“医道”;法官在医疗争端的裁决中,捍卫弱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医疗秩序的良性动态变革,使医疗秩序趋向理想;执政者在政策制定和立法中,铭记《宪法》第四十五条之承诺,保证国民都平等享用合理的医疗资源;律师们在法律服务过程中,恪守职业操守精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医患的和谐关系。所有医务工作者,都当以医疗的正义作为其从业价值之所在,捍卫医疗正义应当是我们永远的追求和理想。
医院之所以存在是否先救人的思想矛盾,实际上是和我国公民医疗保障制度尚未完善有关,医院担心在抢救患者之后无人埋单。
我想埋单无疑是政府的责任。根据政府契约论的理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实际上是国家对公众的“契约承诺”,即在每个国民需要时,均有相等的机会获得应有的、平等的医疗服务,达到基本生存标准。作为政府设立的公共医疗服务机构,就如同其它社会保障措施一样是国家有义务给予其公民的。
, 百拇医药
公共医疗资源的分配层次可分为:其一是结构层次,决定国民生产总额分配给医疗卫生的比例;其二是医疗层次,决定最重要的医疗服务项目(先后次序);其三是患者层次,决定哪个患者最终会自愿接受公共医疗服务。此三层次并非互相独立,每一个较高层次,限制下一层次的选择,例如分配给公共医疗卫生的社会资源数量,影响所能提供的服务范围与选择患者的严格性。每一个较低层次,也会反作用上一层次的选择,例如患者层次的决定,也会影响医疗服务项目的范围。
现行社会医疗保障制度覆盖面狭窄,仅仅覆盖了我国城镇的部分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广大农村地区依然是主要的“盲区”。所以在公共医疗服务可及性方面,政府必须以“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为目标,在现有基本医疗保险规模的基础上,通过政策扶持与引导,加大社会人群医保覆盖面,提高社会人群尤其是弱势人群的参保率。鉴于现阶段农村地区尚无法实行社会医疗保障制度,应积极发展以合作医疗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农村医疗保障机制为主。
, 百拇医药 在目前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经济发展的地区差异造成人群收入水平的两极分化,出现较大的贫富差距,医疗需求呈现多层次以及多元化格局。高经济收入者可以过量享受医疗服务,低收入者自付医疗费用占其收入的比例过高,甚至无法享受包括基本医疗,进一步造成因病致贫的情况时有发生。在公共医疗服务可负担性方面,政府应在扩大社会医疗保险的覆盖面以及积极发展以基本医疗保障为原则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社会医疗救助制度,通过多渠道资金来源、多层次缴费标准和享受待遇,加大对社会贫困人群的共济力度。
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的那句名言:“凡是合乎理性的东西都是现实的,凡是现实的东西都是合乎理性的”,被人们诠释为:“存在的就是合理的”。我想这是对黑格尔哲学理念的肤浅认识,我们不要忘记黑格尔的话中其实蕴含着另外一个命题,就如恩格斯所释:“凡是现存的都是应当灭亡的”,我想可以对应的诠释为:“存在的也是要改变的”。让我们所有医学界的同道秉承医疗正义的价值观,共同努力、奋斗,坚信医疗领域中存在的种种困难都会改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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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者说
要用制度保障急救费用
“要让‘先抢救、后缴费’落到实处,首先要建立合理的欠费补偿机制,……这种补偿不能单靠医院自己向上争取,而是应由政府主动予以追加,保证医院的利益得到全面维护。
——山东省龙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张铁鹰”
近日,卫生部副部长马晓伟要求,医院对急诊患者要“先抢救、后缴费”,坚决杜绝见死不救等违规违法行为。对此,医生们又有怎样的看法呢?
根据网络调查的情况,一方面绝大多数医生将救死扶伤看作是自己的天职,另一方面却又对“先抢救、后缴费”持观望态度,这说明“先抢救、后缴费”原则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遇到了相当大的阻力。如果这些阻力不除,“先抢救、后缴费”的原则仍然只能停留在口头上,无法得到真正的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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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先抢救、后缴费”落实的因素目前主要有两个。一是抢救费用难以得到补偿。医院不是慈善机构,抢救病人需要付出巨大的成本,如果这些成本无法得到补偿,医院不仅将失去持续发展的能力,医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也将受到打击。目前补偿机制不健全,一旦病人欠费成为事实,医院只能内部消化。为了减少欠费,医院不得不强调尽可能地实行先缴费后治疗,以减少医院因抢救病人造成的损失。二是某些医院在内部推行经济指标管理。有的医院在管理上方法简单,对科室实行经济指标考核,不仅对医生的评先晋职实行指标“一票否决”,而且医生的收入也完全由指标完成情况决定。这使得许多医生不敢让病人欠费,以免自己的切身利益受到损害。
所以,要让“先抢救、后缴费”落到实处,首先要建立合理的欠费补偿机制,医院在付出抢救成本后要有必要的补偿。这种补偿不能单靠医院自己向上争取,而是应由政府主动予以追加,保证医院的利益得到全面维护;其次要加强和改进医院的内部管理。目前有的医院内部管理水平较低,不科学、不健康的管理方式还较为普遍,只有提高了管理水平,摒弃了靠经济指标抓管理、以创收论英雄的方式,医生们才能轻装上阵,才能遇到危重病人不犹豫,才能在“先抢救、后缴费”的原则面前不观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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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也应该积极为医院的发展解决实际问题,为医院更好地开展救死扶伤做好服务。遗憾的是,有些地方在这一方面做得并不好。比如医药欠费问题,在有些地方一直得不到有效解决。
所以,要彻底解决这一问题,让医疗机构轻装上阵,一心做好急救工作,就得用制度来保障急救费用,当发生欠费时,政府负责补偿。一是政府要把急救费补偿列入财政预算,定期按医疗机构的实际支出数予以拨付;二是政府分管领导要经常听取医疗机构关于急救工作的汇报,及时解决医疗机构遇到的困难;三是责成有关单位,支持和配合医疗机构开展欠费追究行动,让恶意欠费者占不到便宜。只要有了制度支撑,医疗机构的“先抢救、后缴费”才能不折不扣地落实,病人才能得到及时救治。
医院管理者说
欠费会使更多病人受影响
“我们假设,欠费病人的责任都是由医院来承担,医院又靠什么去维持正常运转呢?我看医院的欠费面马上就会迅速扩大,医院就会陷入经济危机,最后是更多的病人利益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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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南平市人民医院总经理 吴剑”
卫生部领导说,要杜绝见死不急的情况发生,医院一律要先抢救,后付费。但是网络调查反映,大约20%医生赞成,15%医生反对,65%的医生观望,这个情况值得思考。
可以明确的说,客观上,那种面对急救病人而因没有钱就不抢救的医生应该是很少的。这个问题的性质很严重,关系到医生本人的刑事责任,医生是不敢以身试法的,即使出于人道主义要求也是能够做到先抢救的。为了生命的唯一无价,救人应该是义不容辞的。
但是后面的事情,就值得思考了。病人能够先付钱,能够一边抢救,一边付钱,这也是医生希望的,也就是一句话的事情,不等于任何情况都必须先抢救、后缴费。
问题还在于,如果病人有钱不付,或者少付,医生和医院能够怎么样呢?病人已经抢救成功,病情稳定,甚至可以出院了,但是病人仍然不付钱,或者不出院,甚至不说出自己的实际情况,医生和医院又能够怎么样?只能够是催款、降低治疗标准而已。我们不是说所有病人都会这样,但是肯定有这样的情况出现,而且还会越来越多。
, 百拇医药
有人说,许多医院管理有问题,病人欠费的责任总是由医生来承担,导致医生一切向钱看。我们假设,欠费病人的责任都是由医院来承担,医院又靠什么去维持正常运转呢?我看医院的欠费面马上就会迅速扩大,医院就会陷入经济危机,最后是更多的病人利益受到影响。
看来政府的责任还是要到位,虽然政府已经意识到这个问题,提出了建立医疗救助基金的思路,帮助那些无主病人、贫穷而欠费的病人等。但是,任何问题一涉及到钱的时候,困难就变得异常“巨大”。所以有的医生在观望,什么时候能够真心落实好承担应该承担的、应急救援的经济责任!
专家说
以法律形式规范政府职责
“‘先抢救、后缴费’是尊重公民生命健康权的具体体现……政府应该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提供保障。
——同济医学院卫生管理学院副教授 贾红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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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从3个角度来分析“先抢救、后缴费”的合理性:
1.从法律角度看,“先抢救、后缴费”符合法律的规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1条、《执业医师法》第24条对此都有明确的规定。目前绝大多数医院也是这样执行的。但由于制度设计上的原因,出现了有极少数医院推诿病人,有的急诊患者欠费问题严重等等问题。我认为法律的实施要有配套法规及相关保障措施,否则将会成为一纸空文。
2.从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角度看,“先抢救、后缴费”是尊重公民生命健康权的具体体现。生命健康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并且生命健康权应高于财产权,公民应该平等的享有这一权利,政府应该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提供保障。如法国,将生命健康权、教育权和居住权规定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在保障公民享有居住权方面,政府专门为无家可归者提供住房,使其居住权得到满足,对生命健康权的保护办法更多。
3.从医患权利义务关系角度看,一方面,医院有向社会提供优质医疗卫生服务的义务而有从患方取得合理费用的权利,另一方面,患者有在生命健康权受到威胁时得到及时救治的权利,同时也有向医疗机构支付各项费用的义务,两者相辅相成。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全面的免费医疗制度,公民自身应对生命健康负一部分责任。再者政府对医疗机构的投入十分有限,医疗机构要自己解决生存和发展问题,医方的劳动理应得到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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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而,“先抢救、后缴费”在制度设计好的前提下是可行的,而这个需要以下3个基本条件:
1.完善立法,用法律的形式规范各级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在保障公民生命健康权方面的责任。如财政部门、民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等的责任。针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1条、《执业医师法》第24条制定配套保障办法,让医院专注于治病救人。
2.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专项基金,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支出其中也包括急诊中“无主病人”和特困病人无力承担的费用支出。这一基金应以政府筹资为主,社会筹资为辅。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政府筹资,而在社会筹资方面应由各级民政部门为主,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为辅进行社会筹资。
3.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专项基金管理规范,对基金进行严格监管。一项好的制度要有好的程序作保障。应该制定一系列基金使用的规定。如对急诊病人,可以制定《急诊病人基金申报及审批办法》,办法应该对申报程序、申报条件、审批办法和基金拨付办法进行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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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说
“需要国家、社会、个人共同出力
在各城市建立1~2所民政医院或惠民医院,由政府拨专项资金,专门收治因贫困、车祸和其他无主病人。该医院应该采用基本的医疗保障,以救命为主……
——苏州大学医学院医学博士 殷浩”
“先抢救、后缴费”这一观点无疑是对的,想法也是好的,但具体落实下来却是困难重重。广大的老百姓对政府的这一举措是由衷欢迎的,作为一名普通老百姓,我也坚决赞成。但作为一名医务工作者,我还是有几句话要说。
首先,政府的举措应该有切实可行的方案,如何进一步实施是非常关键的。这一点,有关部门应该密切合作,拿出一个具体实施方案来;其次,要解决费用问题。各医院因为患者欠费逃逸的问题,损失重大。目前,大额欠费对医院的影响不小,不仅表现在财力损失上,而且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而许多医生也因为“首诊负责制”等规章,害怕病人欠费逃费而导致个人负担费用,对该急救而没钱或缺乏经济保障的病人忧心忡忡、犹豫不决。加大政府投入、建立相应的救助基金和交通强制险是很多人提出的解决意见,在运营中也得到了初步的效果,应该进一步加强完善;第三,个人认为目前解决问题的一个办法就是在各城市建立1~2所民政医院或惠民医院,该医院可以由当地的某一医院或职工医院转变而来。由政府拨专项资金,专门收治因贫困、车祸和其他无主病人。该医院应该采用基本的医疗保障,以救命为主,尽量避免使用进口高档药品以降低费用,以救助更多的患者。另外,该医院可以接受国内外的慈善捐款和药物器械,以弥补国家投入的不足和体现社会的关爱。至于医院的技术水平,除保留原医院的医务人员,并积极送他们去上级医院培训以提高医疗质量外,可以制定一些制度,即规定医生晋升时、知名医生等到该医院进行义诊3~6月,以提高该医院的实力。同时邀请实习医生和青年志愿者到该医院服务,一方面体现社会的爱心,另一方面,培养未来医生的医德和技术。
总之,提倡先抢救、后缴费的救治原则应该得到切实的贯彻实施,并让国家、社会和个人积极参与,共同关注。, 百拇医药